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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maggieas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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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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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7 15:43:13 |只看该作者
  第四条第二款存在以下问题:
  1.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是否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应依据招标投标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规定来判定,而不是依据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金额是否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政府采购法》中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只包括货物和服务类,具体参见《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七条。
  2. “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含义不清,是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还是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和“依法必须招标但履行批准手续后不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个人揣测,此款的本意是指后者,若如此则不妥。如果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也不采用扫招标方式,可按《政府采购法》相关条款规定的适用情形选择适当的非招标采购方式,而无需向相关财政部门办理改变采购方式的审批手续(《政府采购法》规定需办理采购方式审批手续的一般限于两种情形:一是应公开招标项目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参见第二十七条;二是招标采购中废标后采取其他采购方式的,参见第三十七条。除这两种情形,《政府采购法》并未述及其他需要办理采购方式审批手续的)。若属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因特殊原因不采用招标方式,相关的审批权限则不应在财政部门,如采用此表述必引发实际操作争议。
  修改建议: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需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坚持是一种战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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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3 14:46:29 |只看该作者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 第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建议:删除“采购代理机构” (2012-10-23 22:42) 
    还是老样子,没有删除”采购代理机构“,整个74号令,得多次出现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这样的表述。立法技术啊!!!
我只向真理低头,keep wal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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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3 14:47:38 |只看该作者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第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是指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除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之外的政府采购方式,包括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以及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 .. (2012-10-23 22:50) 
   显示红色这段话,终于删除了,不去折腾了。
我只向真理低头,keep wal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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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3 14:53:08 |只看该作者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       第四条第二款: 达到招标规模标准、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需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能否解释:1、什么 .. (2012-10-24 20:46) 
    嗯,删除第二款了
我只向真理低头,keep wal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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