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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Laoc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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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自杀的中国招标(症状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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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12 16:42:47 |只看该作者
“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和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这需要事后跟踪、监管、评价、信用记录。恰恰这事最难做。政府部门应加强事后监管,但政府部门最喜欢事前审批。事前审批有权,事后监管都是麻烦事。
dz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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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12 16:45:19 |只看该作者
现行的各种微观层面的招标办法基本是打着“规范行为”的口号,变相行“审批之实”,实际是权利利益化!
dz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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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14 11:27:03 |只看该作者

回 maolinfan 的帖子

maolinfan:
《招标投标法》“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和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的立法宗旨与钱老的“保护招标人权益”并不矛盾。

问题主要出在“重形式而忽视招标采购实质”,以为只要进行了招标投标就实现了法律宗旨,就可以预防腐败,这在国内一些监督、监察机关的指导思想中,以及招标人和投标人中正在成为主流。这是以“形式”取代“内容”的思想,打错、特错。

许多人都认为,只要招标人和中标人签订了合同,招标采购就结束本身就有害于招标投标事业发展。实际上,一个招标项目是否保护了各方权益、是否提高了经济效益,保证了项目质量,绝对不是招标人和中标人签订完合同了事,而需要等到项目履约结束,才能检验是否实现了法律宗旨。
.......

(39楼)毛博士所言极是。
老朽曾多次发帖指出,保护招标人的合法权益与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是一致的。
现在的很多做法 ,都是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大旗下,损害招标人的合法权益,实际上也损害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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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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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15 16:20:22 |只看该作者
入行不久,谈谈看法

招标实际上是四国军棋

招标人,投标人,代理机构,监督机构,看似招标人和代理机构有暗中勾结的嫌疑,其实都是各为其利

1.招标人现实中称为业主,通过招标有几大目的,撇清责任,花掉预算,从中捞钱,皆大欢喜。法治,法令落实不到位导致了招标人成为了监守自盗的现状。laochan说应尊重招标人,但现实是目前的招标就是太尊重招标人了,说是剥夺了定标权,其实这个权利还是牢牢的把握在招标人自己的手里,而更多时候,代理机构好像做了很多事,其实核心的不多,个把脑袋灵泛的还可以左右下招投标,和业主狼狈一下,其余的不都是挡箭牌嘛?

2.代理结构,所有的中介、技术人员都在作风官僚化,竞争市场化,喝酒狂热化,法治混乱化。相互恶意竞价,阿谀奉承招标人赏口饭吃,各种找路子钻空子,为了啥,还是经济利益第一位。为国为民想都不影响,所以对代理机构约束本身是理所当然的。

3.监督机构,看从什么角度,如果这个东西本身是正直有效的,那当然有助益,但他要本身就不争气,本身就官僚化,本身就想来搞点利益,监督机构的监督机构在中国是有的,效果是么有的。

4.投标人,传说中的小苦逼,地位最低,但在掌握了游戏规则后,却是真正的受益者,更有甚者,跟招标人关系好的连代理机构都自叹不如。

终上所述,实行招标,所有的人各司其职,法律上说得过去,效果上也有一定的,即使是过场,虽不至于人民利益至上,但总之比政府采购或者暗箱操作要好。客观上节约了社会资本,提高了有效竞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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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16 08:27:14 |只看该作者

回 yuchunsong 的帖子

yuchunsong:
入行不久,谈谈看法

招标实际上是四国军棋

招标人,投标人,代理机构,监督机构,看似招标人和代理机构有暗中勾结的嫌疑,其实都是各为其利

1.招标人现实中称为业主,通过招标有几大目的,撇清责任,花掉预算,从中捞钱,皆大欢喜。法治,法令落实不到位导致了招标人成为了监守自盗的现状。laochan说应尊重招标人,但现实是目前的招标就是太尊重招标人了,说是剥夺了定标权,其实这个权利还是牢牢的把握在招标人自己的手里,而更多时候,代理机构好像做了很多事,其实核心的不多,个把脑袋灵泛的还可以左右下招投标,和业主狼狈一下,其余的不都是挡箭牌嘛?
.......


一、在《新手入门》栏目中,你发了第一个帖子《新人报道》,得知你就职于安徽省招标集团。首先,恭贺你在安徽省招标集团工作!其次,作为新手,你能参与本论坛的讨论,老朽感到十分欣慰!(请注意:“报道”应是“报到”)
  
二、你说,”现实是目前的招标就是太尊重招标人了“。你在这里所说的”太尊重“,是否应该理解为,招标机构太尊重招标人了。招标机构当然应该尊重招标人。招标人是 招标的主体,是招标的委托者,是招标机构的衣食父母,招标机构能够不尊重招标人吗?!老朽要说的是,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也是”太尊重招标人“吗?请你思考。如果是,请你说明: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是如何”太尊重招标人“的。
  
三、你说,”其实这个权利还是牢牢的把握在招标人自己的手里“。老朽也基本赞同你的看法。但问题是,招标人的这个权利是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所赋予的吗?老朽以为,招标走过场正是招标人维护《招标投标法》所赋予的合法权利的结果。在招标人的私权利与公权力的博弈中,招标人 取得了胜利。所以,”其实这个权利还是牢牢的把握在招标人自己的手里“。


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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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16 08:54:08 |只看该作者
国有资金占主导地位的招标,招标人的风险小,发改委指定谁是业主就谁是业主,只要在招标控制价内,工程能做好,且无投诉就行了,所以他也不很担心这个问题,都是以利益挂钩,拿着国家的钱,只要工程能顺利完工,无投诉,大家即没事又能从中捞金,所以,一直很难规范起来,抓的一点都不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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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发表于 2013-3-16 10:45:49 |只看该作者
  楼主发表该贴已经6年了,最近又不断被翻出来晒,还被加了精华。

  我注意到的是,该贴发表的第一天开始,就有人提出不同意见(见5楼高老的发言),直到现在,对于本主题帖的质疑声依然不断,是不是应该引起楼主的反思呢?

  招标的目的,正如23楼网友说的那样,是为了“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不仅仅只是维护招标人的利益,实现招标人的企图。楼主把法定的其他目的都置之不顾,只突出维护招标人的利益,这一做法本身就偏离了《招标投标法》的本意。

  6、7年来,楼主一直呐喊“回归招标投标法”,而从帖子的内容来看,呼吁和倡导的却大多是与招标投标法的本意大相径庭的观点。
  我们知道,在公共采购活动中,存在着多重委托—代理关系。纳税人与政府、政府与采购人、采购人与采购机构、采购机构与其员工、采购机构与承包商、总包商与分包商等等。只要存在委托—代理关系,委托人和代理人的目标就存在不一致。因此,才须要用立法的手段通过各种程序来保障各方利益的平衡,协调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里所说的“招投标活动当事人”,不仅仅指招标人、也包括投标人等其他主体,从更深的角度分析,实际上也包括我们每一个纳税人。
  楼主在很多帖子中,仅仅突出招标人的利益,甚至认为是天经地义的,这一观点实际上是经不起推敲的。

  楼主曾为招标机构高管,对招标人是“招标的委托者,是招标机构的衣食父母”颇有体会,因而为招标人的利益不遗余力地呐喊呼吁,虽情有可原但似乎不合公义。因为“招标人宣称的利益”并不等于“招标人的合法权益”,更不等于法律应当赋予给它的权利,两码事来着。
人在江湖飘,哪能不挨刀?!新浪专业招标博客,内容详实,版面唯美:http://blog.sina.com.cn/u/108853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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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16 11:08:00 |只看该作者
  纵观楼主的众多帖子,说来说去,无非就是定标决策权的问题。
  楼主剖析标界乱象,调查“形式标”的占比,大多是为了把坛友们的关注点引到“定标权归属”上。

  但是,我们不禁要问:
  1、标界的这些乱象,其根源真是“定标权归属不当”引发的吗?真的有如楼主所说,是“十个问题,一个答案”?——归根结底就是“招标人定标权被剥夺”?
  2、如果这些问题,真是源于“定标权归属不当”,那么如楼主所说,“把定标权还给招标人”,就能一劳永逸解决标界出现的这些问题了?这个结论,恐怕连楼主自己也不敢下。
  3、所谓的“定标权”,其内涵到底是什么?
  是楼主所说的在“中标候选人中自由选其一”的权利?如果楼主认定其内涵就是这个,那么根本不存在这样的权利。
  招标项目,作为一个项目而言,其目标是唯一的,结果也是唯一的。招标投标法41条,也明确规定了中标人的条件要么就是“综合评价最高者”,要么就是“经评审的投标报价最低者”,根本不存在“三者自由选其一”的问题。因此,我在几年前,就认为楼主提出的“定标权被剥夺”的命题,是一个伪命题!
人在江湖飘,哪能不挨刀?!新浪专业招标博客,内容详实,版面唯美:http://blog.sina.com.cn/u/108853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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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16 14:17:49 |只看该作者
  股东将钱交给经营者经营后,经营者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似乎难以避免,比如高管总想着装修豪华办公室,购置高档轿车,面对一个高收益高风险的决策时可能会放弃以避免自己声誉受损。所以股东总希望通过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甚至采用“胡萝卜加大棒”的策略。现实中大多招标人的角色与股份公司中的经营者类似,其背后都还站着类似于股东(所有者)的角色。对招标人的行为(包括定标)进行规范和约束,并不是对招标人定标权的剥夺,而是为了更好地实现招投标的真正的目的。
  赞同张版主的观点:“定标权被剥夺”的命题是一个伪命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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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16 16:21:18 |只看该作者

回 bidboy 的帖子

bidboy:将招标单独使用确实是中国的创新,但是在目前也正在成为最大的危害。
为什么能出台那么多办法,一个部位能出一个,七个,八个部位又出一个。中国问题根源在于权利之争。 (2007-02-16 11:16)
“中国问题根源在于权利之争”说得好!并且是明目张胆。协会对招标师的一系列做法正是如此!10年的招标会成为这样,难怪有的地方政府也对招投标的做法看不过去了!
qinl -- 谦谦君子 披露现实,点评案例。招标投标,消除烦恼! 业界内外,携手共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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