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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gzzti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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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关于采购招标顶层设计问题的思考与建议 +学习徐文的进一步思考 【原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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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14 10:41:59 |只看该作者

Re:关于采购招标顶层设计问题的思考与建议  1 【原创 ;连载】

国家就像个大家庭,公共采购相当于这个大家庭的大管家,所有的开销花费都经他的手,管家选的好,家境也会越来越好。公共采购队伍对于一个国家的发展是非常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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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14 11:05:22 |只看该作者

Re:关于采购招标顶层设计问题的思考与建议  1 【原创 ;连载】

连续拜读高老的大作,讲的真好,建议协会整理后上报相关部门,高层认可,顶层才能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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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14 11:37:53 |只看该作者
关于采购招标顶层设计问题的思考与建议
——一个从事近30年的招标人的心里话 6

第八、思考但不成熟的几个重要的零星问题

     8.8 必须认真研究“投标保证金”问题

     业内专家 南开大学何红峰教授曾经说,【何红峰 腾讯 博客 :


   关于政府采购中保证金的修改意见 2010年06月06日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称“实施条例”)对政府采购中的保证金作出了较为具体明确的规定,这对政府采购项目的实施具有重要意义。但对保证金问题,我有以下两点修改意见:

第一,建议所有“保证金”一词一律改为“担保”,即“投标保证金”改为“投标担保”、“履约保证金”改为“履约担保”。我国最初使用“保证金”一词始于对《世界银行采购指南》的翻译,我国当时尚无《担保法》,对采购中的担保理解也非常肤浅,甚至于认为保函是一种保证外的特别担保。我国翻译为“保证金”的一词,在《世界银行采购指南》中用的是“Security”。“Security”现在看来翻译为“担保”较为合适。以“实施条例”第43条的规定为例,“投标保证金可以采用支票、汇票、本票或担保保函等形式交纳。”这里实际讲到了不同的担保方式,包括质押和保证,其实也不排除其他担保方式。我国《担保法》中没有“保证金”这种担保方式,对其含义进行界定也较为困难,实际是较为宽泛的担保方式。在我国出台《担保法》后,用“保证金”一词来替代各种担保方式不妥,而应当统一规定为“担保”。

第二,关于“履约保证金”。“实施条例”对履约保证金作出了禁止性的规定,其第56条规定,“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收取履约保证金,不得将中标、成交供应商交纳的投标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作出这样的规定,本意可能是为了避免采购人损害供应商的利益,也可能认为作为强势的采购人有其他办法约束供应商。

我的看法是,如果正常提交履约担保,并不能认为是对供应商利益的损害,而是供应商履行合同必要的成本。认为强势的采购人有其他办法约束供应商,这在许多采购实践中已经被否定,比较典型的例子是重庆发生的“垮床”事件。当然,禁止将投标保证金(投标担保)直接转为履约保证金(履约担保)是合理的,因为两者的数额应当是不一样的。如“实施条例”,规定投标保证金金额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的百分之一,且最高不得超过人民币十万元。

如果问题出在投标阶段,这样数额的担保,其担保目的可以达到;但到了合同履行阶段,这样数额的担保无法保证合同的履行,如果出现问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往往远大于这一数额。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也是国际上普遍的做法,如《世界银行采购指南》就有提交履约担保的要求。另外,要考虑与《招标投标法》的衔接。《招标投标法》没有对投标担保作出规定,但却对履约担保作出了规定。该法第46条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总之,“实施条例”不宜对履约担保作出禁止性的规定。】

似乎,提出这个问题的专家,只有何红峰一人;但是,我觉得他的意见是正确的。

现在,国内普遍实现了对“投标保证金”的要求,但是,都是建立在“保证金”的基础上,而其他担保方式,则很少利用。

”投标保证金“的设立,有两个方面的考虑:、

(1)是制约投标人,对如果发生指定的违约行为,进行经济赔偿;

(2)是有利于投标人投标,可以选择招标人同意的而投标人方便的形式。

而现在不少地方的“投标保证金”采取银行转账方式缴纳,必须“到账”才算数。不满足这些条件,而被“废标”的,不在小数。这样,虽然方便了招标人;但是,对投标人而言,却没有提供方便,而且,对于反复多次参加投标者来说,占用不少资金,这种情况,对于目前资金紧张的情况,会产生不小的影响。

没有确切的统计数字。我曾估算了一下:全国每年“投标保证金”大约是 6000亿元。——这对于提升GDP和银行的业绩,是个可观的数字;但是,大部分都是往来账目;被“罚款”的,应该“寥寥无几”。

而银行的“投标保函”方式,,即保障招标人的权益,又方便投标人;据理解,开出“保函”时,银行所扣押的投标人“保证金”数额,可能远远小于”投标保证金”的数额。……

这样利国利民的事情,应该积极去试点和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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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14 15:12:52 |只看该作者

Re:关于采购招标顶层设计问题的思考与建议  1 【原创 ;连载】

问题分析出来的越来越多,还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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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17 11:35:53 |只看该作者
关于采购招标顶层设计问题的思考与建议
——一个从事近30年的招标人的心里话 7

8.9 应该更细致的研究 法定招标范围.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

第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各省不能再制订)

第八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目前,人们似乎没有见到这个修订后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

而除了一般说的“国有资金”以外,其他情况需要不需要招标?

在招标开展的初期,我们的老处长亲自操作的一个项目,我曾经写过文章:印象最深的几个“招标人”的领导人》。(2007年4月):

其中,介绍到:

1995年,合资企业拟增加设备,扩大产能。日方要求继续进口日本的摩托车发动机。此时日元升值,中方提出,双方共同承担汇率损失,而日方坚决不答应。【他表示,“在企业经营上,中日双方是伙伴关系;在发动机进口问题上,中日双方是买卖关系,我不能损害国家的利益跟你日本作交易!”就是这么有骨气!


该摩托车公司(当时中、日双方各占50%的股份,)要上马一条摩托车发动机生产线。日本公司提出,提供全套专机生产线,价格为6亿元人民币。日本公司强调,这是成熟的技术,保证能够生产合格的产品。他认为,专机生产线只适用于一种型号发动机,不利于工厂根据市场需求调节产品,也不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技术改造,就要引进由加工中心组成的柔性制造技术。正在此时,我们公司的老处长,向他介绍了国内开展招标的情况。


他坚持按照国际惯例公开招标,并且声明:“如果这事搞不好,我就引咎辞职。”冒这么大的风险干这事,在某些聪明人看来简直是“冒傻气”——“合资企业吗,钱又不从你自己的腰包里掏,日本人要包办,让他办就是了。搞好了,功劳有你一份;搞砸了,可以全推到日本人身上,何乐而不为呢?


但是他还是那句话“我不能拿国家利益和日本人作交易!”


这样的事情多了,连日本的公司总部都知道了,一位高层人士评价说:“天津的X先生很厉害”。】(注:原文的姓用X来替代)【后注:说的是张鹏举的例子


双方争论不休,最后决定,通过公开招标,双方专家组成评委会评标决定。


我们天津机电设备招标公司承接了该项目的招标工作。当时的总工和老处长亲自参与了全过程。整个项目分成四个包号,最后分别由各自最有优势的厂家中标。中标总价约为2·5亿多元人民币。节约了投资又买到好的设备,中、日双方都对这个招标结果很满意。


天津日报1996年2月15日,发表了记者李梦尧的文章《买方的权杖——关于招标的综述》;也可见 :买方的权杖——关于招标的综述--《中国招标》1997年10期其中提到这个项目的事情。记者写道:“某家企业欲引进有关生产线,外方的报价是6亿元人民币。后来这个项目(转载者注:应为“打算”)实行招标,外方便一下子将报价降到4.6亿元。招标吸引来亚、欧、美洲的多家厂商,最后招标结果,价格仅相当于2.6 亿元人民币,是最初那家外商报价的43%。如果不是通过招标,以这样的价格成交是不可想象的。”


我体会到:这种对于合资企业的招标工作,有其特点。


首先,多数是中方提出,因为他们感到合资企业内部处理问题不公平,中方的投资者(实际上是代表中方的国有资产)吃亏了;而外方投资者,掌握了某种技术诀窍,中方无法应对。所以,我们给他们介绍了国际上通用的招标投标办法时,他们感到:这是一种通过竞争来解决问题,达到“公开、公平、公正”效果的方法,比较容易接受。


而另一方面,我们是接受合资企业的委托的,必须对合资企业整体负责,包括尊重并接受外方的合理意见。不能够用狭隘的“爱国主义”(实际那是狭隘的民族主义)来看待这样的问题;我们必须依法办事,真正公开、公平、公正、客观的规规矩矩办事,那样才能得到合资企业外方的理解和支持、配合,从而最终取得双方都满意的比较好的效果。(引文完)。


这种合资企业的招标投标,不应该吗 ?(从资金比例来看,双方各占50%)

而另外一个中日合资企业进行采购的时候,我们多次询问有关领导,没有得到答复。最后,企业的中方和我们招标公司决定坚持招标投标;日本人不得不同意。招标结果,仅汽车模具一项,就节约200多万美元。


由于目前的合资企业不同与改革开放的初期,不再享受“超国民待遇”;而是“中国的注册企业的一种”,应该遵守中国的法律,享受国民待遇。而如果这样的话,很多具体情况有变化:如,评标专家随机抽取的问题。要不要外国的专家 ?(当时,我们的做法是:中日双方个各聘请10名专家,中方的专家由招标人和招标公司协商,人工聘请)。那都需要认真研究。……


尤其,四中全会以后,进一步加速改革开放。越来越多的“综合体”会出现,不单纯是“国有经济”;我们应该提前做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准备。

另外一个问题。上市公司,不管是央企还是私人企业,利用股市募集的资金进行技术改造项目的时候,需要不需要招标投标 ?那是使用“私人资金,还是使用其他种类的“公共资金” ?也需要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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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17 15:41:19 |只看该作者

Re:关于采购招标顶层设计问题的思考与建议  1 【原创 ;连载】

高老师要注意休息。
顶层设计的设计师们应该考虑。。。。。。。。
无欲而钢 邮箱:wyqk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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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17 17:02:14 |只看该作者
高老师,辛苦了。注意身体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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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19 09:31:59 |只看该作者

Re:关于采购招标顶层设计问题的思考与建议  1 【原创 ;连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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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19 11:03:27 |只看该作者
关于采购招标顶层设计问题的思考与建议
——一个从事近30年的招标人的心里话 8


8.10  应该研究“一国两制”和“一个单位,多种牌子”之类的问题

在中国开展招标投标的初期,有不少单位是“一个单位,两块牌子”。比如,我们天津机电设备招标公司,还挂有“天津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办公室”的牌子,是“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我们以为,那样减少了扯皮现象,是改革开放的一种举措。

当时的人们,比较单纯。不懂得利用权力来谋取私利。所以,像现在这样的贪官,基本上没有。但是,我们也不是“一尘不染”——很多时候,人们认为:吃吃喝喝,只要不放在自己口袋里,就不会犯错误。

我就那样,参加各种审批会议,要大吃大喝一顿。虽不是山珍海味,但是,大鱼大肉的免不了的。……结果怎样?我自认为自己身体好,没有问题。曾经公司领导在全体会上表扬,说我连续5年的“医药费报销为零”,是全公司唯一的一个人。!但是,多年的大鱼大肉,导致高血压,高血脂…………终于我得了“脑血栓” !! ……如果,时间能够倒流,我是怎么也不会为了吃喝而命都不要啦啊 !!……

另一个例子。我的朋友陈某,高干子弟,“工农兵大学生”;是总后采购局的副局长,大校军衔。我们曾帮助他们开展早期的军队“政府采购”试点。他是由基层一步一步“进步”的。由于个别部队吃喝更为严重,他经常喝的酕醄大醉。最后,他得了淋巴癌;手术后,依然吃喝不改。再次住院,一天要花进口药1万多。我和年轻公司公司老总去看他。他躺在病床上,用微弱的声音说:“我现在是大校,职务有了;住房150平米,也有了;问亲戚借用了二手的汽车;女儿去了瑞士留学。……我什么都有了;可是命却快要没有了。……”。一周后,我们到天津北仓公墓为他送行。不约而同,我们都想到,他的那句话:那句最后时刻的生命感悟 !

当然,现在的“一个机构,两块牌子”不同于过去。比如,合肥招标中心,就曾有市政府的文件,明确规定:“合肥市招标中心的政府采购部保留合肥市集中采购机构的牌子”。那是为了适应政府采购法的需要。

在各种受贿贪污的案例中,2012年发表的 《监督缺失酿大案—贵州省交通厅原厅长卢万里腐败案剖析》一文,指出了“一把手监督缺失的问题。

文章说道:【据贵州省纪委常委李龙云分析,政企不分是滋生卢万里腐败大案的主要温床。卢既是厅长,又是“高开司”总经理、法人代表,集“裁判员”和“运动员”于一身,“高开司”变成了他的个人领地。他可以随意越级提拔任用自己的心腹,使上下级之间形成了一种人身依附关系、钱权交易关系。他们相互利用,奉卢万里为“大哥”,拉帮结伙,结党营私,形成既得利益集团和腐败网络。

【贵州省重点公路建设的工作主要是由“高开司”来组织实施的,1998年到2002年间,国家共投到贵州公路建设项目上的资金为280多亿元。卢万里的违纪违法、以权谋私,就主要发生在“高开司”的工程招投标和材料采购等方面。


据知情人介绍,当时在招投标上的各种规章制度是有的,但让谁中标,“枪毙”谁,几乎由卢一手操纵,所有程序不过是走过场。如在贵(阳)新(寨)公路项目上,卢万里担任评标委员会主任,评标委员会人员和专家组人员名单由他亲自决定;在专家组评标过程中,他要到评标现场去了解情况;他能以种种理由随意增减投标单位,圈进他的意中对象入围竞标。投标审查结果都要报厅党组复查,最后由厅党组实际上是卢万里说了算,致使评标委员会无法发挥实际作用。海南三亚发展银行职工邓日明,根本不懂公路建设,在卢万里的“关照”下,同样获得贵毕高速公路的标段。邓则回报卢万里广州市区一套价值83万元的高级住宅和丰田轿车一辆。

很明显,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同程序,实际上都由同一人员承担。

所以,人们得出结论 :【制度层层失防,监督缺乏机制!!

而这样的问题,是不是已经解决了

2009年11月,格力空调诉广州市财政局的案例。我发现,人们诉说的各种事实中,唯独没有被强调的事实是:广州番禺医院工程的真正负责人是“番禺区人民政府的”番禺医院筹建指挥部。

截图:
番禺医院筹建领导小组.jpg


这样的情况,如何体现招标投标评标的“公正公平” ?

而身为筹建指挥部领导小组的番禺财政局,又如何处理对格力空调的质疑投诉 ?

此次投诉以调节结束;而番禺财政局的谜团,仍有待分析解决。……

我的理解,由于历史原因,必要的“一个机构,两块牌子”还是必要的。如“中纪委”和反贪局。那有利于统一协调,减少不必要的扯皮。

但是,为数不是少数的各种“领导小组”却令人生疑:他们有没有可能是领导用来干涉招标投标的一种手法呢 ?又有谁来监督这种高层次的领导小组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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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20 09:56:26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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