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经2014年10月27日安徽省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通过,2014年11月5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55号公布。该《办法》共18条,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颁布施行前,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此处省略500字,办法内容不贴了。
(一)整合建立统一规范的交易平台。依托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市共建统一规范的交易平台,为省级公共资源项目提供集中统一进场交易服务。交易中心履行交易服务职责;省有关单位对本行业项目进场交易活动实施全流程监督,重点监督交易方案核准、信息发布、专家抽取、评标定标、标后履约等重点环节,及时依法纠正、查处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理办公室)履行综合监管职责;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分别履行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办法》落实了国务院“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加强监督管理”的要求,界定了综合管理部门、行业监督部门、项目属地设区的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的监管责任,以及交易中心的服务责任,明确了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的主要任务,构建了“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组织,有关单位齐抓共管,省市共建交易平台,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的监管服务工作机制。
(二)实施统一集中进场交易。《办法》明确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实行目录管理制度,并对各类公共资源交易目录范围作出规定。根据《办法》规定,经省政府同意,6月17日,省发展改革委发布了《安徽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15年版)》(以下简称交易目录),对省级工程建设、政府采购、矿业权出让转让、省属企业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省直单位资产处置以及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用设备采购等公共资源项目进入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规模与标准作出具体规定。按照省委、省政府“公共资源交易进平台,平台之外无交易”的要求,列入交易目录的各类公共资源项目,必须进入交易中心统一集中进行交易。
(三)加强交易活动流程管理。把握各类公共资源项目进场交易的共同属性,《办法》明确了省级公共资源项目进场交易流程,对交易办理、信息发布、专家抽取、评标方法、交易担保、交易结果公示内容、项目履约等作出了具体管理规定,明确了项目单位或其代理机构、竞争主体、评标评审专家、交易中心、行业监督部门、综合管理部门在交易、服务、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行为准则。
(四)推进进场交易规范进行。《办法》对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未作详细规定的交易程序和规则作了补充规定,对于有时限要求的条款,统一用“法定时限”表述。对于具有行业特殊需要的,明确由省有关部门另行规定。旨在推进各类公共资源项目进场交易规范运行,避免监督管理过程中出现新的缺位、越位和不到位。
上面的废话大家愿意看就看不愿意看也无所谓,我把上面总结一下: |
一、建立规范统一的交易平台,是响应国务院的要求,至于为什么要成立集团化公司运作,个人猜测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发布有关系:
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法所称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和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集中采购机构是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非营利事业法人 | ,是代理集中采购项目的执行机构。集中采购机构应当根据采购人委托制定集中采购项目的实施方案,明确采购规程,组织政府采购活动,不得将集中采购项目转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是从事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四条 政府采购法所称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或者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行为 | ;所称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将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自行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行为。
根据目前各地交易中心改革不能发现,五花八门各有千秋,但是这里有一个问题,“”。‘也就是说,某些地市交易中心将政府采购项目完全市场化运作,的。采用目前这种方式建立的交易集团有限公司,最起码披上了合法的外衣。
集中采购机构定位在“非营利事业法人”上,但未对集中采购机构的预算体制作出规定,也未对“非营利”作出具体解释。有人认为,集中采购机构实行“全额拨款、自收自支、差额拨款的预算体制”中的任何一种都可以实现非营利目的,并指出“除全额拨款外,为了确保集中采购机构做到非营利,不能实行收入和支出挂钩的模式,对收取的各项费用应当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应该说这种看法是有道理的,但这种就事论事的做法并不能达到彻底解决问题的目的。实行全额拨款制,完全由财政包揽一切费用支出,容易使集中采购机构失去工作动力,淡化责任,降低效率,根本不符合当前事业单位的改革方向。
实行自收自支制,费用支出全部来源于集中采购机构的代理服务收费,容易导致集中采购机构过于注重商业利益,片面追求赢利,显与《政府采购法》将集中采购机构定位于“非营利事业法人”的规定相悖。唯一可行的是应当实行差额拨款的预算体制,关键是要解决好如何适用的问题。对自行收费部分,必须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且容许集中采购机构按一定比例从中提取一部分,用于建立奖励基金,以便激发和调动工作人员的工作热情和创造精神。
这样,集中采购机构的活动经费可由中央和地方政府财政补助以及自行收费两部分组成,既能够切实反映政府采购行为的非营利性本质要求,又可以将竞争理念引入到集中采购运行机制之中,无疑是一种合理、可行的路径选择。集中采购机构完成采购人委托的集中采购项目或非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后,有权依法定方式和标准(可由其它配套法规具体确定) 向有关政府财政部门请求补助经费或依约定(由当事人双方按意思自治原则和公平原则以合同加以约定) 请求委托的采购人支付经费。
交易中心的公司化,可能原因是,一个是符合政府采购法要求,一个是激发本身的活力。
二、经省政府同意,6月17日,省发展改革委发布了(以下简称交易目录)
安徽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15年版) 类别 | 项目内容 | 限额标准及范围说明 |
一、工程建设项目 |
省级管理的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含财政性资金)以及国有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建、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和材料等采购 |
(1)房屋建筑工程(包括各类民用建筑、公共建筑、工业建筑、构筑物、古建筑保护等) |
(一)施工单项概算在100万元及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概算在50万元及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概算在30万元及以上的;
(四)单项概算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500万元及以上的。 |
(2)交通运输工程(包括公路、水运、铁路等) | (3)水利水电工程(列入国家投资计划、省级以上审批初步设计、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管理,由水利厅和厅直属单位直接组织实施的重大水利工程) |
二、政府采购项目 |
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以及省属院校教育技术装备采购 |
《安徽省省级2015-201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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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矿业权出让转让项目 |
探矿权、采矿权出让转让 |
由省国土资源厅(含国土资源部委托省国土资源厅)审批登记颁证的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和转让的矿业权(包括探矿权和采矿权)项目 |
(一)勘察除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以外的矿产资源;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
(二)开采除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以及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规模在大型以上的矿产资源;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规模为中型的,由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和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矿产资源。 | 四、省属企业国有产权交易项目 |
1、省属企业国有产权及股权转让 | 全部 |
2、省属企业国有实物资产转让 | 全部 |
五、省直单位资产处置项目 |
省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资产出租出售等 | 全部 |
六、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用设备采购项目 |
1、城市公立医院、县级公立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用药集中采购 |
《安徽省公立医疗机构基本用药目录(2014年版)》、
《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 |
2、公立医疗机构高值医用耗材采购 |
《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参考目录》 |
3、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设备采购 |
使用非财政预算资金采购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及200万元及以上的医用设备 |
根据”的要求,列入交易目录的各类公共资源项目,必须进入交易中心统一集中进行交易。上面的目录实际上涵盖了安徽市场上绝大多数的招标代理业务。这也是全省大的龙头代理机构担忧之所在。改革动向不敢解读,但是个人感觉是,安徽省想逐步规范招标采购,至少在“ 省级管理的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含财政性资金)以及国有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以及政府采购、矿业权,国有产权、省直资产、药品等方面进行阳光采购。
那么,众所周知,当下的招标采购,形式大于内涵,建立交易集团公司,是向想管迈出了一步。如果上述目录和文可以100%执行,对整个安徽省的招标代理行业将是沉重的打击,因为“他们”想管的太多了。另外一方面也可以看出,传统的招标代理行业面临挑战,招标代理转型迫在眉睫,单纯靠招标代理进行营利的业务类型,可能在某天一觉睡醒,就彻底消失了。这是一个趋势,全过程的项目管理,不是是否会发生,而是何时发生。这也是给招标代理公司一个警钟。
三、楼主其他问题实在没有能力分析,但是个人认为,这个集团公司所谓的构造:
集团公司设立了“6+2”的组织架构,下辖安徽诚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安徽省文化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安徽省环境能源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安徽联合技术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等6个子公司。
或许是想依托其政府背景,对安徽现有的招标龙头企业地位进行冲击,从而洗牌。招标集团是目前安徽省最大的招标代理机构,在简政放权的大背景下,机电招标、政府采购等资质已经被取消,建设工程、国有投资的代理权究竟还能扛多久,是个大大的问号。但是,一旦这些门槛被取消,那么新组建的交易集团公司,完全有能力翻身,从而打破安徽其它代理机构多年的沉淀结果造成的优势地位。
所以我个人认为,交易集团公司改革是适应大背景大方向下交易平台统一的要求,借着简政放权的东风,整合现有资源,迅速发展成安徽省招标代理的龙头。安徽省招标集团的地位无人能撼,唯有如此(抢别人饭碗),才有可能在短时间内迅速发展。 如有不妥,请各位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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