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给评标方法命名?
一、 法定的评标方法只有两种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上述规定给出了确定中标人的两种思路,即,两种方法。第一种方法可以称为综合评价法,第二种方法可以称为最低评标价法。
目前,中国招标的评标方法名称繁多,真是五花八门,见下表所示。但稍作分析,这些“评标方法”均未超出综合评价法或最低评标价法的范畴。
序号
| 主管部门
| 评标方法名称
| 1
| 七部委
|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综合评估法
| 2
| 建设部
| 记名投票法
排序法
百分制综合评估法
综合评估法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 3
| 商务部
| 综合评价法
最低评标价法
| 4
| 财政部
| 最低评标价法
综合评分法
性价比法
| 5
| 交通部
| 合理低价法
最低评标价法
综合评估法
双信封评标法
固定标价评分法
技术评分合理标价法
最短收费期限法
计分法
综合评议法
| 6
| 水利部
| 综合评分法
综合评议法
经评审的合理最低投标价法
最低评标价法
寿命期费用评标价法
综合最低评标价法
合理最低投标价法
两阶段评标法
| 7
| 铁道部
| 最低评标价法
综合评分法
合理最低投标价法
| 8
| 科技部
| 综合评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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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称“综合评估法”好,还是称“综合评价法”好?
1.“评估”与“评价”的词义是有区别的
评估,系指评定和估计,是对具体事实的评判(或审核)和估计。“评估”一词中的“估”字是“估计”或“揣测”的意思。“评估”一词,特别是那个“估”字,总给人一种不确定性,人为因素的比重较大,缺乏科学性和合理性。(评估一词在《现代汉语词典》和《辞海》中均未找到解释。)
评价,系指对人或事物的价值评定,是综合价值分析和判断的过程。(评价一词在《现代汉语词典》和《辞海》中解释为“评定价值高低。”)
评标,就是对投标人投标的价值高低(即,优劣程度)作出评定,作出排序。如所周知,评标的过程,就是评定投标人投标的价值高低,即,评定其投标的优劣,是综合分析和判断的过程。评标的目的,就是通过对投标人投标的评价,找到价值最高的投标,从而确定其为中标人。
因此,对投标人投标的价值高低作出评定的方法,只能称为“综合评价法”,而不能称为“综合评估法”。
2.称“综合评估法”是对《招标投标法》的偏离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在《招标投标法》的上述规定中,用的是“综合评价”,而不是“综合评估”。用“综合评估”一词是对《招标投标法》的偏离,降低了对评标的要求。
三、称“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好,还是称“最低评标价法”好?
请注意,《招标投标法》中规定的是,“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而不是“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两者的区别是:“最低”两字的位置不同,后置将“最低”两字移到了“投标价格”之前,。却不知,正是这样的移动,远远地偏离了《招标投标法》的本意!理由如下:
1.如所周知,在汉语中,表达词与词之间关系的主要方式是词序。当若干个定语(名词或形容词)去修饰一个名词时,与被修饰的名词靠得越近,关系越密切。
《招标投标法》: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是)最低(的)
七部委《12号令》: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我们不难看到,《招标投标法》要求对所有合格的投标进行价格评审,再在“经评审的投标价格”中确定最低者为中标人;七部委《12号令》则规定,仅对最低投标价进行评审。可见,两者的规定是完全不同的。
2.实际上,《招标投标法》中的“经评审的投标价格”,就是“评标价”。“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就是“评标价最低”。所以,称谓“最低评标价法”不但完全忠实于《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而且十分简练。
四、商务部(原外经贸部)对两种评标方法的命名最为科学、合理、合法
从上述表格中,我们可以看到,商务部(原外经贸部)对《招标投标法》中的两种评标方法的理解最为深刻、准确,因而,给这两种评标方法的命名最为科学、合理、合法。此外,商务部(原外经贸部)还有两点做法可以供其他部委借鉴:
(1)善于向世界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学习。
(2)能充分听取业内人士的意见。
五、应该用科学发展观来指导我们的工作
发改委《<标准文件>宣传贯彻建言献策》栏目也曾对笔者的建议作了如下回复:
“您的意见很有道理,但《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等7部委12号令)规定的是综合评估法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为保证各规定间的一致性,我们沿用了12号令提法。”
呜呼!笔者真是无言以对。
我们不是天天在讲“科学发展观”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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