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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Laoc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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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资项目定标权的归属——写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颁布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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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欲而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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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22 10:31:54 |只看该作者
虽然没有定标权,但照样暗中定标,只不过将责任推给了临时机构的评标委员会而已。
那还不如直接给了他,他也就不能推脱责任了,反而将事情明朗化了,项目就真的负责制了。
[s:125]
无欲而钢 邮箱:wyqk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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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22 12:48:22 |只看该作者
好文已经收藏!
引用第40楼毅青于2010-06-22 10:31发表的 :
虽然没有定标权,但照样暗中定标,只不过将责任推给了临时机构的评标委员会而已。
那还不如直接给了他,他也就不能推脱责任了,反而将事情明朗化了,项目就真的负责制了。
[s:125]

[s:99] 说的很对。
know is know ,noknow is noknow,It's kno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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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23 21:03:17 |只看该作者
向钱老致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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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25 16:12:39 |只看该作者
虽然没有定标权,但照样暗中定标,只不过将责任推给了临时机构的评标委员会而已。
   
那还不如直接给了他,他也就不能推脱责任了,反而将事情明朗化了,项目就真的负责制了。   
   

[s: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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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25 17:35:47 |只看该作者
把掌声献给我们的钱老,把无奈留给自己。支持钱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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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25 19:13:25 |只看该作者
[s: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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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师徽章

47#
发表于 2010-6-25 19:57:45 |只看该作者
“招投标活动流于形式”,已成为中国招标的特色、“认认真真走过场、规规矩矩假招标,”已成为招投标业内自嘲自讽的口头谈。说得精确!
    其根源是谁控制了“评委”,谁就有定标权,又有哪个企业没有控制“评委”?招标人要这个“形式的”定标标权干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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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28 11:44:49 |只看该作者
在我写的:

《“招标”这个“反腐措施”为何被称为“腐败帮凶”?》

长篇文章中,也谈到学习楼主文章的思考,摘录如下:

本人同意上述两位专家的精辟分析意见。】

本人以为,钱忠宝先生的呼吁,多年不见显著效果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除了人们可以想象到的主要原因之外,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


    第一方面 :如何认识和区分“权利”与“权力”




  本人在学习中,曾写过初步的体会:“权利”应保障 “权力”要制约》。其中说到:



经过学习,本人明白了,一般的自然人或者法人单位的“权利”,都是一种法律上的概念,是由法律法规来明确的。



相对而言,“权力”多数指的是政府部门,在执行时表现出来的行政职责和支配的力量,也可以说,是一种“公权力”。


“权利”往往只有“有”或者“无”的区分,没有大小的区别。比如,公民都有选举权,而且,一个人一票。被剥夺公民权的犯罪分子,就没有这种选举权。有的时候,“放弃”也是行使自己的权利,比如,不去参加投票;比如,投了“弃权票”等等,都是行使了自己的权利。



“权力”则有“大小之分”。比如:科长的权利就比一般的公务员大;处长的权力又比科长大;厅局长的权力则更大……】(引文完)



问题自然就来了:一个普通的事业单位(比如学校或者医院),一个普通的企业(比如高速公路企业或者水电站,或者其他制造厂),不是政府机构,怎么会有“权力”之说呢?平时,人们所说的“限制招标人的定标权”,“限制评标委员的自由裁量权”,到底指的是“权利”还是“权力”呢?……


2009年初,本人曾经和陈贝利律师通过几次电子邮件;那时,希望通过对法律专家的请教,帮助自己进一步弄清这里涉及到的“权利”和“权力”问题;陈律师的解答,无疑是“释疑解惑”;但是,问题的复杂性,本人仍感到似是而非,似明仍糊涂。后来,招标师考试问题临近,这个事情也就不得不放下了。……


现在,本人初步思考的意见是由于我国采取的是项目法人责任制;所以,当使用财政性资金和国有资金或者其他公共资金的时候,招标人(法人单位),就无形中获取了使用乃至支配这笔资金的“权力”,包括支配相关的“人、财、物”的权力。


所以,对其制约,也是保证“公共资金”不能乱用的一种措施。


但是,具体到一个招标投标过程中,哪些是“权利”,那些是“权力”


往往事情还都是交叉的:不仅在招标投标评标等过程中,涉及到“权利”和“权力”的问题,即使到了质疑投诉甚至去法院诉讼阶段,实质上,都有希望更高更大的“权力”来支持自己一方的维权(权利)主张的那个含义。……


所以,本人深深的感觉:要想论述清楚在采购与招标方面,中国的“权利”和“权力”关系,是一个比陈景润攻克“歌德巴赫猜想”,还困难许多的问题。希望有更多的人们,更高水平的人们来关注它,研究它,解决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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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28 11:46:25 |只看该作者
第二方面 政府部门应该如何定位?



    上述引用招标投标协会李小林副秘书长的文章,指出了政府部门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越位”问题。


那么,怎样才是政府主管部门履行恰当的职责,既不是失职,也不越位呢?


按照本人初步的思考,我们应该努力建设一个阳光的、开放的、服务性和负责的政府,来代替传统的管理型的政府。



人们常说“阳光采购”,“阳光招标”;要做到这一点,首先“政府”要阳光!


本人注意到:大约从2005年开始,财政部以广东省为试点,开始探索“公共财政的改革”。本人的理解,其最终目的,也是建设一个阳光的、服务性的政府。目前,这一渐进的过程明显加快:


2009年底,广东省人大通过全国第一个贯彻执行《政府采购法》的地方实施办法。有人评论,这也是关注到“格力空调事件”的结果之一。


广东省和广州市的财政局,陆续公布“政府账本”,供广大的群众监督;


广东省财政厅陆续公布了自己内部的《权力运行流程图》,有记者报道说:现在流程图逐步被挂到该厅的门户网站上,供所有民众监督。主动引进社会的权利来制约政府的权力,让行政权力回归其应有的位置与状态,塑造政府的公信力。广东省财政厅此举的全部意义或正在于此。】


然而,目前这方面的情况并不乐观。2010年的615日,【由上海财经大学公共政策研究中心课题组调查完成的2010中国省级行政机关透明度排行榜正式公布。排行榜显示,以100分为满分计,我国31个省级部门机关透明度的平均成绩只有3.21分。调查显示,问卷涉及到的109个部门,只有18个部门主动公开部分信息,基本没单位公布津贴补贴出国费,这还不包括群众反应强烈的公款招待和公务用车有关情况。评估分数少得如此可怜,莫非其中真的有不可告人的秘密?】(有关的引文)




什么是“管理型的政府”,什么是“服务型的政府”?


本人的浅见,归纳出6条;抛砖引玉,阐述如下:

(请参看本人长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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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28 16:56:51 |只看该作者
难道将定标权交给招标人,就是为了让责任更加的明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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