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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xh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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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 业主对评标结果不满意要求重新评标,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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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11 17:20:55 |只看该作者
【该项目属于业主自有资金,要求我们协助进行招标的 】

还应该明确:什么性质的企业,是不是不涉及“国企”或者中外合资的国有资产问题?

是不是不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项目问题?

只要是依法“公开招标”,总要遵循一定的法律法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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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发表于 2011-2-12 09:49:46 |只看该作者
我认为  价格优惠作为 公开招标的 评标依据 是不合理的   
公开唱标 唱出的价格  就是各家的投标最终有效报价  如果某一家因为优惠1w 而获得 加分 显然是对其他投标人不公平的。。  公开招标应该都是一次性报价  如果在询标过程中 有人降价 这不就是等于二次报价了么。 怎么还能因为降价而加分呢 降价本来就是不应该出现在招标开标询标过程中的。
评标方法里的优惠条件 1-5分  的确应该细分一下  但是绝对不能包括价格因素  要不还唱什么标啊

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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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发表于 2011-2-12 11:01:50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11楼xhx于2011-02-08 13:08发表的 :
评标办法的优惠条件中规定:提出优惠措施,视可行情况,评委给予1-5分。而推荐第一名的公司写的是价格优惠1万元,评委给了4分;而业主认为价格不惠不属于优惠措施,不应给分。
另外,质保期第一名也不满足,但招标文件中未注明实质条款,所以评委没有给予废标。而业主坚持认为不管写不写,质保期不属于实质条款,都应废标。
所以导致业主对评委的结果不认可,要求我们招标公司进行重评或废标。
请告知比较周全的处理办法,法律依据是什么?

.......

  撇开如何认识和使用定标权的问题不谈,针对这个个例说点个人看法:
  一、关于“提出优惠措施可酌情给分”的理解
  个人觉得,评委给分的理由是说得过去的。一般意义上,所谓的优惠措施,无非就是价格、质量和服务方面的优惠。人家给出了价格方面的优惠,是实实在在存在的优惠,作为评委,对于这种优惠措施,视而不见是违反评标办法的规定的。至于打4分会不会过高,那是评委的自由裁量权了。
  二、关于“质保期不满足”该不该废标的理解
  个人觉得,不应该废标。废标的判定,要根据招标文件的事先约定进行判定,而不能随心所欲。这也是《招标法》和《合同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业主坚持认为要废标,那么废标的理由是什么?招标文件和法律法规中能找到废标的依据吗?找不到的话,你怎么能废?难不成想搬块石头砸自己的脚玩玩?
  三、关于唱标时的报价是不是最终报价的理解
  个人认为:一般情况下,唱标时的报价即为最终报价,但本例有特殊。如果招标文件允许(或者默认)投标人可以进行价格方面的优惠,那唱标时的报价不应当作为最终报价。因为,可以进行价格优惠是你招标人给投标人的权利;你给了人家这方面的权利,又反过来不认账不承认,撇开法理的探讨,于情于理也说不过去吧?
  四、如何看待唱标时的报价?
  个人觉得:唱标时的报价也是有效报价。但这个有效报价,只是计算评标基准价时的有效报价,而不是能看成是某一个特定的投标人的最终报价。
  五、一点体会
  个人觉得:本例中的评标专家是认真负责、客观公正的专家;招标人是不太讲理的业主;代理机构是经验稍欠的公司。恕我直言,只是就事论事,不涉及其他。

  试想一下:如果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投标函上的报价(一般也是唱标时的报价)即为最终报价,价格优惠不得作为优惠措施,这个问题就不存在了。
  招标文件中没有这方面的明确规定,也给有经验的投标人有空子可钻:如果是以所有投标人的平均报价(或下浮一定比例)为评标基准价的,投标人在公开唱标时的报价可能降低10万元都达不到得到1分2分的效果,而在优惠措施时只要提出价格优惠1万就拿到了4分!这不是很明显的漏洞吗?
  从这个意义上看,如果这个投标人真是吃准了这点的话,那这个投标人可是精了去了! 你招标人想玩这样的投标人,最后还不知道谁玩谁呢!
人在江湖飘,哪能不挨刀?!新浪专业招标博客,内容详实,版面唯美:http://blog.sina.com.cn/u/108853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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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发表于 2011-2-12 12:47:59 |只看该作者
业主不满意,动机有二个,一是有中标意中人,结果意中人未中标,想通过业主的优势地位左右评标结果。二是招标文件评标标准不明确,造成评选出的中标人他们不满意。前者动机不良,后者是能力不足。建议业主在评远出的中标排名中,看第一名是否符合,若不满意,提出意见,将中标通知书直接发给想发包的单位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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