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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Laoc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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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论评标定标分离原则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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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2 21:34:12 |只看该作者
列入精华贴招标理论参考?[s:90]
我只向真理低头,keep wal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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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2 22:00:51 |只看该作者
应当是精华帖!
行从大道,老汉双手握标书,理贵持公不卑不亢,谐奏琴瑟琵琶; 剑走偏锋,镖局一肩担道义,心能守正无私无偏,荡涤魑魅魍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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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2 22:38:42 |只看该作者
  钱老所有的立论基础,就是一个:现行规定下,出了问题没有人负责,会出现三者推诿。
  其实,这是一个虚拟的命题。在现行规定下,责任人是很清楚的,不管是自由定标,还是按序定标,定标的责任人都是招标人,根本不存在责任没法追究的问题。
  首先:钱老自己都认为,评标委员会隶属于招标人。我们先假设这一定性是正确的,那么招标人是不是要为评标委员会的评审结论负责呢?回答是肯定的,你的下属出了问题,当下属不是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时,不是你负责是谁负责?招标人根本逃脱不了责任!
  这个道理,就如同某局机关下属的某科室一工作人员出了问题,除了要处罚这个人以外,对外承担法律责任就是局机关自己!你想赖,赖得了吗??招标人的说辞即使再华丽,也无法逃脱自己的责任!
  所以,从这点上分析,钱老的观点本身就是自相矛盾的。钱老是在引用一种根本不存在的推辞,去当做立论的前提,进而在论证过程中出现了自相矛盾!
  其二:我不认同所谓的隶属关系说。我认为评标委员会是招标人聘雇来解决专业的标书评审问题的,两者之间实际上是一种雇佣关系。在雇佣关系下,评标委员会出现的错误,作为雇主的招标人,同样逃避不了责任。如果评委会有错误,毫无疑问,就是招标人承担责任。
  其三:招标人现在的问题,不是去争什么自由定标权的问题。正确的做法应该是,明白自己的定位,认清自己是雇主,要求评标委员会好好为其工作,并对评委会的工作态度和工作成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一旦发现其有错误,毫不留情地启动相应程序,去否决这个无效的评标报告,而不是去抢什么所谓的“自由定标权”!这才是正确的解决问题之道!
  其四:评标标准和方法,是招标人自己制定的。在评审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是按照你招标人制定的标准和办法去评审的。正因为如此,要么你找出人家的工作错误,要么你选择无条件遵守这个工作成果。也就是说,你可以让他重新评审,但你不能不遵守人家正确的评审结论。
  其五:把自由定标权给了招标人,一定能解决招标中的问题了吗??我看未必,假设给招标人自由定标了,如果在合同履约阶段会出问题,招标人照样可以说:责任还在评标委员会,因为中标候选人是评标委员会推荐的,我只有在前3名选择的权利,没有别的权利,这个责任,还应该由评标委员会来负!

  任何一个人,或者一个组织,想推脱自己的责任,总会找到一些理由作为托辞。
  作为一个有理性的人,应该去仔细分析这种理由是否能站得住脚,而不是全盘接受,并引用这些站不住脚的理由为前提去探讨和论证学术问题,那样不是一种科学的方法,最终得出的也只能是一个荒谬的结论。
  个人一直认为:如果以钱老这种思维方式去推论,那给个自由定标权根本解决不了什么问题,合同履行不了还是评标委员会的事。招标人可以说:谁让他只推荐3名让我选啊?因此,自由定标解决不了任何问题!按照钱老的这种思路,解决问题的根本在于取消招标投标制度,让招标人(业主)看谁顺眼就给谁,只有这样,才能做到真正的责任到人!!只有取消招标投标制度,当招标人不再是招标人,而只是项目业主时,招标投标制度引发的一切问题,才能做到根本解决,项目业主才能逃避不了责任!!
  问题是,当招标投标制度取消时,所谓的项目业主,是不是真正能承担起责任来了?!
  请钱老师三思,也请大家三思!!
人在江湖飘,哪能不挨刀?!新浪专业招标博客,内容详实,版面唯美:http://blog.sina.com.cn/u/108853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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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2 23:04:57 |只看该作者
拜读了。严重赞同。
感觉少了序号三的内容。
不知是少了内容,还是笔误了。
论评标定标分离原则的合法性和合理性120312.doc (119 KB, 下载次数: 41)
小舍小得,大舍大得,不舍不得,舍即是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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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2 23:07:41 |只看该作者
定标权的争论,说明评标委员会问题的存在。
定标权的争夺,说明招标人对这存在的担心。
行从大道,老汉双手握标书,理贵持公不卑不亢,谐奏琴瑟琵琶; 剑走偏锋,镖局一肩担道义,心能守正无私无偏,荡涤魑魅魍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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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2 23:26:18 |只看该作者
回53楼,评标委员会有问题存在,是个别想象还是普遍现象?不要一概而论,夺回所谓的定标权就没有问题存在了?不要忘了定标仍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一定范围内去选的。从根本来说仍解决不了问题,有那么多的担心,要什么评标委员会,自己直接定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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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3 00:03:35 |只看该作者
回楼上的,定标权本质上和评标委员会的评标并不矛盾,极端特殊情况下,甚至可以要求评标委员会只需写出标书分析报告,而不必推荐唯一的第一名,因为,不同的考量可能有不同的第一名。
行从大道,老汉双手握标书,理贵持公不卑不亢,谐奏琴瑟琵琶; 剑走偏锋,镖局一肩担道义,心能守正无私无偏,荡涤魑魅魍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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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3 00:09:40 |只看该作者
再提供个讨论素材:民营的房产公司为什么要进行假招标?他们自己内部的招标定标是完全按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吗?
行从大道,老汉双手握标书,理贵持公不卑不亢,谐奏琴瑟琵琶; 剑走偏锋,镖局一肩担道义,心能守正无私无偏,荡涤魑魅魍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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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3 07:53:45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52楼z_huang1109于2012-03-12 23:04发表的 :
拜读了。严重赞同。
感觉少了序号三的内容。
不知是少了内容,还是笔误了。


谢谢您做了合成!
的确少了序号三。
我正在修改,修改后贴完整版。
再次谢谢您!
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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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3 09:35:21 |只看该作者
我对此问题的继续发言,太长,不再此转发了; 请参考另贴中、下部分:

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69075&page=e#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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