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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Laoc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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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对《条例》第53条和第55条的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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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0 12:01:11 |只看该作者
转某专家的说法:如果评标委员会不尽职,没有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去详细、客观的评审,当符合法定情由时,招标人可以要求评标委员会重评。要求评标委员会尽心尽责地工作,是招标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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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0 13:13:35 |只看该作者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       转某专家的说法:如果评标委员会不尽职,没有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去详细、客观的评审,当符合法定情由时,招标人可以要求评标委员会重评。要求评标委员会尽心尽责地工作,是招标人的权利。
(2012-04-10 12:01)
现在许多地方,都用禁闭式评标了,任何人都无法在评标时接触到评标委员会成员了(招标人不允许进评标委员会),这时候怎么监督他们是否尽职了?有人说用监控,监控能知道他们是在审阅标书还是在翻阅标书?做过代理的都知道,你提供一大叠白纸给评标委员会打草稿,最后写着字的纸只有零星的几张。
——在这样的评标阶段,招标人甚至是代理机构(包括监督部门)是无法发现评标委员会是否尽职的。等招标人发现评标委员会出现错误时,公示都已经结果了(有许多地方规定,公示期间标书封存在招标中心)。
——这样所谓的招标人权利,其实在招标文件开始阶段,已经被各种文件和政策剥夺了。

举个工程招标例子吧,招标公告有模板,招标文件有范本,合同条款有规定,评标办法有文件规定,废标条件都出文件了,甚至包括推荐的候选人家数有的地方也有规定(普通的2个,特殊的3个)。。。招标人还有什么地方可以体现一下权利?我看就是盖个章了吧。

这正是:理论被实务消耗了,理想被现实砸碎了。
行从大道,老汉双手握标书,理贵持公不卑不亢,谐奏琴瑟琵琶; 剑走偏锋,镖局一肩担道义,心能守正无私无偏,荡涤魑魅魍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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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0 13:26:11 |只看该作者
在专家库抽取专家,应该都遇到过吧,一轮一轮的抽,都忙啊。最终都是谁能来?
不敢保证他们的公正性、责任心,工作经验就是打分比较快,没看出别的。
这个也是招标处于走程序的结果。
程序化很适用于招标这个采购方式?
无欲而钢 邮箱:wyqk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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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0 22:12:21 |只看该作者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汉瓦总版主英明!看来您还是非常认真看了我在此问题上的所有跟帖! (2012-04-08 23:10)
我个人理解:

招标结果最后肯定是唯一的,即确定中标人。但其实评标结果从科学上说不应该是唯一的,无论如何中标人不可能是最佳的,只能是最令招标人满意的,这也符合决策在现实中常采取满意决策而不是理性决策的规律。

有人企图用“经济人”假说来推理剥夺定标权的理论依据是充分的,其实这样的推理也是不科学的。我也可以找个理论来论证的,请看:
建立在“经济人”假说之上的完全理性决策理论只是一种理想模式,不可能指导实际中的决策。西蒙的有限理性模型(最满意模型),这是一个比较现实的模型,它认为人的理性是处于完全理性和完全非理性之间的一种有限理性。

招标人是这样的,评标委员会也是这样的,包括所有涉及该项目的人,因此,不可能说第一中标候选人就是最佳的(或最优的),最多只能说是评标委员会认为是令人满意的,但不一定是招标人满意的。从这个理论角度看,让招标人从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就尤其显然科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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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发表于 2012-4-11 11:08:48 |只看该作者
  非常乐见对方辩友对于定标权的新研究。个人对完全理性决策理论、西蒙理论也稍有了解,不妨说说自己的理解:

  1、管理学中的完全理性决策理论,起源于传统经济学的理论。传统经济学理论在“经济人”假设的基础上,产生了完全理性的理论假设:即一切经济现象都根源于人的利己主义本性,人是通过深思熟虑的权衡和计算来追求最大利益的人。
  说得通俗点,就是传统经济学理论认为“人会非常理性地追求利益的最大化”。这种假设舍弃了一些次要变量,使问题的分析得以简化,能用来解释经济中的诸多现象。

  2、西蒙理论提出了“管理人”的概念。即决策者的知识、信息、经验和能力都是有限的,他不可能也不企望达到绝对的最优解,而只以找到满意解为满足。
  通俗地说,西蒙理论认为决策者并非是完全理性的,由于其受思想惰性、能力学识、客观限制、外力影响等多方面制约,经常在没有找到最佳方案就认为很满意了。

  3、西蒙理论中提及的最佳或最优,其实就是在专家评审制度下,集中专家集体智慧分析、比较而产生的最优方案。而在实践中,决策者受各方面因素的制约,却往往不太愿意采纳该最优方案。对国资项目来说,由此引发的后果是极有可能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故需要对决策者如何作出决策制定一个统一的规则进行约束;而私人投资项目,由于决策风险后果由其自己承担,故法律没有对此进行规定。

  4、综上:西蒙理论恰恰说明,为了防止决策者的个人喜好和惯性思维偏向而造成决策的不科学,引入专家评审机制,并制定相应的程序规则对招标人定标决策进行规范,这一制度是科学合理的。对于国资招标项目,尤为如此。

  以上是个人对经济学假设和西蒙理论的理解,没有直接套用百度中的一些说法。如有谬误,请批评!
人在江湖飘,哪能不挨刀?!新浪专业招标博客,内容详实,版面唯美:http://blog.sina.com.cn/u/108853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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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1 12:00:32 |只看该作者
定标权或限制定标权,都合法,都合理但合理必须依据一些重要的假设条件。
从现实的意义来说,限制定标权(评定合一)对于维护现有秩序有正面的现实意义。定标权(评定分离)改变在现有制度下,如果没有就此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就开始实行,招投标业界有可能进入思想迷茫状态。
qinl -- 谦谦君子 披露现实,点评案例。招标投标,消除烦恼! 业界内外,携手共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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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1 14:06:50 |只看该作者
现行的招标制度确实有很多不足的地方,招标人、监管人腐败问题严重;投标单位围标串标泛滥;评标专家缺乏事后责任追究制度导致的责任心低下等等不一而足,但这些问题是赋予招标人定标权能够解决的么?我不这么认为:
一、我并不认为现行的招标体制剥夺了招标人的定标器,招标文件、评标办法的制定本身就是招标人的意志体现,应当选取中标候选人第一名为中标人只是对招标人定标权的限制。绝对的权利导致绝对的腐败,如果定标权没有相关的法律条文予以约束的话腐败的滋生也就是顺理成章了。
二、前面有兄弟说:其实,即使由招标人定,不是忒离谱也是照样会定第一名的。这些个干部也不会自己给自己找麻烦。即使定的是第二名,给个定第二名的理由即可。那我现在就给个理由:我跟第一名不熟,所以定的第二名!我不熟悉他的管理人员,怕工程施工之后沟通不畅;我不熟悉他的企业情况,怕你的设备、人员不能及时到位,影响施工进度。你觉得这个理由充分么?如果你觉得充分,那么定标权毫无疑问将被滥用;也许你会觉得这个理由很牵强、甚至于诡辩,但我要告诉你现实操作中这样的事情比比皆是,并且你凭什么说我的理由不充分?到时候工期延误了谁来负责?招标人想工期延误还不是分分钟的事情。
三、《招标投标法》第十七条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我不知道各个地方情况如何,我所在的城市大部分的邀请招标都是邀请的三家投标人,如果可以任意定标的话我不知道现行招标体制下邀请招标还有何存在的意义。
四、毅青版主所说的关于评标专家责任心缺失的问题,我承认,现在这种现象缺失普遍存在,但是我认为这根本不是因为定标权的问题,而是缺少相应的评标专家事后责任追究制度,对评标专家管理缺失的问题。
五、就我所知,在美国等国家确实实行的是类似于钱老所说的定标制度,但又有所不同,美国是采取工程采购合同官制度,只有采购合同官才能代表政府与承包商签订合同,评标委员会评出前3家作为潜在中标范围,并与这三家进行竞争性谈判。合同官根据谈判情况,确定合同授予方。在这种情况下,定标权是在合同官手上,而不是在直接的招标人手中,招标人仍然只有盖章的权利。
六、深圳出台的关于定标权归于招标人的文件我也看过,我不知道是否有相应的文件对定标权的确定方式予以规范,如果没有的话我认为前景不容乐观,争议纠纷会越来越大,矛盾会越来越重,最终的结果将是投标单位如果“搞不定”招标人的话将不敢投标。
在现行的招标体制下,我认为如果缺乏相关法律法规对招标人定标权行使的限制方法而只谈评标之后招标人定标的自由裁量权回归无异于与虎谋皮,纯属空想!
在下文笔不行,说得不当之处也请各位见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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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1 15:05:09 |只看该作者
[s:99] heiang2000在46楼举出很多的事实。
[s:98] “定标的自由裁量权回归”提倡者,没有就现实的意义提出论证,其所谓的合法合理就变成了不折不扣的空谈!
[s:123] “深圳出台的关于定标权归于招标人的文件我也看过,我不知道是否有相应的文件对定标权的确定方式予以规范,如果没有的话我认为前景不容乐观,争议纠纷会越来越大,矛盾会越来越重,最终的结果将是投标单位如果“搞不定”招标人的话将不敢投标。”
[s:108] 招投标业界有可能进入思想迷茫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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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1 21:44:02 |只看该作者
哈哈,46楼的朋友,我想奖励您5个金豆!可惜......
论坛不断有新人加入,带来了新思维和活力,真太棒了!

43和44楼的汉瓦和zzj0102总版主又提出了全新的观点和科学的理论,学无止境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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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2 00:26:15 |只看该作者
民法、公法、再加个“西蒙理论”,“三足鼎立”了!观点很“稳固”,无懈可击了![s:125] [s:84] [s: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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