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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Laoc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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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再论国资项目定标权的归属——写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颁布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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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发表于 2012-6-19 22:33:01 |只看该作者

回 首批招标师 的帖子

首批招标师:

很不意外,又看到Laochan先生的大作!先不表其论点是否正确,论据是否合理、充分、符合逻辑,论证推理是否完善。只要看其中一个鲜明的观点——“将定标权归还招标人”是一剂灵丹妙药,就知道这一切根本经不起推敲!定标权完全交给招标人,您又能让招标人承担什么责任呢???民事、行政、还是刑事?在一个制度设计本身存在很大问题的环境中,您这一点动作又有何意义呢?我看到的更多是还没有所谓定标权的招标人都在想方设法权力寻租以及一个个令人瞠目结舌的腐败案例,假如定标权合理合法地交给国资、政府项目的招标人,又会发生什么呢?纪检委、反贪局有作用吗?Laochan同学能替中央和各级地方政府想想办法吗?所以不要搞倒退了,我认为作为一个业内有影响力的专家,要对自己的一言一行负责,应该多做有利于整个行业、整个社会的事情,而不能做一点点具有私利或仅仅利于某些利益相关方的事情。望三思!!!
钱先生的文章,已经在论坛上复习了N遍了。接下来是不是要讲“让定标权三足鼎立”了?
人在江湖飘,哪能不挨刀?!新浪专业招标博客,内容详实,版面唯美:http://blog.sina.com.cn/u/108853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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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发表于 2012-6-19 22:47:33 |只看该作者
本人不才,试着帮钱先生续一续余下的内容,如有雷同,纯属巧合:

第二篇 评标委员会篇   
十五、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只是一个临时工作小组
十六、评标委员会只能是“评”标委员会,不能充当“定”标委员会
十七、评标委员会对招标人负责   
十八、没有招标人的授权,评标委员会无权定标
十九、评标委员会是招标人的决策参谋,是咨询小组
第三篇根源篇  
二十、剥夺国资招标人定标权的思维逻辑是“有罪推定”和“怀疑一切”  
二十一、剥夺国资招标人定标权的思想根源是,将维护国资招标人的合法权益与维护国家的利益相对立   
二十二、剥夺国资招标人的定标权是公权力膨胀所致
二十三、国资招标人定标权是何时被剥夺的?
第四篇 献策篇
二十四、让定标权“三足鼎立”
二十五、可以借鉴的经验
第五篇 希望篇
二十六、六年呐喊,终有回应
二十七、中国招标投标协会力挽狂澜,是中国招标的中流砥柱
二十八、回归《招标投标法》,将定标权归还给招标人,中国招标必将焕然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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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发表于 2012-6-20 10:20:13 |只看该作者
招投标法就是为了反腐的,再设定标委员会用意何在?

纵有千般理由,立场有问题,才是真的问题。

知识越多的人,一旦去干坏事,其破坏性越大。

呼吁各位同行,严守心中的一杆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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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发表于 2012-6-20 15:31:56 |只看该作者
最近要考招标师了,回归论坛学习哈哈,一来就又看见楼主在谈定标权的事啦。
    本人刚刚工作没几年,只能谈一点自己的小看法。
    招标行为的最终目的是寻找一个最优的中标人,这点大家应该没有异议吧。因此招标人将评标委员会评定的第一候选人选为中标人合情合理。那为什么要搞三个候选人呢,大家肯定都清楚,万一第一候选人有意外不能签合同,可以有个候补。而不是为了让你招标人有个可以选择的所谓的定标权。感觉楼主过于纠结这个定标权了,让人不由自主的产生是不是在为某些利益说话。知道楼主是位德高望重的专家,不过在坛子里似乎不太受待见,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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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发表于 2012-6-20 15:36:29 |只看该作者
邓小平同志在南方谈话中曾指出:“恐怕再有三十年的时间,我们才会在各方面形成一整套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制度。”二十年过去了,我们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程中,积累了许多经验,也形成了一系列法规和制度。而真正形成一整套成熟的、定型的制度,还有许多工作要做。我们强调决策民主化科学化,首先是鼓励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勇于探索。要讲真话、听真话,善于从各种声音中汲取智慧。批评性意见可以使我们头脑更清醒,更加重视那些容易被忽视的问题,有利于避免决策失误。……温家宝
行从大道,老汉双手握标书,理贵持公不卑不亢,谐奏琴瑟琵琶; 剑走偏锋,镖局一肩担道义,心能守正无私无偏,荡涤魑魅魍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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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20 15:58:49 |只看该作者
我的一点意见

对论坛上争论的正确态度问题

钱总版主再次提出了有关定标权的问题。

现在看来,对此问题的争议,远没有达到统一认识的地步。

但是,有的网友,发表意见,【Laochan同学能替中央和各级地方政府想想办法吗?所以不要搞倒退了,我认为作为一个业内有影响力的专家,要对自己的一言一行负责,应该多做有利于整个行业、整个社会的事情,而不能做一点点具有私利或仅仅利于某些利益相关方的事情。望三思!!!

这种意见,实际上是不让其继续发表个人意见,我以为不妥。

有句著名的话:我不赞成你的观点,但是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

我以为,我们在讨论问题,争论问题的时候,应该采取这种态度。

希望:争论的双方,都在看看我的提问:

   各向双方辨友 提几个思考问题
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72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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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20 17:05:46 |只看该作者

回 zzj0102 的帖子

zzj0102:本人不才,试着帮钱先生续一续余下的内容,如有雷同,纯属巧合:

第二篇 评标委员会篇   
十五、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只是一个临时工作小组
十六、评标委员会只能是“评”标委员会,不能充当“定”标委员会
....... (2012-06-19 22:47)
强悍!
我只向真理低头,keep wal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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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20 17:09:46 |只看该作者
个人是越来越支持钱老的“评定分离”观点,包括深圳的做法或许经过多年后也会在国内推广。就象改革开放初期,有很多很多的反对意见,但最终的结果,改革开放给中国带来的“利”要远大于“弊”。所以,现在一切的争论都意义不太大,尤其是我们这些平头老百姓的呼声,太微弱。关键是目前需要一个权威,一声令下,然后坚定不移的走下去。。呵,PS:有的朋友总喜欢拿“招标人”腐败说事儿,其实,腐败不是靠建立一种制度就能消除的,“评定分离”的操作模式并不比目前的模式腐败机率大。大家讨论的重点应该放在这种评定分离制度是否具有“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是否给招标项目带来的“利”能大于“弊”,或者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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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20 17:53:17 |只看该作者
以下是老朽于2010年6月10日发的帖子《论国资项目定标权的归属》——写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颁布前——,现将该贴的目录贴出,以飨坛友。
      
论国资项目定标权的归属
——写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颁布前——
  
目 录
  
前 言
   
第一篇 违规篇
      
一、剥夺国资招标人定标权,违背《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
二、剥夺国资招标人定标权,违背《国有资产法》的有关规定
三、剥夺国资招标人定标权,违背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的有关规定
四、剥夺国资招标人定标权,违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五、剥夺国资招标人定标权,违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有关规定
     
第二篇 危害篇
      
六、剥夺国资招标人的定标权,致使国资企业法人无法履行出资人职责
七、剥夺国资招标人的定标权,致使国资项目法人无法对项目实行全过程负责
八、剥夺国资招标人定标权,导致相当多的招投标活动流于形式
九、剥夺国资招标人定标权,招标人“垂帘定标”,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剥夺国资招标人定标权,招标有可能成为腐败的保护伞
十一剥夺国资招标人定标权,致使监管部门没有监管目标
   

第三篇 评标委员会篇
     
十二、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只是一个临时工作小组
十三、评标委员会只能是“评”标委员会,不能充当“定”标委员会
十四、评标委员会对招标人负责
十五、没有招标人的授权,评标委员会无权定标
十六、评标委员会是招标人的决策参谋,是咨询小组


     
第四篇 根源篇
   
十七、剥夺国资招标人定标权的思维逻辑是“有罪推定”和“怀疑一切”
十八、剥夺国资招标人定标权的思想根源是,将维护国资招标人的合法权益与维护国家的利益相对立
十九、剥夺国资招标人的定标权是公权力膨胀所致
二十、国资招标人定标权是何时被剥夺的?
   
第五篇 献策篇
   
二十一、让定标权“三足鼎立”
二十二、可以借鉴的经验
     
第六篇 希望篇
     
二十三、五年呐喊,终有回应
二十四、中国招标投标协会力挽狂澜,是中国招标的中流砥柱
二十五、回归《招标投标法》,将定标权归还给招标人,中国招标必将焕然一新
  

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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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20 23:52:10 |只看该作者
回高老师的帖子:对高老提的几个问题,晚辈也有一些想法,今天斗胆试着简单探讨一下,晚辈不才,如有不妥的还请前辈海涵:
1、论坛上争论的正确态度问题
这个问题大家都多次提到,关于此类话题汉瓦老师也有不少转帖。何为正确?何为不正确?其实我觉得只要大家抱着诚恳的态度参与讨论,不违心,把其内心真正的看法和理解表达出来这就是正确的,就是不违背良心的,这也是难能可贵的。
2、钱总版主再次提出了有关定标权的问题。现在看来,对此问题的争议,远没有达到统一认识的地步。
个人觉得这个问题这么难达到共识,肯定有其不合理和大家不认可的地方,如网友所说"望三思"的另一面,这方面楼主不妨静下心,也真正的听听不同的声音"三思"一下。
3、高老对一网友发表意见,理解为"这种意见,实际上是不让其继续发表个人意见,我以为不妥。"其实,我觉得这位网友,只是敢于发表自己的真实想法,及对楼主观点不赞成的原因是:楼主倡导此类言论有可能带来的危害,不管是有意的或是无意的,最后发句"望三思",并不是不让楼主继续发表个人观点,并不是剥夺了楼主说话的权利。还请高老三思一下下!

4、有句著名的话:我不赞成你的观点,但是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
这句名言我也很赞同,这句话适用于论坛的所有网友(普通网友、版主和总版主),望大家都以包容、平和之心,平等的共享这份开放和包容。望大家共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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