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老朽于2010年6月10日发的帖子《论国资项目定标权的归属》——写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颁布前——,现将该贴的目录贴出,以飨坛友。 论国资项目定标权的归属 ——写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颁布前—— 目 录
前 言 第一篇 违规篇 一、剥夺国资招标人定标权,违背《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 二、剥夺国资招标人定标权,违背《国有资产法》的有关规定 三、剥夺国资招标人定标权,违背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的有关规定 四、剥夺国资招标人定标权,违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五、剥夺国资招标人定标权,违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有关规定 第二篇 危害篇
六、剥夺国资招标人的定标权,致使国资企业法人无法履行出资人职责
七、剥夺国资招标人的定标权,致使国资项目法人无法对项目实行全过程负责
八、剥夺国资招标人定标权,导致相当多的招投标活动流于形式 九、剥夺国资招标人定标权,招标人“垂帘定标”,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十、剥夺国资招标人定标权,招标有可能成为腐败的保护伞
十一、剥夺国资招标人定标权,致使监管部门没有监管目标
第三篇 评标委员会篇 十二、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只是一个临时工作小组 十三、评标委员会只能是“评”标委员会,不能充当“定”标委员会
十四、评标委员会对招标人负责
十五、没有招标人的授权,评标委员会无权定标
十六、评标委员会是招标人的决策参谋,是咨询小组
第四篇 根源篇
十七、剥夺国资招标人定标权的思维逻辑是“有罪推定”和“怀疑一切”
十八、剥夺国资招标人定标权的思想根源是,将维护国资招标人的合法权益与维护国家的利益相对立
十九、剥夺国资招标人的定标权是公权力膨胀所致
二十、国资招标人定标权是何时被剥夺的? 第五篇 献策篇 二十一、让定标权“三足鼎立” 二十二、可以借鉴的经验 第六篇 希望篇 二十三、五年呐喊,终有回应
二十四、中国招标投标协会力挽狂澜,是中国招标的中流砥柱
二十五、回归《招标投标法》,将定标权归还给招标人,中国招标必将焕然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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