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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gzzti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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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关于采购招标顶层设计问题的思考与建议 +学习徐文的进一步思考 【原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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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师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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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20 16:17:07 |只看该作者
楼主多保重身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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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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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25 09:29:04 |只看该作者
治标要治本,老前辈分析深入浅出,种种问题貌似信手拈来,其实深思熟虑,对国家招投标事业的发展呕心沥血一点也不为过,有种恨铁不成钢的滋味。

敬佩敬佩,还望保重身体,继往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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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26 14:17:44 |只看该作者
成立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后,招投标市场愈加混乱,部分交易中心乱插手后,引起相关部门反感,国家没有统一部门管理,相关监管部门想怎么管就怎么管,国家顶层方案迟迟不出台,地方上随意出台红头文件,违反法律法规现象层出不穷,乱啊,实在是太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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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招标师徽章

54#
发表于 2014-11-26 14:54:47 |只看该作者

Re:关于采购招标顶层设计问题的思考与建议  1 【原创 ;连载】

    这位高老师太书生气了,可以脱离一线太久,什么叫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颁布实施以来,成绩是主要的;各种问题和各种腐败现象,是严重的;但是,毕竟是少数的和个别问题。


    我就想问问,有多少没猫腻的项目,什么叫成绩是主要的,失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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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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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26 15:29:51 |只看该作者

Re:关于采购招标顶层设计问题的思考与建议  1 【原创 ;连载】

不知高先生的大作是否写完?

高先生提及的“采购招标顶层设计”的确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
这个问题将决定中国招标的命运。

以老朽之愚见,目前,顶层最重要的问题是转变思想和观念,搞清楚招标的基本概念、招标的基本目的。
顶层不要将维护招标人的合法权益与维护国家的利益对立起来,要切实维护招标主体招标人的合法权益,将招标人被剥夺的合法权益归还给招标人。

据悉,顶层已准备将被剥夺的招标人的合法权益归还给招标人。
也许,老朽呐喊了9年的“回归《招标投标法》,将定标权归还给招标人”的梦想会变成现实。
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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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27 11:19:17 |只看该作者
关于采购招标顶层设计问题的思考与建议
——一个从事近30年的招标人的心里话 9

8.11 应当进一步研究各类人员的责任和行政处罚问题。

8.11.1 关于招标人和投标人的“授权委托书”的思考

无论是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的授权授权委托书,还是投标人的制造厂对代理商的委托书,还是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对授权代表的委托书,等等。都有这个问题。

8.11.1 a

首先,追究一下概念 :“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应该涉及到两个人: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和被授权人,说的只是他们之间的法律关系;如果,像香港那样,最多只增加一个“见证人”。

这样的授权书,与“招标代理”有什么关系呢 ?似乎没有。

可见,我们需要的是:被授权人代表法定代表人参加招标投标乃至签订合同。这就需要有关证明:证明此人能够代表法定代表人去做那些事情。所以,确切的叫法,应该是“法定代表人授权给授权人的有关证明”。这样,招标代理要求要原件,才合理合法。

8.11.1 b

授权书可不可以随时撤销 ?

如果,单单就双方的授权书而言,法定代表人是不是可以随时撤销其授权 ?

就参加招标投标而言,那就涉及到“公信”问题。我以为,不能随随便便撤销也不能随随便便地转授权。起吗,在整个招标过程中,直到中标后,签订合同,都应该授权有效。

联想到合肥的例子,康力电梯公司,说“夏东海行贿评标委员,他们并不知晓;故撤销对其代理权”。随之,合肥招标中心也撤销了对其处罚的公告。

这样,实际进行的招标整个程序被破坏了,人们看不到完整的真实的招标情况了。……

还有一个例子,是关于招标人的。

在上个世纪90年代初,我的同事们遇到这样一件事情:一家很有名的纺织企业,当招标程序完成以后,他们去工厂办理发中标通知书的“确认盖章”手续。但是,等后了3个小时,厂长迟迟不见面。后来,才听说,厂长不满意授权代表,内部决定把他撤了;此时此刻,正在会客室和外商重新谈判呢。……我的同事们,气的不得了,但是也无法。……再几个月后,听说那位“优秀的企业家”,被接到“姥姥家去了”(相声用语,指的是:纪委接去谈话,双规等)。

如果,招标人或者投标人,缺少“授权书”,招标投标肯定不合格;但是,如果,招标完成后,法定代表人撤销授权书,怎么办 ?好像,没有明确的说法。

综上所述,我觉得,应该修改其措辞,补充不允许随便撤销的说明。

8.11.1 c 其法定代表人要不要“负责”

记得在我上小学的时候(大概是上个世纪50年代),有一个“精通历史”的同学告诉我们大家:“诸葛亮”同志很有自我批评精神。他在任用马谡同志犯错误后,不光是“挥泪斩马谡”,而且,自我降职降薪:由军师,将为“临时督办”,工资也降了 60元 (??)。

如果,我们招标投标中,具体的操作人员,乃至授权代表犯了错误,都有法律法规处罚。但是,授权人……那个法定代表人呢 ?好像,没有提及,是不是任何情况也不会追究 ?

8.11, 2

《招标投标法》规定:

第五十八条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各种违法事项均是如此。

难道,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罚款大部分竟是由“国有资金”承担了吗 ?

违法的个人,只承担 0.5% —— 1% 的罚款吗 ?

能不能再加上一些呢 ?

第六十二条 任何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的,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责令改正;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对于法定的各种处罚,应该有实施细则;不然,各种处罚措施,很少实际应用。对于各种玩忽职守的现象,对于在触犯刑律的被判刑的前的问题,似乎就落空了。___就像我们在实践中看到的那样。

有谁见过:由于违反政令被行政处罚的例子吗 ?

8.11.2

一旦,人们确定了依照宪法对国家行政部门进行依法监督责任,会出现许许多多新的问题。指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4年修订版)第三条: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就是说,最最重要的监督,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的监督。


而这个问题做施行,并不简单——涉及到“从批准立法到监督法律的施行”诸多问题。要试过试点,积极稳妥的去做。

8.11.3

要研究新形势下,反腐败的措施问题。

(1)要研究要不要实行“污点证人”制度。现在,反腐败不断深入。形势大好。但是,也好看到,在那些“窝案”中,不都是“铁板一块”,有分化利用的可能。而能不能利用,取决于我们的政策。国际上,很多国家有“污点证人”之说。就是对其团伙的成员,用于揭发的,给予减。免刑法处罚。这样做,与“惩治腐败,必须一追到底”的想法与想法,有些矛盾;但是,根本上上符合人们利益的。


   (2)要研究如何应对“起诉违宪的文件或者政令”的问题。

从政府采购第一案起,对国家机关具体案例的起诉案例已经有所突破;虽然,没有结论。但是,对于抽象的文件,对于“违宪”的问题,尚待突破。我们相信,总有一天,人们会拿起法律的武器,捍卫行使自己公民权利的义务。……

有关部门,应该及早做好准备。

8.11.4 更为细致地研究 招标人;招标代理;投标人;评标专家等等的性质.

招标人,作为国有资金的使用人,其企业性质,就绝不仅仅是 企业;它含有“使用公款的意义在内。

发改委对其“可行性报告”的批复,也可以看成是对其使用“国有资金”项目的批准,看成是对其“全面使用相关人、财、物的批准,认可。

所以,钱忠宝先生才不遗余力地呼呼“依照招标投标法,归回招标人的定标权”。(不再详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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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春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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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29 15:52:32 |只看该作者
昨天在郎咸平的网易博客上,看到一篇文章““依法治国”与遍地贪腐”。


他提一个更加极端的假设,就是“无赖假设”,它是由18世纪的英国哲学家休谟提出来的。休谟假设:每个人的本性都是恶的,所以任何政府在制定制约和监控机制的时候,都必须把每一个政府成员想成是无赖。这些官员就是为了谋求私利来到政府的,他们天生野心非常大,给多少权力和金钱都没法满足。当然,休谟的意思不是说每一个当官的人都是无赖,他只是建议说要按照“最差情况”来设计机制。也就是说,假设每一个官员都会在各自的职位上有贪腐行为。比如说俄罗斯,即使是掌管反腐败调查委员会的国家总理也会腐败。那基于这个假设,我们就必须在一开始设计制度的时候,就要想办法堵上可能出现的漏洞。


资料来源
http://langxianpingblog.blog.163 ... 726201491183358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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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30 14:16:00 |只看该作者

回 Laochan 的帖子

Laochan:不知高先生的大作是否写完?
高先生提及的“采购招标顶层设计”的确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
这个问题将决定中国招标的命运。
以老朽之愚见,目前,顶层最重要的问题是转变思想和观念,搞清楚招标的基本概念、招标的基本目的。

顶层不要将维护招标人的合法权益与维护国家的利益对立起来,要切实维护招标主体招标人的合法权益,将招标人被剥夺的合法权益归还给招标人。

据悉,顶层已准备将被剥夺的招标人的合法权益归还给招标人。

也许,老朽呐喊了9年的“回归《招标投标法》,将定标权归还给招标人”的梦想会变成现实。

....... (2014-11-26 15:29)

深圳的做法,把“定标权还给招标人”了吗?
关于定标权的争论,其实早就结束了,学生一直愚笨,真不明白这么翻来覆去的倒腾有什么意义。
人在江湖飘,哪能不挨刀?!新浪专业招标博客,内容详实,版面唯美:http://blog.sina.com.cn/u/108853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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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1 10:19:59 |只看该作者
关于采购招标顶层设计问题的思考与建议
——一个从事近30年的招标人的心里话 10


我从事招标投标近30年,第二个印象最深的是:招标投标涉及方方面面;要搞好招标,需要各方面通力合作,而破坏招标可能只要有一个人,在关键环节,就可以了……

前面说的,世界银行的招标。我印象里,一共只试验过两次:一次是上海的项目;另一个是天津的“工业发展项目”,总金额为1亿美元。天津的项目,大部分很成功。但是,接下来的变化,让人目不暇接:项目验收不久,贷款尚未还清,“改革”便接二连三的发生。首先,是“公司”的撤销。原先,企业的直接主管是“公司”,如“棉纺公司”,首先被撤销。纺织局直接领导。接着,纺织局又改组成“纺织总公司”。而各个厂的无梭织机,被集中起来,成立一个新的企业。……这样,原先的棉纺厂可能破产倒闭;而新的企业,则生气勃勃地发展。……

我不知道:如何评介这个新企业,以及老企业;这种情况下,如何计算其效益 ……。

再有,张鹏举的例子。天津本田摩托车因种种原因,被“新大洲”收购;而后者,因为市场情况,而销声匿迹……一个招标成功的案例,变成历史记载的案例。……

再一个例子。我们为中日合资的工厂招标采购了汽车模具,仅此一项,就就节约大约200万美元。几个月后,我有事去该厂。厂里正在庆祝项目投产。我见到一个青年人:

我回忆到:(原内部资料,小结)

【招标投标是按照经济规律进行竞争的,但是相关的事情有些不按照经济规律去做。典型的例子是天津汽车公司夏利改造项目。厂里的技改项目班子是由各科室、车间抽调精兵强将组成的。如前所述,仅模具招标一项,就节约200万美元。技改办的工作人员辛勤工作,付出了极大的努力。可是这时,厂里“改革”,头头年薪10万,中层年薪3万;技改办的技术骨干却有的连岗位都没人“聘任”,奖金按三线计算。发标时候,公司经济情况不佳,有两个月每人工资只发500元。技改办的技术人员凭着责任感,咬着牙完满的完成了招标,签订了合同。后来,我看到他们拿着刻着名字的“夏利2000投产纪念”杯子喝水。问过怎么回事。答曰:投产纪念,给我们只有这个杯子和300元奖金。望着这些年轻的小伙子,这些共同奋斗几个月的战友,我感到说不出酸甜苦辣,只能无奈无语。后来,我听说,许多年轻的骨干都走了,再后来,报上登出了天津夏利公司和长春一汽强强联合的喜讯,厂里的许多头头换成了长春一汽的人了。……】

    我们所讲的采购与招标,是市场经济下的公共采购的一部分。在这里,无疑的是要各级政府部门,如发改委和财政部等,起到带领广大群众的重要作用;同时,又要他们起到“自我革命”的作用。还用接受群众的监督。这是很不容易的事情,我的理解:这是真正在 “市场经济”下,政府部门应该做的事情。

对于采购与招标,我预测:除了合并、整合以外,最大的问题,是要严格的依法办事,必须对造成“九龙之水”纠正。而其现象的的主要原因之一“各个部门”各自为政,以及地方各个部门的各自为政,颁发不少文件或者政令。

    那些违法的政令,造成危害极大,却迟迟不能纠;因为,司法界有个明令禁止条款:“政令争议不受理”。

   现在,诉讼法修正案,已经明确支持“民告官”的案例。随着进一步改革开放,我们相信,不久的未来,中国的法律,一定会更加合理、科学。会有更多的案例,支持对“政令”进行“违法和违宪”问题追究,作出更加明确的反映。

   中国的采购与招标事业,会更加朝气蓬勃的前进 !!

   全文完。

   请 大家批评指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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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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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2 09:54:06 |只看该作者
看了这篇文章,怎么治理这些乱象,老先生似乎也没有办法,我们这些新兵就更迷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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