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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采购招标顶层设计问题的思考与建议
——一个从事近30年的招标人的心里话 9
8.11 应当进一步研究各类人员的责任和行政处罚问题。
8.11.1 关于招标人和投标人的“授权委托书”的思考
无论是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的授权授权委托书,还是投标人的制造厂对代理商的委托书,还是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对授权代表的委托书,等等。都有这个问题。
8.11.1 a
首先,追究一下概念 :“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应该涉及到两个人: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和被授权人,说的只是他们之间的法律关系;如果,像香港那样,最多只增加一个“见证人”。
这样的授权书,与“招标代理”有什么关系呢 ?似乎没有。
可见,我们需要的是:被授权人代表法定代表人参加招标投标乃至签订合同。这就需要有关证明:证明此人能够代表法定代表人去做那些事情。所以,确切的叫法,应该是“法定代表人授权给授权人的有关证明”。这样,招标代理要求要原件,才合理合法。
8.11.1 b
授权书可不可以随时撤销 ?
如果,单单就双方的授权书而言,法定代表人是不是可以随时撤销其授权 ?
就参加招标投标而言,那就涉及到“公信”问题。我以为,不能随随便便撤销也不能随随便便地转授权。起吗,在整个招标过程中,直到中标后,签订合同,都应该授权有效。
联想到合肥的例子,康力电梯公司,说“夏东海行贿评标委员,他们并不知晓;故撤销对其代理权”。随之,合肥招标中心也撤销了对其处罚的公告。
这样,实际进行的招标整个程序被破坏了,人们看不到完整的真实的招标情况了。……
还有一个例子,是关于招标人的。
在上个世纪90年代初,我的同事们遇到这样一件事情:一家很有名的纺织企业,当招标程序完成以后,他们去工厂办理发中标通知书的“确认盖章”手续。但是,等后了3个小时,厂长迟迟不见面。后来,才听说,厂长不满意授权代表,内部决定把他撤了;此时此刻,正在会客室和外商重新谈判呢。……我的同事们,气的不得了,但是也无法。……再几个月后,听说那位“优秀的企业家”,被接到“姥姥家去了”(相声用语,指的是:纪委接去谈话,双规等)。
如果,招标人或者投标人,缺少“授权书”,招标投标肯定不合格;但是,如果,招标完成后,法定代表人撤销授权书,怎么办 ?好像,没有明确的说法。
综上所述,我觉得,应该修改其措辞,补充不允许随便撤销的说明。
8.11.1 c 其法定代表人要不要“负责”
记得在我上小学的时候(大概是上个世纪50年代),有一个“精通历史”的同学告诉我们大家:“诸葛亮”同志很有自我批评精神。他在任用马谡同志犯错误后,不光是“挥泪斩马谡”,而且,自我降职降薪:由军师,将为“临时督办”,工资也降了 60元 (??)。
如果,我们招标投标中,具体的操作人员,乃至授权代表犯了错误,都有法律法规处罚。但是,授权人……那个法定代表人呢 ?好像,没有提及,是不是任何情况也不会追究 ?
8.11, 2
《招标投标法》规定:
【 第五十八条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各种违法事项均是如此。
难道,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罚款大部分竟是由“国有资金”承担了吗 ?
违法的个人,只承担 0.5% —— 1% 的罚款吗 ?
能不能再加上一些呢 ?
【第六十二条 任何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的,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责令改正;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对于法定的各种处罚,应该有实施细则;不然,各种处罚措施,很少实际应用。对于各种玩忽职守的现象,对于在触犯刑律的被判刑的前的问题,似乎就落空了。___就像我们在实践中看到的那样。
有谁见过:由于违反政令被行政处罚的例子吗 ?
8.11.2
一旦,人们确定了依照宪法对国家行政部门进行依法监督责任,会出现许许多多新的问题。指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4年修订版)第三条: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就是说,最最重要的监督,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的监督。
而这个问题做施行,并不简单——涉及到“从批准立法到监督法律的施行”诸多问题。要试过试点,积极稳妥的去做。
8.11.3
要研究新形势下,反腐败的措施问题。
(1)要研究要不要实行“污点证人”制度。现在,反腐败不断深入。形势大好。但是,也好看到,在那些“窝案”中,不都是“铁板一块”,有分化利用的可能。而能不能利用,取决于我们的政策。国际上,很多国家有“污点证人”之说。就是对其团伙的成员,用于揭发的,给予减。免刑法处罚。这样做,与“惩治腐败,必须一追到底”的想法与想法,有些矛盾;但是,根本上上符合人们利益的。
(2)要研究如何应对“起诉违宪的文件或者政令”的问题。
从政府采购第一案起,对国家机关具体案例的起诉案例已经有所突破;虽然,没有结论。但是,对于抽象的文件,对于“违宪”的问题,尚待突破。我们相信,总有一天,人们会拿起法律的武器,捍卫行使自己公民权利的义务。……
有关部门,应该及早做好准备。
8.11.4 更为细致地研究 招标人;招标代理;投标人;评标专家等等的性质.
招标人,作为”国有资金的使用人”,其企业性质,就绝不仅仅是 “企业”;它含有“使用公款”的意义在内。
发改委对其“可行性报告”的批复,也可以看成是对其使用“国有资金”项目的批准,看成是对其“全面使用相关人、财、物的批准,认可。
所以,钱忠宝先生才不遗余力地呼呼“依照招标投标法,归回招标人的定标权”。(不再详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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