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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汪才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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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网友解读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有限公司改革动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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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20 16:31:49 |只看该作者
事业单位名称   合肥市政府采购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2340100485027091X
   
证书号    134010000050
   
宗旨和业务范围    统一组织政府集中采购事宜  
   
地  址   合肥市阜阳路17号4楼
   
法定代表人   刘先杰
   
开办资金   1563万元
   
经费来源   财政补助 (财政拨款)  
   
举办单位    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证书有效日期    2015-03-16 至 2020-03-16
dz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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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20 16:32:53 |只看该作者
在合肥事业单位在线网站查询:

合肥市政府采购中心 依然保留独立的事业单位编制,是合法的事业单位。
dz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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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20 16:35:42 |只看该作者
安徽省政府采购中心从事安徽省级集中政府采购代理业务属于非法活动------------


因为没有安徽省政府采购中心这个机构,且它不是法定的集中采购机构。
dz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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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20 16:41:06 |只看该作者
安徽国际商务职业学院多媒体及监控改造设施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安徽省政府采购中心受安徽省财政厅的委托,现对“安徽国际商务职业学院多媒体及监控改造设施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具备条件的国内投标人参加投标。

一、采购项目名称及内容

1、项目编号:2016HACZ0608

2、项目名称:安徽国际商务职业学院多媒体及监控改造设施

3、项目地点:安徽省合肥市

4、项目单位:安徽国际商务职业学院

5、项目概况:安徽国际商务职业学院多媒体及监控改造设施。详见招标文件。

6、资金来源:自行支付

7、项目概算:第1包:400万元,第2包:80万元,第3包:16万元

8、项目类别:政府采购货物·专用设备·监控设备

9、标段(包别)划分:

第1包:多媒体教室改造,
第2包:报告厅多媒体改造,
第3包:明厨亮灶工程。

二、投标人资格

第1包: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具有下列资质之一:

(1)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二级及以上资质;

(2)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颁发的“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二级及以上资质;

3、近三年内具有单个合同金额不少于200万元的信息化系统集成项目业绩;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第2包: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具有下列资质之一:

(1)音视频系统集成工程综合技术能力等级二级及以上资质;

(2)舞台演艺设备工程设计与施工二级及以上资质;

(3)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二级及以上资质;

3、近五年内具有单个合同金额不少于100万元的音视频系统集成项目业绩;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第3包: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具有安防工程企业三级及以上资质;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报名及招标文件发售办法

1、报名时间:2016年03月18日上午09:00至2016年03月28日下午17:00

2、招标文件价格:第1包 多媒体教室改造:每套人民币0.00元整;第2包 报告厅多媒体改造:每套人民币0.00元整;第3包 明厨亮灶工程:每套人民币0.00元整,招标文件售后不退

3、报名方式:

(1)本项目只接受安徽合肥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中已入库企业报名,未入库的投标人请及时办理入库手续(投标人在办理企业入库手续时,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收取任何费用。入库办理请参见中心网站(www.hfggzy.com) 右上角“企业专区”栏目中“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企业注册流程”,联系电话:0551-66223841,66223842),因未及时办理入库手续导致无法报名的,责任自负;

(2)企业报名程序请参见中心网站(www.hfggzy.com)右上角“企业专区”栏目中“企业网上报名操作手册”;

(3)企业报名成功后直接下载招标文件及其它资料(含答疑或相关说明)。

四、开标时间及地点

1、开标时间:2016年04月06日10:30

2、开标地点: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要素交易市场A区(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3楼4号开标室

五、投标截止时间

2016年04月06日10:30

六:联系方法

(一)项目单位:安徽国际商务职业学院

地址:合肥市双凤开发区凤麟路与魏武路交口

联系人:丁希全

电话:0551-66319739

(二)招标代理机构:安徽省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六楼

联系人:李工

电话:0551-66223645 ;66223646

传真:0551-66223734

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址:www.hfggzy.com

七、其它事项说明

1、网上报名的投标人可在报名后直接下载招标文件。

2、投标人必须在报名截止时间前网上报名,报名时间截止后系统将自动关闭。

3、报名中有任何疑问或问题,请在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节假日休息)与项目联系人联系。

4、投标人应合理安排报名时间,特别是网络速度慢的地区防止在报名结束前网络拥堵无法操作。如果因计算机及网络故障造成无法报名,责任自负。

八、投标(谈判)保证金缴纳账户



标段简称:第1包 多媒体教室改造


徽商银行


户名

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账号

1023701021001095993032008


开户银行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蜀山支行




标段简称:第2包 报告厅多媒体改造


徽商银行


户名

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账号

1023701021001095993032010


开户银行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蜀山支行




标段简称:第3包 明厨亮灶工程


徽商银行


户名

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账号

1023701021001095993032011


开户银行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蜀山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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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20 16:41:30 |只看该作者
安徽省政府采购中心受安徽省财政厅的委托,现对“安徽国际商务职业学院多媒体及监控改造设施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具备条件的国内投标人参加投标。


---------------  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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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20 16:42:09 |只看该作者
(二)招标代理机构:安徽省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六楼


----------------  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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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20 16:48:24 |只看该作者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

合政办〔2016〕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办发〔2015〕31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皖政办〔2015〕42号)等有关规定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予以公布,并通知如下:

  一、明确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主要内容。包括行政审批事项名称、中介服务事项名称及其设定依据、办理时限、收费类型及标准依据等。《市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及时在市政府信息公开网、相关部门网站对外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二、严格执行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制度。凡未纳入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不得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服务,也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中介服务材料。审批部门依照规定需委托相关机构提供的技术性服务,应纳入行政审批程序,不得增加或变相增加申请人的义务。

  三、加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管理。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法律、法规的颁布、修订、废止以及项目变化和政府定价目录调整,及时调整完善清单内容。审批部门能够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解决以及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完成的事项,一律不得设定中介服务;对确需调整的中介服务事项,由审批部门向市机构编制部门提出申请,进行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审查论证并报市政府同意后,对外公布施行,纳入清单管理。

  四、强化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监管。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中介服务的规范和标准,强化中介机构的法律责任,依法加强本行业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指导监督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建立服务承诺、限时办结、执业公示等制度,细化服务项目、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建立健全申请人对中介服务评价反馈机制,向社会公布投诉联系方式,接受群众和媒体监督。



附件:合肥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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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20 16:51:46 |只看该作者
安徽诚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也不是法定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虽然它目前垄断合肥市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安徽诚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属于中介机构,但不是《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 》(合政办〔2016〕8号 )指定的事项。合肥市其它文件有过导向性要求。
dz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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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20 21:28:40 |只看该作者

回 dianzima 的帖子

dianzima:(二)招标代理机构:安徽省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六楼
----------------  违法 (2016-03-20 16:42)
只知道原来的安徽省政府采购中心已经更名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


安徽省财政厅最近发布的安徽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法中明确省级集中采购项目委托给安徽合肥交易中心执行,而非政府采购中心,也可以说明一些问题;


究竟是哪个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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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21 08:36:34 |只看该作者
[paragraph]查询到有关文件 :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购〔2016〕205号)

访问次数:460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采购
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购〔2016〕205号
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市、县(区)财政局:     现将《安徽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信息公开类别:主动公开抄送: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安徽省财政厅              2016年3月7日
安徽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质量和效率,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办法。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依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第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第四条 采购人应当加强本单位政府采购业务的内部控制,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归口管理政府采购活动,分设不相容岗位,规范内部审核和记录控制。第五条 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采购价格监测制度,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质量和效率,实现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且不得将采购项目采购代理业务委托给其他组织或者个人。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网上登记,完成网上登记相关手续后,方可接受采购人委托并在委托范围内依法开展采购代理业务。第六条 货物服务采购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批准。第七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和财政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落实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承担相应主体责任。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产品,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设区的市以上财政部门审核同意。未经审核同意不得采购进口产品。第八条 省级政府集中采购业务,实行属地委托的原则。驻肥省级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业务,委托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执行。驻肥以外省级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业务,原则上委托所在地设区的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者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执行,所在地财政部门协助省级财政部门进行监管。第九条 省财政厅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及财政部有关规定建立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实行动态管理,并与财政部建立的全国评审专家库互联互通和专家资源共享。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广开渠道,向有关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征集评审专家,充实评审专家资源。第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财政部制定的全国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标准,建立政府采购管理及交易系统,推动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
第二章 政府采购预算编制
第十一条 采购人是本部门、本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执行主体,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编制及执行,并对其编制及执行结果负责。第十二条 采购人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以及资产配置标准等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年度内调整或者变更的部门支出预算中属于政府采购项目的,应当同时调整或者变更政府采购预算。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在向同级各部门批复预算的同时一并批复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第十四条 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各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应当加强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的编制工作,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具体方案,统筹确定本部门(含所属各单位,下同)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应当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采购人应当根据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可以通过政府采购电子化系统实行网上备案。
第三章 政府采购项目执行
第十五条 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依法确定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属于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但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采购人具备一定条件的可以自行组织采购,不具备条件的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政府采购事宜。在一个财政年度内,采购人不得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项目拆分,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和集中采购,但项目预算调整或者经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的除外。第十六条 采购人应当按财政资金管理的要求,加快政府采购预算的执行进度,严格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要求,做好年度政府采购项目的执行工作,提高采购效率。第十七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准确、完整地编制采购文件,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布采购公告。采购文件应当充分披露采购信息,标明实质性要求、条件,不得以注册资本等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设置门槛,明确评审办法和评分标准,注明是否允许采购进口产品,明确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措施的要求。对于预留给中小企业的项目,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注明该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小型、微型企业采购。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对中小企业的价格评审扣除优惠,具体扣除比例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确定。第十八条 采购文件载明的技术指标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要求,不得有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内容。第十九条 供应商应当按照采购文件要求编制提交投标、响应文件。投标、响应文件应当对采购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第二十条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磋商小组和询价小组(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成员要严格遵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制度,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公正、客观、审慎地组织和参与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采购人可以委派1名授权代表参加评审委员会,并事先向采购代理机构出具授权函。评审委员会应当推选组长,但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组长。第二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通过随机方式抽取评审专家。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采购人可以自行选定评审专家。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依法独立评审,并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第二十二条 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第二十三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确保评审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在采购结果确定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负有保密责任。评审委员会成员、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相关监督人员等与评审工作有关的人员,对评审情况以及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第二十四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委员会在评审工作中,要依法相互监督和制约,并自觉接受各级财政部门的监督。对非法干预评审工作等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职责履行情况予以记录,并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评审工作现场进行全过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资料作为采购文件存档。第二十五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并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第二十六条 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章 政府采购合同及履约验收
第二十七条 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第二十八条 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报同级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政府采购合同可以通过政府采购电子化系统实行网上备案。第二十九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采购人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未中标(成交)供应商参与验收,参与验收的供应商意见作为验收书的参考资料一并存档。参加评审的采购人代表不得参与采购项目验收。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第三十条 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三十一条 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及时向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政府采购项目资金支付程序,按照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规定执行。第三十二条 采购人应当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要素的相关信息办理采购资金支付。项目资金的收款人、支付的合同金额必须与政府采购合同一致。第三十三条 政府采购预算未按规定时间申报并执行采购计划的,以及政府采购项目节余的财政拨款预算资金,由财政部门收回。
第五章 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及档案管理
第三十四条 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应当遵循及时、完整、准确、便民的原则,实现政府采购信息的全流程公开透明。第三十五条 政府采购信息公开范围及主体:(一)采购项目信息,包括采购项目公告、采购文件、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结果等信息,由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公开;(二)监管处罚信息,包括财政部门作出的投诉、监督检查等处理决定,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以及违法失信行为记录等信息,由财政部门负责公开;(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采购信息,由相关主体依法公开。第三十六条 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
省财政厅指定安徽政府采购网(www.ccgp-anhui.gov.cn)为全省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
采购项目预算金额达到财政部规定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应当通过数据接口同时推送至中国政府采购网中央主网发布。政府采购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除了在安徽政府采购网发布外还应当推送到中国政府采购网中央主网发布。第三十七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竞争性磋商文件、询价通知书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前采购文件已公告的,不再重复公告。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除按有关规定公开相关采购信息外,采购人还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在指定媒体上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并将验收结果于验收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告。第三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故意销毁。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采购文件可以用电子档案方式保存。
第六章 质疑与投诉
第三十九条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第四十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第四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应当签收回执。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签收回执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质疑事项作出答复,并书面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相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第四十二条 质疑事项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采购人应当暂停签订合同,已经签订合同的,应当中止履行合同。质疑事项导致中标、成交结果改变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相关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第四十三条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的,供应商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第四十四条 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投诉条件的,分别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一)投诉书内容不符合规定的,一次性书面告知投诉人修改并在5个工作日内重新提起投诉;
(二)投诉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投诉人向有管辖权的部门提起投诉,并将已收到的有关材料转送相关部门;
(三)投诉不符合其他条件的,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并应当说明理由。
对符合投诉条件的投诉,自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四十五条 财政部门受理投诉后,应当向被投诉人和财政部门认为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发送投诉书副本。被投诉人和相关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投诉书副本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财政部门作出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第四十六条 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或者组织质证,也可以委托相关部门开展调查取证或委托第三方进行检验、检测、鉴定等。第四十七条 财政部门在处理投诉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被投诉人暂停采购活动,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暂停时间不包括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相关当事人提交或补正材料的时间。第四十八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配合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的询问和质疑,配合财政部门处理供应商投诉。第四十九条 财政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书面通知投诉供应商、被投诉人及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当事人。财政部门对投诉事项作出的处理决定,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告。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条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以及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随机抽查制度,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及时纠正采购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第五十一条 财政部门应当制定政府采购监督检查计划,确定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执行情况的检查重点。重点检查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采购需求管理、采购标准执行、采购行为规范、采购计划及合同备案、履约验收、资金支付、信息公开、政府采购政策执行等情况。第五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接受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政府采购情况,提供有关材料。第五十三条 财政部门应当对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价格、节约资金效果、服务质量、信誉状况、有无违法行为等事项进行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第五十四条 财政部门应当对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并纳入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第五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举报,各级财政部门对于职责范围内的举报事项应当及时依法处理。第五十六条 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按照《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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