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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gudongyis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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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犯罪记录能否作为投标人必备的资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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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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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5 10:46:29 |只看该作者
说的是“被执行人”将被限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吧?百度有关“被执行人”的解释有:
        1、被执行人是指在法定的上诉期满后,或终身判决作出后,拒不履行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的当事人。
        2、民事诉讼中“在法院对于一民事诉讼判决原告胜诉后,被告在赔偿问题上的法定时间内未完成判决书上所规定的赔偿金额而被法院强制执行赔偿,则称该被告为本次强制执行的被执行人”。
        3、刑事诉讼中“在一刑事诉讼案件判决被告死刑、徒刑或缓刑后,该被告就是这次刑事案件的判决的被执行人”。
        是否可以理解判决执行完毕后,就不应当是“被执行人”了?
        [s: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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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5 11:11:38 |只看该作者

回 海先生 的帖子

海先生:        说的是“被执行人”将被限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吧?百度有关“被执行人”的解释有:
        1、被执行人是指在法定的上诉期满后,或终身判决作出后,拒不履行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的当事人 .. (2016-05-05 10:46) 
行贿犯罪记录与失信被执行人是不同的概念。
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有法律支撑的,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
限制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市场主体参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就没有法律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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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春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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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5 11:38:04 |只看该作者
我们市区中心有一块大屏幕,滚动播放那些失信的人员姓名、照片、身份证号码、欠款数量等信息,提出这些信息的单位是各级法院;那些“老赖”是让法官和法院都头痛的人物,有的欠款只有千把块钱,欠款都不够他们交际时在外吃顿饭,他们的家产有上百万,他们还是不还,和接受法律制裁后的行贿犯罪人员还是有实质性的差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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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云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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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5 13:56:14 |只看该作者

回 gudongyisheng 的帖子

gudongyisheng:文件里没有涉及限制的期限范围,而是说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各地有关规定。
但是,涉及招标投标的法律、行政法规更本就不允许招标人设置这类不合理的限制,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各地有关规定是不是说可以一个地方一个搞法?这种鼓励各地自行出台土政策的做法背离现在的全 .. (2016-05-05 09:55)
        首先最高检关于行贿犯罪信息查询期限是有的为10年。
       其次最高检与发改委的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业主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各地有关规定,对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或个人作出一定时期内限制进入市场”这里也明确是一定时期不是永久。
       最后可以参考招投标条例第五十一条的释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严重影响了招投标的公平竞争,因此《招标投标法》第32条和第33条,以及《条例》第39条、第40条、第41条和第42条明确予以禁止。实践中需要注意以下两点:一是违法行为通常是指在本次招投标活动中发生的。在其他招投标活动中发生同样违法行为而没有被限制市场准入的,不应当否决其投标。但是,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载明不得投标,或被限制市场准入的,应当否决其投标。二是导致投标被否决的违法行为虽然不限于串通投标、弄虚作假和行贿三种,但其他违法行为应当与本条所列的三种违法行为具有可比性,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题外话,为何我国诚信体系建立不起来,很大一个原因就是在于违法失信的成本太低,因此我是支持类似的政策文件。另一方面,即使是有了这个通知,也很难取得很大的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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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5 15:12:16 |只看该作者

回 bob1511 的帖子

bob1511:        首先最高检关于行贿犯罪信息查询期限是有的为10年。
       其次最高检与发改委的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业主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各地有关规定,对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或 .. (2016-05-05 13:56) 
行贿犯罪的时间与参加的招标投标活动之间间隔多长时间?三年?五年?
限制进入市场就是市场准入的范畴,限制进入市场的范围有多广?是某个地区还是全国?
限制进入市场的实施主体是谁?工商部门还是行业主管部门?
限制进入市场的限制期怎么确定?一年?三年?五年?
在上述问题没有法律支撑的情况下,招标人凭什么限制有行贿犯罪记录的投标申请人投标?
从罪行法定的原则,行贿犯罪记录也是法院系统才是最权威的(如失信执行人),检察系统的记录档案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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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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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5 15:37:26 |只看该作者
个人认为:     
        1、限制投标人在一定时间内参与投标活动,属于《条例》设置的行政处罚。
        2、限制有行贿犯罪行为的投标人在一定时间内参与投标活动,应当有法律、法规作依据。
        3、一般的规范性文件不可设置行政处罚条款;有关招投标活动的规章也只能细化法律法规设置的行政处罚条款,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只能设置“警告”或一定数额“罚款”。
        4、监管部门依据一般的规范性文件设置的非法条款作出行政处罚是违法的。
        所以不建议将无行贿犯罪记录作为合格投标人必备的资格条件。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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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5 17:03:23 |只看该作者
现在很多地方都要求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时提供行贿犯罪记录查询告知函,并作为废标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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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云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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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6 14:39:20 |只看该作者

回 gudongyisheng 的帖子

gudongyisheng:行贿犯罪的时间与参加的招标投标活动之间间隔多长时间?三年?五年?
限制进入市场就是市场准入的范畴,限制进入市场的范围有多广?是某个地区还是全国?
限制进入市场的实施主体是谁?工商部门还是行业主管部门?
限制进入市场的限制期怎么确定?一年?三年?五年?
....... (2016-05-05 15:12) 
        限制进入市场等行政行为的实施主体是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其需要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地方规定。并不是说此通知一发布,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市场主体就自然被限制,还是需要有关部门、地方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细则也需要进行相应的制定。
       而对于招标人,在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之前,是否否决、如何否决由招标人定,是否属于不合理条件由相关的行政主管部门定。
       对于您最后一条疑问,我只能建议您看一下《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
       最高检与发改委的这个通知只是要求查询,对于如何限制没有更多的说明,退一步说,相关的行政部门、招标人不按这个通知要求做的话,也没有相应的问责、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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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6 16:21:25 |只看该作者
招标文件如果要求的话,那就是是。作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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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6 17:27:44 |只看该作者

回 bob1511 的帖子

bob1511:        限制进入市场等行政行为的实施主体是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其需要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地方规定。并不是说此通知一发布,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市场主体就自然被限制,还是需要有关部门、地方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细则也需要进行相应的 .. (2016-05-06 14:39) 
最高检和国家发改委的通知属于指导性的规范性文件,其政策指引强烈,让各地的相关部门有了“尚方宝剑”,可以自行制定在各个地方适用的规范性文件,并且文件中使用了“应当”的词语,带有强制性。
现在很多地方都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制定涉及行贿犯罪记录的限制性市场准入要求。
典型的“红头”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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