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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zzj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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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有效投标不足三个,可以否决全部投标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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侠客

51#
发表于 2012-9-25 23:00:06 |只看该作者
“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这句话是关键,如何界定“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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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52#
发表于 2012-9-26 08:06:45 |只看该作者
这个帖子要收藏,慢慢看。
好商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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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53#
发表于 2012-9-26 08:55:00 |只看该作者
关于投标的竞争性问题.

“有效投标”是指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的要求,即满足(1)响应招标文件;以及(2)有能力和适当资源完成合同任务,即是“有效投标”。

“投标明显缺乏竞争”是指投标人所报投标价格与市场价格相比是不合理的,招标人不能接受的,而且大大高于预算(现时的)。也就是说所报投标价格与市场价格相比是合理的,招标人可以接受的,就是“投标有明显的竞争”,因此不能废除这些投标,缺乏竞争性也不应仅仅以有效标的数量来确定。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2.9.24.

    我在本社区的《评标办法暂行规定里的一句话,让我很纠结 》的条目中,参加讨论过的“投标竞争性问题”转发在此,请参考!
   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75790&page=2

                                     唐广庆于2012.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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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最爱沙发

54#
发表于 2015-5-10 15:40:17 |只看该作者
看到这个2010年3月的帖子,真是为我国的招投标法律法规与现状的矛盾感慨万分。地方的招投标管理办法与国家的招投标法、条例或各部委部门规章相比,有一刀切的强制性,不考虑各种现实情况。就这个问题,西安市2011年4月1日出台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就有了明确规定,第三十条“提交有效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开标后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合格的投标人少于三个,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这个问题不知道涉及不涉及《关于建立清理和规范招标投标有关规定长效机制的意见》(发改法规[2015]787)中说的违背上位法的情况。个人支持广大网友的意见,不能随随便便就否决所有投标,但还得符合地方的规定不得不否决所有投标。不知道唐老师及各位老师对此情况有何高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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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劳模 最爱沙发

55#
发表于 2015-5-10 20:40:31 |只看该作者

回 芥末小生 的帖子

芥末小生:看到这个2010年3月的帖子,真是为我国的招投标法律法规与现状的矛盾感慨万分。地方的招投标管理办法与国家的招投标法、条例或各部委部门规章相比,有一刀切的强制性,不考虑各种现实情况。就这个问题,西安市2011年4月1日出台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就有了明确规定,第三十 .. (2015-05-10 15:40)
这也不一定违反上位法 因为评标委员会暂行办法仅仅是国务院几部委联合发布得部门规章 效力有限 如与其他部门规章或地方政府规章冲突 应当由国务院认定
如与地方行政法规冲突 则由国务院提出意见 国务院认为适用于地方法规的 即适用于法规 入国务院认为适用于部门规章得 则由人大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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