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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Laoc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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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论评标定标分离原则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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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3 09:44:39 |只看该作者
赞同54楼的,讨论问题我个人觉得应该结合实际,55楼的说的“极端特殊情况下,甚至可以要求评标委员会只需写出标书分析报告,而不必推荐唯一的第一名,因为,不同的考量可能有不同的第一名。”那是极端特殊情况下,我们讨论的是“论评标定标分离原则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这一实施条例的颁布是针对整个深圳市政府采购项目的,应该不全是特殊情况吧?
其次民营的房产公司资金来源全部是通过自筹、合伙或贷款的渠道筹集的,无论从企业性质还是资金来源上说,没有用国家一分钱,说他假招标也好,正规渠道也罢,这也是整个市场的普遍现场,这种现象的存在,肯定有他的必然性,跟政府的政策也有一定的关系。而房地产内部的招标定标程序能和政府采购的项目相提并论吗?我个人觉得举例不恰当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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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3 09:56:37 |只看该作者
回55楼、56楼汉瓦老师的贴子,本人报着探讨、学习的态度做以下回复,如有不对的还请老师指教、批评、指正。
一、我并未说“定标权本质上和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有矛盾”而是您在53楼所说“定标权的争论,说明评标委员会问题的存在。定标权的争夺,说明招标人对这存在的担心。”
二、我觉得汉瓦老师在55楼所说的“不同的考量可能有不同的第一名。”,我有不同的观点,我觉得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是唯一的,在一个特定的招标项目中,一旦招标文件制定了,招标人就已经对各种考量因素都已经进行了综合考虑及综合权衡了,并且设置了各种考量因素的权重,也就是说,招标文件公布的考量方法是唯一的,不存在不同考量的问题。
三、至于汉瓦老师在56楼所说的“民营的房产公司为什么要进行假招标?”我个人觉得,那是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过大,或者是招标这种手段被应用过度的问题,和定标权归属无关,是两码事,风马牛不相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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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3 10:34:32 |只看该作者
我参加的几次评标,都是评标委员会把评标情况详细报告给招标人(有时对一些标准和办法问题评标委员会也有争论),让招标人自己定夺,我见过的招投标评标委员会评标大多只是走过场、走形式,核心的根本的都是招标人说了算,通过法律让评标定标分离,我认为根本立法目的就是限制招标人的权利和随意性,预防腐败,应该说评标专家大多数是没有多大自主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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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3 10:43:25 |只看该作者

回 51楼(zzj0102) 的帖子

哈哈![s:125][s:125][s: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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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3 10:59:59 |只看该作者

回 53楼(汉瓦) 的帖子

前辈这个说法和你之前的观点不同了哦![s:90]为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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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3 11:05:03 |只看该作者

回 55楼(汉瓦) 的帖子

招标是个项目,具有特定目标的唯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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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3 11:10:57 |只看该作者

回 56楼(汉瓦) 的帖子

他们内部的招标定标。。。。。!这不叫招标投标,也不叫政府采购!正如您所说的“他们内部的”


“灌水预防机制已经打开,在300秒内不能发帖”晕啊,新人受限制的?[s:58]我上午就每隔5分钟才再干活了
我只向真理低头,keep wal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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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3 11:16:22 |只看该作者

回 60楼(坚持梦想) 的帖子

赞同您的第一、第二点观点![s:125]对于第三点问题,可以看看我在65楼的帖。
我只向真理低头,keep wal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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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3 11:24:53 |只看该作者
回 51楼(zzj0102) 的帖子
强!我觉得这是真正的强![s: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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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发表于 2012-3-13 11:27:28 |只看该作者
评标定标分离的目的是还定标权给招标人。但是是有限度的还,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人之中,招标人去定。但是结果可能会这样:
招标人小兵:太好了,招标人可以定标了!咦,评标委员会把评标报告拿过来了。领导,下面怎么办,定谁啊。
领导:如果评标委员会只推荐了一个,好说,跟原来一样了嘛。
招标人小兵:超过一个怎么办?几个候选人里抽签,还是在这几个候选人里面再评一次?
领导:呵呵,好办,那把这几个都叫来,看看谁想中的“意愿”比较强烈。
招标人小兵:太好了,下次跟几个实力强的都说一下,让价格报高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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