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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唐广庆答 在评标过程中如何判定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转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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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春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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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7 11:47:03 |只看该作者

回 唐广庆 的帖子

根据上下文:以下这段话感觉不是原本表达的意思:而当时我国的情况是,大中型以上工程建设项目大多都由国有施工企业承担施工任务。因此施工企业存在有恶性竞争的情况,存在拿到标再说,国家不会让其破产的侥幸心理。在这样的情况.......

改成下文,是否更符合发帖的本意?
而当时我国的情况是,大中型以上工程建设项目大多都由国有施工企业承担施工任务。因此施工企业(不)存在(删去“有”)恶性竞争的情况,(不)存在拿到标再说,国家不会让其破产(“的”改成“有”)侥幸心理。在这样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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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使者

谦谦君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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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2 08:52:35 |只看该作者

回 大力 的帖子

大力:根据上下文:以下这段话感觉不是原本表达的意思:而当时我国的情况是,大中型以上工程建设项目大多都由国有施工企业承担施工任务。因此施工企业存在有恶性竞争的情况,存在拿到标再说,国家不会让其破产的侥幸心理。在这样的情况.......

改成下文,是否更符合发帖的本意?
而当 .. (2012-05-07 11:47)
       大力的理解从当时的背景,深入分析了实践中从业人员的对“成本”概念的理解。
       本人对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中提出:“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在读了本帖各位的高见之后,对这个“成本”的理解,依然不能“释怀”,也就是说即使遇上了什么情况,也不敢贸然引用此条款做判断。
    近几天,在论坛上有关货物招标采购中,一些货物以捐赠的方式,在分项报价清单中报价为0元的讨论。也有认为“捐赠行为可以在招投标之外进行,招标投标过程中考虑公平原则对捐赠行为不应予以认可。如果说要具体条文解释的话,只能是认为低于成本价投标的相关条款了”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71660 看来,这个“低于成本”真的说不清了?
qinl -- 谦谦君子 披露现实,点评案例。招标投标,消除烦恼! 业界内外,携手共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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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春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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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2 10:23:50 |只看该作者

回 qinl 的帖子

qinl:

       大力的理解从当时的背景,深入分析了实践中从业人员的对“成本”概念的理解。
       本人对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中提出:“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在读了本帖各位的高见之后,对这个“成本”的理解,依然不能“释怀”,也就是说即使遇上了什么情况,也不敢贸然引用此条款做判断。
    近几天,在论坛上有关货物招标采购中,一些货物以捐赠的方式,在分项报价清单中报价为0元的讨论。也有认为“捐赠行为可以在招投标之外进行,招标投标过程中考虑公平原则对捐赠行为不应予以认可。如果说要具体条文解释的话,只能是认为低于成本价投标的相关条款了”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71660 看来,这个“低于成本”真的说不清了?
偶本来是想要回复30楼的帖子 关于“成本”的问题(四)中的内容,帖子编辑过程中把原来的楼层数量给删除掉了,[s: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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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2 23:24:18 |只看该作者

回 大力 的帖子

大力:偶本来是想要回复30楼的帖子 关于“成本”的问题(四)中的内容,帖子编辑过程中把原来的楼层数量给删除掉了,[s:47] (2012-05-12 10:23)
[s:91]君子一言。。。。
qinl -- 谦谦君子 披露现实,点评案例。招标投标,消除烦恼! 业界内外,携手共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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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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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4 11:28:57 |只看该作者
再谈“成本”问题
  通过这些天多位网友的交流和讨论,对本人有很大的启发!为了进一步讨论,再谈一些不适宜建议:
  1、对“成本”没有新的司法解释之前,仍应按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释文第四十一条解释。即“这里所指的成本,应该理解为招标人自己的个别成本”。也不能认为是编者的“误笔”!
  2、本人同意较多的人认为的,如果“成本”是指“投标人的个别成本”时,是无法操作的。这也就会造成“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也即《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二)招标条件无法使用。也可以说这样选择招标人的办法被“枪毙”了!
  3、由于“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不可操作,就使得当前招标大多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和授予合同。,为防止串标,又大多采用“控制价”《实施条例》已经确认了。这就造成:“招标人用概算编制控制价,投标人也用概算编制投标报价”的不正常现象!其结果是如果“招标人和投标人都是编制概算高手”控制价和投标价就比较接近。这还何谈竞争?何谈企业优势的竞争?招标人选择中标人时,只要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超过“控制价,再用评分法评标,并授予合同。这样的招标能够体现招标宗旨吗?我个人认为这就是我国目前招标投标的误区!只有大量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才能是我国招标投标领域走向“正规”,并待时机,取消“成本”限制,就与世行和亚行授予合同的条件接轨了!
  4、在目前的情况下,我国的招标代理机构应逐步发展成多功能的咨询公司,既能作招标代理、工程建设监理、工程设计(可与设计单位组成排他性松散联盟)技术咨询、投标代理、设计施工总承包和交钥匙的工程总承包,以及特许经营或代建制的实施等等。只有这样的咨询公司才能立足于社会,并走向世界!也才能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实用法编制标底(也包括招标人的“成本”)。 如果招标代理机构只能用标准招标文件编制部分文件,其中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工程量清单、或标底、或控制价、或“成本”请别的咨询公司编制时,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就太简单了。这样编制的招标文件(整套)很难是一个高水平的、可操作的招标文件。
  5、能较顺利使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在不会用实务法编制标底的情况下,可以用编制概算的办法编制招标项目的合同概算,减去7%的合法利润后,作为招标人的“成本”,如果投标价过低可以认为有恶性竞争之嫌,如果低于“成本”较小(即接近)时,要求投标人作出解释,如果解释合理也不要轻易作为无效标处理。这样做总比使用有控制价的“综合评估法”好一些。这只是过渡期使用!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2.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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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7 00:17:35 |只看该作者
最近在研究经评审的最低价投标。很受启迪啊!

       个人认为,经评审的最低价投标目前的尴尬地位,和我国合同履约制度、合同担保制度没有完善落实很有关系。

       如果上述两项制度严格执行,在一个成熟的市场经济体系中,一个理性的投标人不会“不经济”的低于成本价投标,即使低于成本价,法律也会让其全部承担投标风险,而与招标人没有任何关系。

       希望通过招标文件,或者通过完善评标办法等方式,解决低于成本价的难题,基本上不可能。因为成本,既是市场主体的商业秘密,又是极具个体差异的经济价值认同,他人无法认定。

       从立法技术而言,只有加重投标人的投标及其中标履约责任,才具有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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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欲而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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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7 10:30:24 |只看该作者
俺这里普遍的使用预算控制价,实物法编制还很少。这个预算控制价很少由招标代理机构来完成,自发过标底、清单、控制价都需要造价咨询公司完成的文件后,招标代理机构更加乐的不去做这些工作。俺很支持招标代理机构逐步向综合性咨询机构过度的,可是近几年甚至于十几年都很难完成,貌似是一个很无奈的事情,属于理想与现实有些搭不上,目前还属于努力阶段。
各地的项目必须招标的规模越来越小,没有人原意操心做这么细致的工作,而且走程序走的招标竞争意义也越来越小。招标人给个预算价,投标企业比它低点报个价程序走完就算招标了,这样的情况相信招标代理机构都经常碰,甚至于是普遍现象。
俺还碰到报下浮率的(当地的标准文件),投标人报价都在下浮0.03-0.05%左右,最后报价分保留两位小数全部一致。坑爹吧。说没有围标谁能信?但外地施工企业他也进不去啊。这个属于“排排坐、分果果”。
不得低于成本,具体的判定和不低于成本还需市场参与人员共同努力。
无欲而钢 邮箱:wyqk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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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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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7 11:04:16 |只看该作者
再谈有关“成本”的问题
  完全赞同歌者乐山先生的意见,特别是:“在一个成熟的市场经济体系中,一个理性的投标人不会‘不经济’的低于成本价投标,即使低于成本价,法律也会让其全部承担投标风险,而与招标人没有任何关系。”国际招投标完全遵守说这样惯例。因此世界银行和亚洲银行采购指南授予合同的标准是“将合同授予响应招标文件,有能力和适当资源完成合同任务,其评标价最低的投标人”这样的授予合同条件,未规定“低于成本的除外”,也就是说如果某投标人低于自身成本投标(如80年代我国云南鲁布革水电站引水系统工程招标时,日本大成株式会社投标报价即为低于成本价,其目的是为了占领中国的建筑市场,他已经达到了目的)时,其风险要由自身承担,一般情况下投标人是不会做亏本生意的!我想随着我国建筑市场的成熟,《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中标条件(二)中“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这句话,会取消的!也只有这样才能与国际接轨,才能更好运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和授予合同,才能达到招标宗旨!加强立法,提高发包人、监理工程师、承包人履约责任,是确保合同顺利实施的关键!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2.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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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欲而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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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7 13:07:43 |只看该作者
市场成熟了,这句话就可以取消了。从“社会成本”还是“企业成本”的讨论到“成本”是什么的讨论到如何确定“成本”的讨论等。。。。。。。。。。。。。。都烟消云散。
无欲而钢 邮箱:wyqk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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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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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7 21:17:21 |只看该作者
谢谢唐老师的回帖!

       随着研究招投标制度的深入,我深切地感觉到,招投标背后所蕴含的是西方文明对契约精神的尊重、对法律的依赖、对市场权利的保护、对国家权力的恐惧。这些都是我们传统文化所缺乏的,也由此导致招投标制度在中国的异化。

       招投标制度,是表;学会尊重、依赖、保护和恐惧,才是里。如何取西方之石,化中华之玉,恐怕仍旧是“师夷长技以自强”的重要内容,招投标制度只是这一过程中的一环罢了。

       再次感谢唐老师的回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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