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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汉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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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评定分离”:专家意见供参考 不再推荐中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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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51#
发表于 2012-6-10 10:13:27 |只看该作者
钱老师说的很对,深圳的评定分离确实有多种模式:其实跟全国的情况差不多,政府采购算是一种、建设工程是另一种。
两种模式都在试行,都发现了一些问题,但积极意义也是显而易见的。

就深圳政府采购而言,将来的评定方法,评定分离只是一种模式,还有传统模式的。这是很多人忽略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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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52#
发表于 2012-6-10 10:17:20 |只看该作者
就个人观点而言,我并不完全认同钱老的观点,我并不觉得这样一定会带来招标的春天。
但我觉得可以尝试,错了以后改回来不就行了。
不尝试,哪来的发言权?

还是那个观点,我可以不认同钱老,但我不能把一些难听的话往论坛上堆砌。这是一群书生待的地方,不要弄脏了这里的空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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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使者

严谨的学风、求实的精神

社区劳模 最爱沙发 金点子奖 忠实坛友 社区明星

53#
发表于 2012-6-10 10:45:02 |只看该作者
在这种情况下,如何才发现做法是错了呢?
我只向真理低头,keep wal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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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誉总版主

好人一生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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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元宵节宫灯图标 2011年金兔迎春庆新年许愿兔图标 2010感恩节许愿灯 招标师徽章 版主勋章 社区明星 终身成就奖 金点子奖 最爱沙发

54#
发表于 2012-6-10 10:59:09 |只看该作者
  根据本人的了解:“深圳版评定分离原则”可细分为“工程版”和“政府采购版”两个子版。为便于阐述和分析,我暂且把“工程版评定分离原则”称为A版;“政府采购版评定分离原则”称为B版。
  一直以来,我都想写一篇关于深圳2.0版评定分离制度的分析文章。力求对A、B两版做法都作一比较全面的分析,由于近期手头的事实在太忙,文章目前只写了5节,尚未成文。所幸的是,不久前汉瓦总版主为论坛转来了媒体的相关报道,通过阅读和分析,大家对A版都已经很熟悉了。就不再专门撰文分析了。

  下面,我们简要地分析一下B版评定分离的做法:
  《深圳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58条规定:“实施评定分离的采购项目,采购人根据以下定标方法在三日内确定中标供应商:
  (一)自定法。采购人从候选中标供应商中以自行选择方式确定中标供应商。
  (二)定标委员会定标法。采购人组成定标委员会该项目的行业专家、具体使用部门、采购专员、单位负责人监管部门社会监督员组成
  (三)竞价法。由招标机构组织候选中标供应商进行二次竞价,最终报价最低的为中标供应商。
  上述定标方法由采购人选择,且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并公告。”

  在我个人看来,B版评定分离,和钱总版评定分离还是有很大的区别。主要区别如下:
  1.钱总版的评定分离,是让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候选人中自由定标;而B版评定分离并非如此,给出了3种选择,即中标人由招标人自定、定标委员会确定二次竞价三种选项。
  2.B版评定分离和钱总版评定分离,最接近的是自定法。但钱总的意图是只能由招标人定标,而B版招标人定标只是3个选项中的一个。
  3.定标委员会定标,和钱总版的思路大相径庭。定标委员会的组成机构中,包括单位负责人、监管部门等,实际上就成了领导定标、官员定标或者监督人在定标。尤其是监督人参与定标,是严重的角色错位!
  4.二次竞价,是对招投标制度的否定,是对招标法和实施条例的严重违背。众所周知:招标的特点之一,就是报价的唯一性、不可更改性。投标截止后,让投标人再去更改报价,进行二次竞价,恐怕也和现行招投标制度、和钱总版的评定分离都有着本质的区别。

  因此,深圳特区的B版(政府采购版)评定分离制度,其操作细则严重违背上位法,其实质是对招投标制度的违背和否定,也和钱总版评定分离完全不是一回事儿。

  分析完A、B两版山寨评定分离制度后,我还想发两个倡议(措词稍有过激,敬请有关人士谅解):
  1.群众们都早已上岸乘凉了,某地的制度的制定者们,就别再蹲在河里继续摸石头了。
  2.论坛上的专家们,在没仔细分析山寨版评定分离制度之前,不要再摇旗呐喊了。
人在江湖飘,哪能不挨刀?!新浪专业招标博客,内容详实,版面唯美:http://blog.sina.com.cn/u/108853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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侠客

55#
发表于 2012-6-11 10:17:28 |只看该作者
其实这并不是真正意义的业主定标,可以预言走不下去,根本不符合中国现阶段的国情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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侠客

56#
发表于 2012-6-11 16:10:42 |只看该作者

回 yaojp 的帖子

yaojp:其实这并不是真正意义的业主定标,可以预言走不下去,根本不符合中国现阶段的国情实际 (2012-06-11 10:17)
走还是能走下去的,相关部门都参与定标,都成为了既得利益者,有相关部门的支持就没有办不了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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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发表于 2012-6-13 11:04:29 |只看该作者
对这个评定分离,只要“许市长”歪一下嘴,13委也好,25委也好,哪怕250委也好,立马搞定。

“许市长”想让谁中?
250委根据评定分离原则,选择那个谁谁中,合法有效。-------必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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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云使者

爱,超越一切!

金点子奖

58#
发表于 2012-6-13 21:12:32 |只看该作者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春天,春天的故事,春天的气息!
      春天的气息,春天的故事,春天!
      
 (2012-06-08 11:50) 
加个横批:春天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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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招标师徽章

59#
发表于 2012-6-15 18:07:06 |只看该作者
对各位专家的精彩回复赞一个。呵,发表下自己的拙见:
    深圳做为特区,一直处于峰口浪尖之上。在改革初期,一直也是质疑讨伐声不断,但深圳经济的高速发展最终验证大方向是正确的。这次,在招标投标领域,深圳又成了第一个“吃螃蟹的人”,成功与否,国人拭目以待。
    试着分析一下大家反对的原因:
    1、持反对态度的应该绝大多数是内地的吧?呵,本人也是内地的。但换个角度考虑一下,深圳作为改革的最前沿,对公务员的管理应该是最严厉的吧?甚至在某些管理上借签了香港廉政公署的方法。所以,政府公务人员违规的成本是非常大的。当然,再严格的管理也会有腐败,所以,招投标项目的评定“结合”也好,“分离”也罢,都会有腐败发生的机率,并且,个人感觉机率是一样的,所以,从“腐败”问题上驳斥“评定分离”制度的论据不太充分。
    2、人们一般习惯于对自身周围发生的问题去放大思考,也就是常说的以点带面,以偏概全,认为自己从事的或了解到的政府工作人员的工作方式假如是负面的、消极的,就说明这种深圳版的“定标委员会”是行不通的,肯定会有腐败的。但如果换位思考一下,若反对者作为“定标委员会”的成员之一,会以一种什么心态去行使这种权力呢?20多个人组成的啊,而且是不同的单位,里面哪怕真的有3、5个有私心的,还有大多数至少也有良心的吧?呵,不能一杆子打死啊。
    3、对钱老推崇的“把定标权还给招标人”,我也是部分认同的,详见钱老“再论国资项目定标权的归属”的贴子,本人回复。
    4、做任何一件事情,都要分析其中的利害,当评定结合制度的弊端已太大,并且没有好的办法去规范至完善时,我们只能换一个办法。深圳只不过是先行了一步。所以,目前下结论一切为时尚早。相对来说,评标专家是固定的,而公务人员却是流动较快,所以,有时候确实存在着做通评标专家的工作较容易的现象。尤其是在招投标领域中出现一种专门中介组织的时候,一切串标陪标行为皆成为可能,这也是深圳担心的“损害市场诚信”那段表述的内容。
    5、最后一点,建议大家还是多多换位思考,少一点惯性思维,呵。其实有些事站在招标人的角度,我个人感觉“评定分离”真的是应该的,当然,这种“应该”是建立在招标人的“招标项目权益”受到侵害,而非影响了个别“人的权益”的基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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侠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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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19 15:04:23 |只看该作者
深圳特区报讯 (记者 窦延文)由评审专家“包办婚姻”推荐中标人的做法在深圳成为历史。市住建局刚刚出台的《关于深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的若干措施》规定,实行“评定分离”,将评标委员会评标和招标人定标分为两个环节,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意见仅作为招标人定标的参考,评标专家不再参与定标决策,从而使以往评标专家过大的自由裁量权得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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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专家自由裁量权过大,难道定标委员会自由裁量权就不过大了么?同样的一件事,都是人定,有何区别?
我的解释:评标专家谁都可以批评,所有问题都可以推给专家,定标委员会没人敢说。这是区别。


不利于合同履约。合同双方建立起互相认可、互相信任的关系,是合同顺利签约及成功履约的前提。招标人对投标人一无所知,或招标人对投标人无选择权,完全由评标委员会(即评标专家)来选定中标人,往往造成合同签订困难。即便受程序和规则所限,勉强签订合同,也往往造成履约过程中不和谐、不顺利,甚至造成履约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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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的成败谁都不能保证,所以才有《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来规范以及追究履约失败的责任,只要合同签订完备,《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落实到位,履约成败跟本不是问题,唯一的问题是影响了领导的政绩。


损害市场诚信。在评定结合制度下,投标人一味通过频繁投标和做足纸面文章,来谋取评标专家给予高分,以获取中标机会。往往忽视日常的履约表现、平时的市场诚信、与建设单位建立良好的合约关系等,甚至出现围标串标、转包挂靠、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招标人对此也束手无策,造成了合同的纠纷、工期的拖延和质量安全得不到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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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定分离能解决围标串标、转包挂靠、违法分包等问题么?稍微了解这个行业的都应该知道这属于扯淡。我可以预想腐败的滋生将造成合同的纠纷、工期的拖延和质量安全得不到保证的问题将更加突出。
我的解释:招标人没法选择自身中意的公司,当然一切都不满意。良好的合约关系!!!!于公于私,招标人定的就不存在转包挂靠、违法分包等问题么?但(招标人以及招标单位的有权人员)满意。


举使得评标专家不再掌握推荐投标人中标这样一项与其所承担责任不对等的巨大权力。所有投标人,只要标书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均有被招标人选择成为中标人的机会。这样一来,投标人自主参与投标的积极性就更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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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不出“投标人自主参与投标的积极性就更高了”这句话有何依据,投标人搞不定招标人将不会也不敢参加投标。
我的解释:说这句话的人没大脑,驴头不对马嘴 的逻辑。其实,实际工作上是相反的。


该人士说,评标的真正意义,就是要发挥专家的专业水平,让评标专家做应该做的专业性业务,就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给招标人提供全面、公正的专业意见。如果不强求评标专家对投标文件打分、排名,专家的压力就化解了,专家的评标过程就可以公开了,评标时间就可以延长了,专家可以更关注专业性问题,专家的不公正评标行为也容易暴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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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确实没有压力了,但相应的专家还有必要更关注专业性问题么?
我的解释:评标委员会根本没必要存在,招投标程序就是走过场。招投标法可以废了。直接请咨询专家还更专业更低成本。


该项目采取“定性评标,评定分离”的方式评定标。评标委员会由13名轨道交通方面的专家组成,其中社会专家9人,地铁集团代表4人。定标委员会由市发展改革委、轨道办、住建局、BT办、审计专业局、人居环境委、规划国土委、交通运输委、财政委、国资委、法制办等政府相关部门和地铁集团派代表组成,其中政府相关部门定标委员12人,地铁集团定标委员1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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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铁集团的评标专家4人和地铁集团定标委员13人是否有重复?定标委员会如何产生的?是固定人选、随机抽取还是领导分派?
我的解释:拍脑袋的事情有何可提问的?问也白问,拍板人自己都不清楚。


据介绍,评标、定标全程实行封闭式操作和管理。评标阶段,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中评标部分规定的评审项目及评审要点,通过比较分析各投标人的优势与不足,按照“优、良、中、差”四个档次,对各投标人的资信、技术和报价等投标文件进行了定性评审,完成本项目综合评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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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次的评定对定标有影响么?是否差评也可以选定为中标人?如果可以,那么档次评定有何意义?如果不可以,是否有排名之嫌?
我的解释:差评可以定位中标人的!评定分离规定是可以定任何一个投标人的,这是为了给招投标法一个面子,以免评标委员会根本不知道该写些什么评标意见。写50个字还是150个字,写什么内容呢?评标打分不至于成为完全的游戏。


经评委评审,四家企业投标文件合格,进入定标程序。定标阶段,定标委员会采取记名投票方式确定中标人。投票过程分两轮进行,其中,第一轮采用记名投票淘汰两家投标人,经投票,被淘汰的两家企业分别是中国水利水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第二轮采用记名投票从入围的两家中标候选人中票决中标人,最终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获23张推荐票,超过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的2张推荐票,被定标委员会确定为深圳市轨道交通地铁11号线BT项目中标人,中标价为20,415,916,18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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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是投票,为什么不能不记名,记名投票是否会影响定标委员会的客观判断?
我的解释:这个不知道,记名似乎起到监督其投票不至于非常离谱,但离谱也不存在任何违规的地方啊。规则是定标委员会有权投票,而且并没有定标规则和定标指引,基本是靠感觉和个人判断,,或者其他内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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