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完备性 | 合理性 |
总项 | 分项 | 小项 | 要 求 |
1-1 | 招标人 |
1.1招标人名称 |
1.1.1 招标人名称 |
1. 招标人名称应为全称。 |
2. 招标人应是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
1.2 招标人法定住所 |
1.2.1 招标人法定住所 |
3. 招标人法定住所应为登记注册部门颁发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上载明的地址。 |
1.3招标人联系方式 |
1.3.1 联系方式 |
4. 应当公布招标人的联系方式,如联系电话、联系人或联系地点等。如果标明联系地点的应按公安部门确定的地址标明。 |
1-2 | 招标项目 |
2.1项目基本情况 |
2.1.1 整体项目规模 |
5. 应当说明招标项目所属整体项目的规模。 |
2.1.2 整体项目的性质 |
6. 整体项目的性质按以下类别注明:a.国有资金投资公益项目;b.国有资金投资非公益项目;c.非国有资金投资公益项目;d.非国有资金投资非公益项目;e.国外贷款项目;前述所称国有资金投资是指资金来源涉及公共资金或国家融资。 |
2.1.3 招标项目名称 |
7. 应当明确公告所指向的各招标项目的名称。 |
2.1.4 招标项目范围与内容 |
8. 应当对各招标项目的范围与内容进行描述。 |
2.1.5 招标项目实施地点 |
9. 应当明确公布公告所指的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 |
2.1.6 招标项目实施时间 |
10. 应当明确公布公告所指的招标项目的实施时间。 |
2.2审批情况 |
2.2.1 获批情况 |
11. 应当明确应审批的手续中各审批项目是否已经获得批准。 |
2.2.2 批准主体 |
12. 各审批项目的批准主体应当是适格的法律主体。 |
2.2.3 批准时间 |
13. 各审批项目获得审批的时间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之内。 |
2.3整体项目资金来源 |
2.3.1 整体项目资金的所有来源 |
14. 应当明确公布各资金来源的提供人。 |
2.3.2 各种资金来源的数额或比例 |
15. 应当明确各资金来源为整体项目提供资金的数额或各资金来源占总投资额的比例。 |
2.4资金到位情况 |
2.4.1 是否到位 |
16. 应当明确招标项目所属整体项目资金是否到位。 |
17. 应当明确招标项目所涉及资金是否到位。 |
2.4.2 具体到位数额 |
18. 应当明确招标项目所属整体项目资金具体到位的数额。 |
19. 应当明确招标项目涉及资金具体到位的数额。 |
1-3 | 招标文件 |
3.1招标文件售价 |
3.1.1招标文件售价 |
20. 招标文件的售价应当以成本价为限;国际招标的,应当注明售价的币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