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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镇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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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救:合伙企业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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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21 17:29:57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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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采:
其实我们是不是应该这样来理解采购法的条款?

如采购法二十一条规定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我们能理解成所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都是政府采购的供应商吗?没有其它任何条件了?显然是不可能的。

那什么样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才能成为具体政府采购项目的供应商呢?自然是符合项目采购具体要求的才能成为。
.......
        前者是谁可以成为供应商(21条),后者是谁是法定的合格供应商(22条),采购人在22条的基础上,还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再规定合格供应商的特定条件。
我只向真理低头,keep wal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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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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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21 17:30:06 |只看该作者
“未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是收还是不收”如果这个项目是政府采购项目,这个很清楚,18号令里有,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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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发表于 2013-3-21 17:31:11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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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采:“未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是收还是不收”如果这个项目是政府采购项目,这个很清楚,18号令里有,拒收。 (2013-03-21 17:30) 
    显然就没有读懂18号令,当然也正常,因为18号令本身就是前后矛盾的!
我只向真理低头,keep wal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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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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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21 17:47:29 |只看该作者
是我没读懂,还是你没能正确理解18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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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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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21 17:50:47 |只看该作者
没交肯定是收都不收,交了但形式金额等等没按招标文件要求的则先收投标文件,再在投标文件初审予以拒绝,这很难理解、实际工作中难操作吗?而且18号令里也没错,错的是理解文件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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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66#
发表于 2013-3-21 18:06:12 |只看该作者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        前者是谁可以成为供应商(21条),后者是谁是法定的合格供应商(22条),采购人在22条的基础上,还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再规定合格供应商的特定条件。 (2013-03-21 17:29)
二十二条再解读“应当”这词啊

用实际项目为例,我现在招一个科研项目,该科研项目可能面对的供应商群是专业研究所、自然人(科学家)等,那根据二十一条,自然人和其它组织是可以成为政府采购的供应商的。但在该项目中我们就必须要好好考虑如何不违背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理解应当就是应当,而不是必须,然后“根据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设定项目的特定条款,让能承接该科研项目的专业研究所、自然人(科学家)等成为该项目的潜在供应商。

不知学以致用能否理解我的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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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21 18:08:04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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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采:二十二条再解读“应当”这词啊

用实际项目为例,我现在招一个科研项目,该科研项目可能面对的供应商群是专业研究所、自然人(科学家)等,那根据二十一条,自然人和其它组织是可以成为政府采购的供应商的。但在该项目中我们就必须要好好考虑如何不违背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的相关 .. (2013-03-21 18:06) 
   不理解,头晕脑胀了,感冒了,回家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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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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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21 19:02:17 |只看该作者
已到家,吃饭前,辩一下或许吃饭更香。。

我是因考招标师来到这个论谈的,我记得在复习法律法规时曾有这么一个概念:特别法优先原则,即如果特别法有规定的,适用特别法,特别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一般法。。

针对第二十二条是否类同理解?把第二十二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的(一)至(六)条视同一般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视同特别规定。

这样是否能理解我对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一条及二十二条的理解?在日常工作中我是如此理解运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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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21 19:39:31 |只看该作者
哈哈!当然不行。
实际工作就按照您的理解去做吧,那是政府采购法的错,不是执行人的错,你是善意去执行的。否则您开展工作起来,寸步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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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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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22 09:45:07 |只看该作者
我的理解没错,二十二条用“应当”二字可以说是当初立法人狡猾精明之处。

但如把“应当”理解成必须,特别条款绝对不能与一般条款发生冲突,且不承认特别条款的优先政策,那么就很容易陷进教条主义的困境,工作也无法开展下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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