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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gzzti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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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斗胆再说“专家库” 2013 【连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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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4 10:13:37 |只看该作者
5.7  “阳光招标”下的专家库,是否也得“阳光”一些?

俺总觉得,在“阳光采购”和“阳光招标”下的专家库,总有点过于保密的味道,是否应该进一步“阳光”一点啊 ?

比如说,你那个地方的政府部门的专家库,到底有多少专家,有多少一级分类,或者进一步,有多少二级,三级分类 ?人数多的,有多少名专家 ?

专家库中,有多少是赵勇说的“专职专家”,平均一年参加评标多少次?有多少是赵勇所说的“兼职专家”,一年中,一次评标也没有参加的有多少?

在“随机抽取”时,多少时候抽不到专家?

在“随机抽取”时,一般要抽取几次才能抽取到满足要求数量的专家?

一般情况,有没有招标人直到抽取到自己满意的专家,才算数?

专家参加评标,反映和效果如何 ?

如果发生了“砖家”参加评标的问题,组建专家库的政府部门是不是有责任?

如果不记名评分,10分为满分,一般情况,人们(招标人和投标人以及监管部门)可以打多少分?

…… ……

也许,来个抽样调查?也许,需要做一个有关“专家库”的普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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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欲而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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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4 13:59:55 |只看该作者
专家库看似库存不少,其实经常抽不够专家,尤其是在地市里,分的越细,越难抽。
有些专家库一个项目只能收几组,经常是没有抽够就关闭了。
无欲而钢 邮箱:wyqk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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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5 10:35:48 |只看该作者
喜忧参半 斗胆再说“专家库” 2013

6、从杨大伟的文章,联想到世界银行招标评标与中国的不同。

6.1杨大伟无疑是知名专家,请看百度上的解释

招投标培训师 杨大伟_百度百科

杨大伟 1996年7月起在世行驻中国代表处采购组工作,审查世行贷款交通、环境、能源、水利、农业等项目的国内和国际招标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咨询公司建议书征求文件,资格预审评审报告、评标报告、咨询公司建议书评审报告等采购文件;参与世行贷款项目准备团、检查团对贷款项目采购的计划安排和实施进行能力评估、检查、事后审查和监督;

参与财政部世行贷款项目招标文件的修订和翻译工作; 对世行贷款项目进行世行贷款采购政策的培训;

1999年-2003年期间曾参与中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的国际研讨会和培训。

1990年-1991年借调财政部世行司参与起草、修改和翻译第一套世行贷款项目招标文件范本,负责起草了世行贷款项目土建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1996年参与了范本的修订和翻译。

1982年-1996年6月在原水利电力部鲁布革工程管理局合同管理处和中国水电顾问公司昆明勘测设计研究院施工处、外经处等参与中国世行贷款第一个土建国际招标项目鲁布革水电站C1合同和日元贷款天生桥一级水电站及其他国内项目的招标文件、工程师慨算、合同文件和进度报告的编制、评标和合同管理等工作。参与国外投标,任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主任工程师等职。

曾编辑、翻译和出版世行贷款项目招标采购案例分析(建筑出版社2003),

中外招标投标经典案例与评析 (电子工业出版社 2004年8月,袁炳玉 朱建元 主编),招标投标概况(国家发改委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司和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主编,中国经济出版社,2004), 中国招标周刊、中国招标采购网国际融资国际商报等报刊杂志上发表介绍世行、亚行和联合国采购的政策、法规、指南、招标文件(包括资格预审文件和建议书征求文件)范本和案例研究的文章。翻译世行最新采购指南和标准招标文件范本。


保存时间:2013/5/26
原标题:杨大伟_百度百科
http://baike.baidu.com/view/1006832.htm

据我所知,2006年首届中国招标投标高层论坛上,杨大伟先生做了《国际招标投标项目管理的模式和经验》主题发言

请参看发改委网站上的资料:

原标题:首届中国招标投标高层论坛主题发言:国际招标投标项目管理的模式和经验----世界银行驻中国代表处采购组 杨大伟
http://www.sdpc.gov.cn/flfg/zhdt/t20061107_92407.htm


在发言中,他介绍说:

招标投标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国际上主要依靠市场经济自由竞争、优胜劣汰的规律和手段来管理和调节。政府只进行监督和引导。政府制定官方的物价指数,供长期合同在市场物价波动时调整合同价使用。政府不审查咨询人、招标代理、监理人、承包商和供应商的资质,不发布各种资质证书对投标人资质的审查注重其所完成的类似项目的经验,避免冒牌顶替,借资投标的情况。投标人依靠诚信才能在市场长期立足和发展。行业协会或某些社会团体可以对投标人的投标业绩进行统计和排序,如美国工程新闻记录每年统计全球最大的225家承包商等,但无法律效力。】

国际上工程和货物招标主要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将非价格因素折算为报价评标,尽量避免专家打分和表决的人为判断,而且不设废标的上下限。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如果某投标人多次低于其自身成本投标和中标,其财务状况不能满足资格要求,必然会被市场淘汰。政府不建立和保持评标专家库,评标主要由业主和编制招标文件的专家进行。

转载者注:色彩是本人加描的,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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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5 10:37:12 |只看该作者
6.2 回到杨大伟的文章,再理解:

   《评标专家最好由业主和参与编制招标文件的技术和经济专家组成》

    2008年写的上述文章,肯定与2006年在招标投标高层论坛上的发言的思路有关。

他发言的法律依据是: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和发改委200175日第12号令第八条,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组建,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专家由招标人从国务院各部委或各省市政府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抽取。】

问题出在:这样的意见似乎没有考虑详细论述“专家占三分之二”的要求上。

然而,他进一步分析回答了这个问题: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有人把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错误地理解为招标人自己的专家不得超过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甚至连招标代理都不能参加评标委员会。实际上招标人和招标代理参加评标委员会的人员大都是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招标人和招标代理参加评标委员会的人员可以多于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甚至,评标委员会可以全部由招标人的技术和经济方面的专家组成,或者全部由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的技术和经济专家组成。

为了加强业主责任制和招标人问责制,评标专家可以由招标人根据实际情况从专家库中抽取部分专家,或者自行组建评标委员会,只需要保证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而不论专家的来源。评标专家最好由业主和参与编制招标文件的技术和经济专家组成,】(引文完)

仔细阅读后,本人体会:3+1+3 2+0+3 模式是否合法,关键不是占三分之二以上的数学问题,而是“怎么算”的问题。如果,按照杨大伟先生的的理解:招标人自己的专家或者推荐的,也是专家,也应该算作专家;那么,问题就解决了。

就是说,如果,招标人的授权代表算一个评标委员(可以是非专家);招标人另外出一名专家;或者“同等水平”的人;或者,另聘有关专家;再从专家库中抽取3名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

而财政部规定:【招标采购单位就招标文件征询过意见的专家,不得再作为评标专家参加评标。采购人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本部门或者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标。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

这个提法,《招标投标法》没有;《政府采购法》也没有;属于政令。俺不知道,财政部出台这个规定的法律依据。

我想到,wjjst  版主曾经发言说(帖子一时没有找到)大意是:

人们的认识是不断变化的,

起初,人们相信国企单位的“招标人”,出台了“法人责任制”;

后来,出了不少问题;人们开始想到“招标”,借助“代理机构”和“外聘专家”,对单位法人要有所约束;

再后来,发现“招标代理机构”有可能“唯利是图”,于是,想到更依靠“专家”;而当发生“评标专家窝案”以后,连想到对“一般的评标专家”也可能有问题,于是,“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也不那么依靠;而依靠政府部门。

再再后来,人们觉得,政府部门中,也可能有腐败分子,干扰招标投标。

于是,种种通过“抽签”来选择招标代理和中标结果的办法应运而生……

还有一个问题:《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

【第四十六条 除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特殊招标项目外,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参加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

招标人的专家或者聘请的专家,不是专家库的成员怎么办?招标代理机构的人员,不是专家库的成员又该怎么办

这个,恐怕不仅仅是招标人的有关专家以及招标代理机构的之间的问题,也是“专家库”的设置问题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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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5 16:18:16 |只看该作者
如果从文字的严谨来理解,5人以上单数是不含5人的,否则,就应该写成“5人及以上单数”才没有歧义。实际操作中各省及直辖市操作不一致,有的必须至少7人,有的5人就可以。个人认为5人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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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5 16:49:17 |只看该作者

回 b0679 的帖子

b0679:
如果从文字的严谨来理解,5人以上单数是不含5人的,否则,就应该写成“5人及以上单数”才没有歧义。实际操作中各省及直辖市操作不一致,有的必须至少7人,有的5人就可以。个人认为5人是可以的。


《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五条 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以外”,不包括本数。 
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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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没有签名,写一个吧~不不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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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5 20:20:51 |只看该作者

回 b0679 的帖子

b0679:如果从文字的严谨来理解,5人以上单数是不含5人的,否则,就应该写成“5人及以上单数”才没有歧义。实际操作中各省及直辖市操作不一致,有的必须至少7人,有的5人就可以。个人认为5人是可以的。 (2013-06-05 16:18)
你搞笑了,同学,很明显,5人以上是包含本数的,这也是表述的惯例。
工学硕士、高级工程师。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招标师、一级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设备监理工程师、注册安全工程师、美国项目管理协会(PMI)PMP。 上海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上海市设备监理评标专家、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特聘专家、中国设备监理协会国家注册设备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讲师、中国设备监理协会青年设备监理工程师学术委员会会员、上海市建设工程咨询行业协会特聘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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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5 20:22:12 |只看该作者

回 Laochan 的帖子

Laochan:《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五条 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以外”,不包括本数。 
(2013-06-05 16:49)
原来是有出处的,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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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谨的学风、求实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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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5 20:42:56 |只看该作者

回 标途 的帖子

标途:原来是有出处的,学习了!
(2013-06-05 20:22)
  社区很多帖子已多次提到这条了。
      起码我这社区新人都跟帖提过。
        不记得是汉瓦还是zzj0102先提到的
我只向真理低头,keep wal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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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5 20:51:57 |只看该作者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  社区很多帖子已多次提到这条了。
      起码我这社区新人都跟帖提过。
        不记得是汉瓦还是zzj0102先提到的 (2013-06-05 20:42)
看来是需要反复学习才能记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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