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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招标入门基础知识浅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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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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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6 22:34:44 |只看该作者
您查询的关键词是:招标  。如果打开速度慢,可以尝试快速版;如果想保存快照,可以添加到搜藏。
(百度和网页http://www.88088.com/zbcg/zfcgtd/2007/1105/250599.shtml的作者无关,不对其内容负责。百度快照谨为网络故障时之索引,不代表被搜索网站的即时页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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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招标采购 > 政府采购 > 正文  

招标采购评分标准设置应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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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88088.com   中国温州商会网
浏览方式 [大字体 中字体 小字体]
(关键词:招标 采购 评分 标准 设置 合理)  
  
  政府采购中绝大多数采用了公开、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和询价等采购方式,其中除了对一些已较市场化的普通、成熟产品或标准服务在满足统一要求的前提下采用竞争性谈判或询价的采购方式以最低报价供应商作为成交对象外,有很大一部分采用的是以公开或邀请招标方式来确定中标供应商,而在这一采购方式中有一个十分重要和关键的程序,那就是由专家评审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对各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根据有关规定,具体评标办法都是事先在招标文件中向所有投标方公开的,专家评审必须严格依照此评标办法进行。于是评标办法成为了招标文件的核心,它的制定应该能够充分体现招标目的和要求,直接关系到招标质量,决定了招标结果,因此,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中的评分标准包括其评审因素和评分分值的设置及其合理性成为了招标成功与否的关键所在。

  目前所采用的评标办法主要有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标法和性价比法。最低评标价法是一种在所有投标(报价)人都满足招标、竞争性谈判或询价要求的前提下将报价作为唯一评分因素来考虑并确定中标(成交)候选人的评审方法,主要适用于标准能够统一、技术要求简单的货物及服务类采购;而综合评标法和性价比法实际比较类似,都是在招标评标中对报价、商务、技术等多种因素进行评审,且都是以最终得分高低来决定中标候选人,只是各自在计算分值时采用的方法不同而已,它们适用于所有大宗、技术复杂产品或方案设计、性能规格、制作工艺要求难以统一的货物、工程及服务类的采购。因此,在政府采购工作的实际操作中,招标文件评标办法用的最多的还是综合评标价法。对于评分标准,除了评审因素外,感觉最重要但同时也是最难把握的还在于对各评审因素相应的评分分值的合理设置。因为对于各类采购,目前招标采购人员并无统一标准可供参考,存在着一定的随意性和盲目性,往往只能通过以往的采购实践和经验,尽可能将其不断改进和修正到与招标要求相一致。如在已往的招标采购中,我们就曾经遇到过由于对报价分值的设置不尽合理,差距过于拉大,从而使中标产品不能完全满足最佳的技术性能要求,使得采购效果不够理想,只能在事后与中标方签定合同时再予以弥补,造成了比较被动的局面;又如对于来自采购用户方的一些片面要求,如特别强调某一评分因素,分值比例设置明显过高甚至影响到了招标的公允性,我们也只能进行说服,而无明确依据使其纠正。很高兴财政部于2007年1月发布了«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文件对有关采购价格部分的评分办法做出了比较明确的规定,使我们在评标标准中对有关价格因素评分分值的设置有了一定的参考依据。

  事实上,由于每次招标采购的品种不一,要求不同,以及受经验和专业技术条件的限制,对每一个采购项目要做到评分因素和相应分值的绝对合理设置是不可能的,只能通过努力达到尽可能的相对合理。以下主要谈谈采用综合评标价法进行招标采购时,对于提高评标标准设置合理性所需要注意的问题和建议。

  一、评审因素的设置

  在设定评标标准中评审因素时应根据招标条件和要求尽可能考虑充分和周全,使各评审因素与有关招标要求相一致,注意不要遗漏或造成相互之间的不对应,以最大限度地体现招标目的和要求。

  二、各评审因素的比例及相应分值的设置

  在综合评标价法中,评审因素主要由二大类即商务类和技术类组成,其中商务类评审因素包含了报价、工期(交货期)、质量、付款方式等商务响应因素,技术类评审因素则包含了性能、方案、措施、售后服务、业绩实力和信誉等各项反映招标要求的相关因素,因此首先须要设置确定此二大类评审因素在整个评标总分中所占的相对比例(重)。对于不同种类的采购,招标要求不尽相同,其设置比重也相应不同,如果该项招标是以技术性能或工艺方案为主,即以质量为先,则技术类评审因素的分值比例就要高些;相反,如果对质量的要求不太高,则将商务类评审因素的分值比例取得高些,以价格优先。目前货物和服务采购类的价格因素的分值设置根据财政部通知的有关规定,比重分别设定为30-60%和10-30%,而在工程采购中价格分值则一般保持在50%—60%的比例范围,同时必须以最低投标报价作为满分和基准分,高于最低报价的按比例扣分,而不再允许采用过去以平均报价作为基准满分的评分办法,但事先须对报价进行甄别评审,排除明显低于成本价的不合理报价。技术因素的分值设置,应该充分体现招标采购的需求,如果该采购项目以设计或服务为主,则方案、措施的分值比重就要相应提高,而对于比较复杂的产品采购则要提高相关技术性能的分值比重,以充分突出该因素的重要性,体现其分值的作用。  

  在对各因素分值设定时一定要掌握好尺度,既要体现它的公正性、合理性,又要最大限度地满足用户使用要求。因为没有一个统一的评分设置标准可供参考,需要经过较长时间的经验结累和实践验证,对每类每种的政府采购,逐步摸索并建立起一个比较完全标准的基本评分设置,并且相对统一固定,在遇到有特殊需求时再根据要求略作改变和调整。

  在一些采用综合评标法的评分办法实例中,笔者发现尽管招标采购人为了避免因追求低价中标而影响采购质量,已将价格分值设定在规定区间内的下限,如已取货物采购的价格分值为30%,即最低报价得满分30分,但对高于最低报价的扣分却同时设置了下限,如最低扣至10分,因此价格分值的实际比重只占20%,并没有真正达到财政部文件所要求的最低30%比例标准,无法起到鼓励低价优先的作用。至于对报价事先进行甄别评审,排除明显低于成本价的不合理报价,实际操作中对于某些采购品种,尤其是一些具有高新技术的货物采购,由于其原料进货渠道的不同,生产经营规模、工艺水平的个体差异,再加上市场本身的激烈竞争,会对其成本价的认定造成一定的难度,实际采购中甄别评审往往无法操作。

  总之,要合理设置招标文件的评审因素和相应分值,招标采购人员需要深入了解用户单位对采购标的的使用需求,根据招标要求对相应因素分值标准进行量身定做和精心设计,使该设置能较合理的体现招标的目的和要求,同时还要及时了解市场行情,充分考虑其同类项目之间评标标准的一致性,建立起相对统一的基本设置,做到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以求达到招标采购的最佳效果,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责任编辑:w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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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6 22:41:03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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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条 中标供应商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与排位在中标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以此类推。

  第六十一条 在确定中标供应商前,招标采购单位不得与投标供应商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第六十二条 中标供应商确定后,中标结果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招标项目名称、中标供应商名单、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招标采购单位的名称和电话。

  在发布公告的同时,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供应商放弃中标,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投标供应商对中标公告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采购单位提出质疑。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收到投标供应商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对质疑内容作出答复。

  质疑供应商对招标采购单位的答复不满意或者招标采购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按有关规定,向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投诉。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

  处理投诉事项期间,财政部门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招标采购单位暂停签订合同等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六十四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的约定,与中标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招标采购单位不得向中标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中标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第六十五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将采购合同副本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

  第六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后生效的合同,依照其规定。

  第六十七条 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招标采购档案,妥善保管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并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招标采购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二)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信息而未公告的;

  (三)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四)以不合理的要求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对潜在投标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或者招标文件指定特定的供应商、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的其他内容的;

  (五)评标委员会组成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六)无正当理由不按照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或者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以外确定中标供应商的;

  (七)在招标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中标供应商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八)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九)未按本办法规定将应当备案的委托招标协议、招标文件、评标报告、采购合同等文件资料提交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的;

  (十)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第六十九条 招标采购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一)与投标人恶意串通的;

  (二)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三)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四)开标前泄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标底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的。

  第七十条 采购代理机构有本办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违法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可以取消其政府采购代理资格,并予以公告。

  第七十一条 有本办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违法行为之一,并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未确定中标候选供应商的,终止招标活动,依法重新招标;

  (二)中标候选供应商已经确定但采购合同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从中标候选供应商中按顺序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

  (三)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给采购人、投标人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二条 采购人对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进行招标的,或者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中介机构办理政府采购招标事务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停止按预算向其支付资金,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分。

  第七十三条 招标采购单位违反有关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招标、投标过程中的有关文件或者伪造、变造招标、投标过程中的有关文件的,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政府采购项目中标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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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3#
发表于 2009-5-16 23:13:51 |只看该作者
谢谢楼主分享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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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4#
发表于 2009-5-17 12:19:23 |只看该作者
顶的哪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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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5#
发表于 2009-5-18 11:02:54 |只看该作者
学习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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侠客

706#
发表于 2009-5-18 11:44:49 |只看该作者
河北的
哎 招标师考试原则上考国家各部委的法律法规 可是每个地方都出来了好多相关的东西 好容易搞混淆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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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7#
发表于 2009-5-18 18:04:14 |只看该作者
[s:84]  [s:84]  [s: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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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8#
发表于 2009-5-19 10:27:52 |只看该作者
kank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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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9#
发表于 2009-5-19 10:31:19 |只看该作者
学习啊,谢谢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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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0#
发表于 2009-5-19 10:31:54 |只看该作者
哈哈哈,我还是分页沙发啊,人品爆发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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