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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公布《公共资源平台整合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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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24 11:56:54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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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ggzy:县一级交易中心好像没啥前途喽
(2014-04-24 11:29)
中心毕竟不是委、部、局、厅、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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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24 12:03:19 |只看该作者
李克强主持国务院常务会:把好监管"公平秤"

时间:2014-04-24        来源:新华网       字体:小 中 大

  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

  确定进一步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的政策措施

  决定在基础设施等领域推出一批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的项目

  部署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工作

  新华网北京4月23日电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4月23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进一步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的政策措施,决定在基础设施等领域推出一批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的项目,部署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工作。

  会议认为,让企业拥有投资自主权,是处理好市场与政府关系的必然要求,也是发挥投资关键作用、以结构改革推动结构调整、保持经济稳定增长的重要举措。会议确定,一是进一步缩减投资核准范围,下放核准权限。在去年修订的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基础上,今年再作修订。对市场竞争充分、企业能自我调节、可以用经济和法律手段有效调控的项目,由核准改为备案;对现阶段仍需核准的,要明确中央部门和地方的责任。二是改进和规范核准行为,加快建设和用好全国联网的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信息系统,简化手续、在线运行、限时办结。三是改革创新投资管理,减少、整合和规范前置审批及中介服务,尽快发布企业投资核准办法、外商投资核准备案办法。

  为加快投融资体制改革,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让社会资本特别是民间投资进入一些具有自然垄断性质、过去以政府资金和国企投资为主导的领域,会议决定,按照《政府工作报告》部署,在铁路、港口等交通基础设施,新一代信息基础设施,重大水电、风电、光伏发电等清洁能源工程,油气管网及储气设施、现代煤化工和石化产业基地等方面,首批推出80个符合规划布局要求、有利转型升级的示范项目,面向社会公开招标,鼓励和吸引社会资本以合资、独资、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建设营运。下一步将推动油气勘查、公用事业、水利、机场等领域扩大向社会资本开放。会议要求,要完善配套实施细则,推动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等立法,加强对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

  会议指出,要按照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继续下好简政放权先手棋,实现放管结合、使两者相辅相成,营造公平竞争环境,规范市场秩序,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完善监管体系中使简政放权顺利推进,这是保持经济运行处在合理区间的重要举措。会议明确,一要继续放宽市场准入。加快推进探索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和建立权力清单制度。政府应以清单方式明确列出禁止和限制投资经营的行业、领域和业务等,对清单以外的,各类主体均可依法平等进入。严禁将审批事项转为有偿中介服务。二要全面清理有关法规和规章制度,坚决废除和纠正妨碍竞争、有违公平的规定和做法。三要加强生产经营等行为监管,强化市场主体责任,坚持依法平等、公开透明,把握好监管的“公平秤”,坚决杜绝监管的随意性。四要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对违背市场竞争原则和侵犯消费者、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市场主体建立“黑名单”制度,对失信主体在投融资、土地供应、招投标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行市场禁入。五要改进监管方式,整合执法资源,消除多头和重复执法。今年各地要进一步推进市县综合执法工作。会议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立足大局,细化措施、狠抓落实,推动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诚信守法、监管有力的现代市场体系,让市场的“发动机”更强劲有力,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编辑:陈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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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24 12:15:03 |只看该作者
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让多余的权力走开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4-04-22 15:04 来源: 光明网 【字体:大 中 小】打印本页 分享  新华微博 人民微博 新浪微博  
    4月22日,国务院下达了《关于清理国务院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

    在今年1月份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李克强总理就强调“清理并逐步取消各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对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原则上予以取消,确需保留的要通过法定程序调整为行政许可,其余一律废止。”此次,国务院更有接力举措,对于各部门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也给出了时间表,“各部门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要于本通知印发后一年内予以取消。”箭在弦上不得不发。

    很多人对于非行政许可审批并没有清晰的概念,但在某些领域的人们,却对此“印象深刻”。譬如园林部门有“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批”、财政部门的“公路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审批”。这些非行政许可审批,既是政府对于微观事务的“越位”,又让企业生产面临着诸多不便。

    过多的行政审批,有捆绑市场和企业之嫌,政府已经在行政改革中“割自己的肉”,进行简政放权,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主要作用。在此语境下,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则更是需要一次“大扫除”。一直以来,它都游离于行政许可法之外,这让相关事项处于管理和定位的混乱局面。同时,权力监管的制约减少,老百姓处在认识的盲区,这让暗箱操作有了更多的想象空间

    此外,要警惕的是,某些职能部门由于对权力的过分依恋,就会造成行政审批做减法、非行政审批做加法的情况。某些行业协会和职能部门进行挂靠衔接,在行政审批被压缩的情况下,就有可能通过非行政许可审批“反哺”那些主体部门,并进行利益输血。这种不愿割舍既得利益的情况,并非是小概率事件。

    面对复杂情况,往往需要顶层设计者的“知江湖之远”。在此次国务院下达的通知中,就有“取消和调整面向地方政府等方面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取消是把不适合社会经济发展的进行切割。而调整,则是对于那些符合行政许可标准又确需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进行“转型”。在厘清了主次关系、先后秩序之后,政府的职能才可有的放矢。

    全面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不仅是政府在行政和职能领域的重大改革举措,更是对于法治性政府建设的有力加强。非行政许可审批具有边界不明、管理混乱的现象。由于没有法律作为依据,它就更没有市场说服力。有些仅仅是靠些红头文件就“包打天下”,则更增加了不可控的因素。对于这些名不正言不顺的项目,此刻全面清理,正是恰逢其时。

    逢山开路,遇河架桥。政府对于自身的改革总是在坚持中深化,在探索中完善。权力少了扩张的冲动,多了理性的回收。在非行政许可审批退出的空间中,我们将看到市场更多的活力。(谢伟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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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24 12:18:54 |只看该作者
国务院关于清理国务院部门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
国发〔2014〕16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公布实施后,根据当时有效管理的需要,国务院于2004年决定保留部分属于政府内部管理事务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同时明确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对这些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要逐步取消或作必要调整。此后,国务院在开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过程中,陆续取消和调整了一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但一些部门通过各种形式又先后设定了一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其中既有属于政府内部管理事务的事项,还有以非行政许可审批名义变相设定的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政许可事项。这些审批事项,设定和实施不够规范,不利于激发市场活力、增强发展动力。按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要求,国务院决定对各部门现有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进行清理,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清理对象和工作目标
  此次清理对象是已向社会公开的国务院各部门行政审批事项汇总清单所列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根据审批对象的不同,这些事项包括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审批事项和面向地方政府等方面的审批事项。
  清理工作要按照统一要求,分类处理,分步实施,该取消的一律取消,该调整的坚决调整,最终将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取消或依法调整为行政许可,将面向地方政府等方面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取消或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事项,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这一审批类别,规范行政管理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推进政府职能转变。
  二、取消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各部门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要于本通知印发后一年内予以取消。确因工作实际需要,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事项,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的通知》(国发〔2013〕39号)的规定,依法履行新设行政许可的程序。今后,任何部门或单位不得在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之外,设定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审批事项。
  三、取消和调整面向地方政府等方面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各部门面向地方政府等方面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凡与地方政府之间能够协商处理的,或者直接面向市、县、乡政府的,或者由地方政府管理更方便有效的,或者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要于本通知印发后一年内予以取消或下放。
  确因工作实际需要保留的,实施部门要在一年内送交国务院审改办审核,并报国务院批准后,统一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事项。同时,实施部门要根据精简效能的原则,对政府内部审批事项加强规范管理。要优化审批流程,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要明确政府内部审批的权限、范围、条件、程序、时限等,严格限制自由裁量权,并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切实加强机关效能建设,提高审批效率。
  四、工作要求
  清理工作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实施。各部门要从政治和大局的高度,深刻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领导,认真抓好落实,具体清理工作方案要于2014年5月底前送交国务院审改办审核后实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本通知的要求,结合各地实际,组织开展本级政府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清理工作。国务院审改办负责指导和督促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理工作,并依据清理结果,及时对国务院各部门行政审批事项汇总清单进行更新。监察机关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国务院
                              2014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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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24 12:19:01 |只看该作者
国务院关于清理国务院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
国发〔2014〕16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公布实施后,根据当时有效管理的需要,国务院于2004年决定保留部分属于政府内部管理事务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同时明确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对这些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要逐步取消或作必要调整。此后,国务院在开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过程中,陆续取消和调整了一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但一些部门通过各种形式又先后设定了一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其中既有属于政府内部管理事务的事项,还有以非行政许可审批名义变相设定的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政许可事项。这些审批事项,设定和实施不够规范,不利于激发市场活力、增强发展动力。按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要求,国务院决定对各部门现有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进行清理,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清理对象和工作目标
  此次清理对象是已向社会公开的国务院各部门行政审批事项汇总清单所列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根据审批对象的不同,这些事项包括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审批事项和面向地方政府等方面的审批事项。
  清理工作要按照统一要求,分类处理,分步实施,该取消的一律取消,该调整的坚决调整,最终将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取消或依法调整为行政许可,将面向地方政府等方面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取消或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事项,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这一审批类别,规范行政管理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推进政府职能转变。
  二、取消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各部门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要于本通知印发后一年内予以取消。确因工作实际需要,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事项,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的通知》(国发〔2013〕39号)的规定,依法履行新设行政许可的程序。今后,任何部门或单位不得在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之外,设定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审批事项。
  三、取消和调整面向地方政府等方面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各部门面向地方政府等方面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凡与地方政府之间能够协商处理的,或者直接面向市、县、乡政府的,或者由地方政府管理更方便有效的,或者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要于本通知印发后一年内予以取消或下放。
  确因工作实际需要保留的,实施部门要在一年内送交国务院审改办审核,并报国务院批准后,统一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事项。同时,实施部门要根据精简效能的原则,对政府内部审批事项加强规范管理。要优化审批流程,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要明确政府内部审批的权限、范围、条件、程序、时限等,严格限制自由裁量权,并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切实加强机关效能建设,提高审批效率。
  四、工作要求
  清理工作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实施。各部门要从政治和大局的高度,深刻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领导,认真抓好落实,具体清理工作方案要于2014年5月底前送交国务院审改办审核后实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本通知的要求,结合各地实际,组织开展本级政府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清理工作。国务院审改办负责指导和督促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理工作,并依据清理结果,及时对国务院各部门行政审批事项汇总清单进行更新。监察机关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国务院
                              2014年4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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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24 16:10:10 |只看该作者

回 dianzima 的帖子

dianzima:中心毕竟不是委、部、局、厅、办! (2014-04-24 11:56) 
公路分局有前途么?现在定论尚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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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24 16:25:19 |只看该作者

回 bob1511 的帖子

bob1511:按照三分离的原则建立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即监督、决策审批、交易主体三分离。
行政监督即决策、审批、备案。招标人、代理、投标人即交易主体。纪检委或成立公共资源管理办公室进行监督(本人感觉纪检委是对公职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具体的交易行为,交易业务由其进行监督不知可否 .. (2014-04-24 11:02) 
办公室即监督,又管理。与理念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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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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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24 16:46:58 |只看该作者
我所开标到外地去的   各个县城 大小都有交易中心 里面各个部门都驻扎有人 开一次标  雁过拔毛 监督都是两位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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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发表于 2014-4-24 17:13:06 |只看该作者
呵呵。现状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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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发表于 2014-4-24 18:08:14 |只看该作者
县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撤不了吧?开标时有监督费,有单位招标时可以发挥使用权利(如指定招标代理机构、关系不好时让你多跑几趟等),他们同意吗?尤其是纪检部门,很多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都是有纪检牵头成立的。
其实把人管住了,社会风气正了,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就没有必要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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