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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gzzti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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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关于采购招标顶层设计问题的思考与建议 +学习徐文的进一步思考 【原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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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9 16:44:00 |只看该作者
同意。


不知发到那个邮箱 ?


由于涉及若干问题,本人没有去投稿,只是发给某杂志的人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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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1 12:57:45 |只看该作者
高先生您好!我的邮箱是zgzbzkhh@163.com, 请您同时附上您的联系方式及简介。如果您同意的话我可以将您的这篇稿子整理成以记者专访的形式刊发。谢谢支持!
记录人间悲欢离合,书写人生酸甜苦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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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则兼济天下,穷则独善其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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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4 09:28:22 |只看该作者

Re:关于采购招标顶层设计问题的思考与建议  全文 【原创 ;连载

仔细聆听前辈的声音,前辈把宝贵的丰富的经验分享给大家,太谢谢,无私奉献了!受教了,谢谢!谢谢!!谢谢!!![s:89] [s:89] [s:89]
达则兼济天下,穷则独善其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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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2-4 16:11:12 |只看该作者
[s:89]
第一次发帖,献给老先生,拜读全文,看得出来老先生对招标事业的热爱,值得我们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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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9 15:55:30 |只看该作者

Re:关于采购招标顶层设计问题的思考与建议  全文 【原创 ;连载

[s:125]  [s:56]  [s: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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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19 16:33:32 |只看该作者
新人向前辈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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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10 16:50:15 |只看该作者

Re:关于采购招标顶层设计问题的思考与建议  全文 【原创 ;连载

这个经验好,值得保存!说的好,很多时候,招投标都不是技术问题,而是顶层设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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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12 10:28:37 |只看该作者
请教:“另外一个问题。上市公司,不管是央企还是私人企业,利用股市募集的资金进行技术改造项目的时候,需要不需要招标投标 ?那是使用“私人资金,还是使用其他种类的“公共资金” ?也需要考虑……”


关于这个问题,能够推荐些参考材料,纠结中,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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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1 20:15:47 |只看该作者
学习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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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10 09:30:05 |只看该作者
对我国政府采购“多法”并存格局的思考 的感触 连载

连载 1 关于加入 GPA 的思考

20156月,著名专家徐缓东教授发表了 对我国政府采购“多法”并存格局的思考》(以下简称“徐文”)上;下。对问题进行了深入思考。收到启发,本人也来谈谈有关问题。

作者 发问 :

寻根问底破难题
笔者认为以下有几个问题需要我们认真寻找答案:首先,既然有政府采购法,为什么政府工程招标采购却要适用招标投标法?而且按招标投标法条例的解释是完全的适用,其道理与法理何在?其次,为什么现实中会出现两法并存的局面,政府工程招标采购也一再出现重大问题,却为何不从法律制度设计考虑,而只在《条例》、细则办法层面去完善? 再次,如果招标投标作为一种具体方式需要专门法律规范的话,那国家是否还需要为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询价采购方式、电子采购方式、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专门立法?而这一系列法律又将何时出台?


我将逐步分析


第一,涉及加入GPA的问题:


GPA ,
政府采购协定
》简称GPA


其中,含义为:
Government
政府;

Procurement
采购;

[agreement]∶经过协商订立共同遵守条款的文件


这里,很明显的
,对于”政府“的概念,与我们的法律法规不一样。


按照,《政府采购法》和18号令以及《政府采购法》的说法,”政府采购“的适用范围 :大致是三种:


(1)
中国的政府机构和
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2)使用财政性资金;

3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采购法第二条)。

而GPA的条件是 【
GPA所称政府采购涵盖了国家预算单位,以及接受财政和政府其他支持的机构,包括国有企业。】;

此外,对政府采购法不够明确的地方,外商还要追问:什么样的政府机构,是不是除了中央以外,还包括了各个省级机构,还包括不包括县级



20150331 中国政府采购招标网 发表文章 ,说道 :

200712月启动加入GPA谈判并提交首份出价清单以来,我国共提交了6份出价清单。本次培训的重点内容是,GPA参加方实体出价规律、我国政府采购法律与GPA规则对比、参加方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研究等。

    加入GPA"二次入世"

    王瑛表示,加入GPA,是我国继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之后,在对外经济贸易领域开展的又一项重大谈判,加入GPA需要和参加方进行谈判,达成开放政府采购市场的对等共识。GPA"WTO"之称,加入GPA因此也被称为"二次入世"

GPA所称政府采购涵盖了国家预算单位,以及接受财政和政府其他支持的机构,包括国有企业。加入GPA的具体开放范围通过谈判确定(称为出价谈判)。出价范围内的政府采购,对GPA参加方的产品和企业要给予国民待遇,在GPA参加方之间不再奉行国货优先、本国企业优先的政策。目前,GPA15个参加方共43个国家和地区(欧盟及其28个成员国视为1个参加方,另有14个国家和地区)。

而被我国现行的《招标投标法》主要是规范“使用国有资金”的单位,特别是国企。《政府采购法》规范的是:使用财政性资金;特别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

可以看出,这两者的概念和适用范围是不相同的。“财政性资金”;“国有资金”等,是我们习惯的说法。其实,都是来自纳税人的交的钱或者积累。

是让外国人听从“中国特色”了;还是中国也要遵循国际惯例 ?

从中方的出价结果来看,财政部国库司政府采购管理二处处长包振斌介绍了我国加入GPA谈判情况。

    "一是扩大实体出价范围,中央政府实体新增京外下属行政机构,增加了山西、黑龙江、安徽、江西、海南5个省份,新列入5所在京院校、3家专科医院、3个文化场馆以及3家国有企业;二是最终门槛价降至参加方出价水平,门槛价过渡期由4年缩短至2年,过渡期的门槛价做了大幅下调,过渡期结束后的门槛价降至参加方水平;三是增加采购项目,将工程项目全部列入出价,服务项目增加了废物处理1中类和城市规划等4小类;四是调整例外情形。"包振斌介绍说,这份出价范围已与参加方大体相当。

这是2014年第6份出价单留给我的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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