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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政府采购“多法”并存格局的思考 的感触 连载
连载 1 关于加入 GPA 的思考
2015年6月,著名专家徐缓东教授发表了 《对我国政府采购“多法”并存格局的思考》(以下简称“徐文”)上;下。对问题进行了深入思考。收到启发,本人也来谈谈有关问题。
作者 发问 :
【寻根问底破难题
笔者认为以下有几个问题需要我们认真寻找答案:首先,既然有政府采购法,为什么政府工程招标采购却要适用招标投标法?而且按招标投标法条例的解释是完全的适用,其道理与法理何在?其次,为什么现实中会出现“两法”并存的局面,政府工程招标采购也一再出现重大问题,却为何不从法律制度设计考虑,而只在《条例》、“细则”、“办法”层面去“完善”? 再次,如果招标投标作为一种具体方式需要专门法律规范的话,那国家是否还需要为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询价采购方式、电子采购方式、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专门立法?而这一系列法律又将何时出台?】
我将逐步分析 :
第一,涉及加入GPA的问题:
GPA ,即
| [agreement]∶经过协商订立共同遵守条款的文件 |
| 按照,《政府采购法》和18号令以及《政府采购法》的说法,”政府采购“的适用范围 :大致是三种: |
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2)使用财政性资金;
(3)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采购法第二条)。
GPA所称政府采购涵盖了国家预算单位,以及接受财政和政府其他支持的机构,包括国有企业。】;
此外,对政府采购法不够明确的地方,外商还要追问:什么样的政府机构,是不是除了中央以外,还包括了各个省级机构,还包括不包括县级 ?
2015年03月31日 中国政府采购招标网 发表文章 ,说道 :
【自2007年12月启动加入GPA谈判并提交首份出价清单以来,我国共提交了6份出价清单。本次培训的重点内容是,GPA参加方实体出价规律、我国政府采购法律与GPA规则对比、参加方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研究等。
加入GPA是"二次入世"
王瑛表示,加入GPA,是我国继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之后,在对外经济贸易领域开展的又一项重大谈判,加入GPA需要和参加方进行谈判,达成开放政府采购市场的对等共识。GPA有"小WTO"之称,加入GPA因此也被称为"二次入世"。】
【GPA所称政府采购涵盖了国家预算单位,以及接受财政和政府其他支持的机构,包括国有企业。加入GPA的具体开放范围通过谈判确定(称为出价谈判)。出价范围内的政府采购,对GPA参加方的产品和企业要给予国民待遇,在GPA参加方之间不再奉行国货优先、本国企业优先的政策。目前,GPA有15个参加方共43个国家和地区(欧盟及其28个成员国视为1个参加方,另有14个国家和地区)。 】
而被我国现行的《招标投标法》主要是规范“使用国有资金”的单位,特别是国企。《政府采购法》规范的是:使用财政性资金;特别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
可以看出,这两者的概念和适用范围是不相同的。“财政性资金”;“国有资金”等,是我们习惯的说法。其实,都是来自纳税人的交的钱或者积累。
是让外国人听从“中国特色”了;还是中国也要遵循国际惯例 ?
从中方的出价结果来看,财政部国库司政府采购管理二处处长包振斌介绍了我国加入GPA谈判情况。
"一是扩大实体出价范围,中央政府实体新增京外下属行政机构,增加了山西、黑龙江、安徽、江西、海南5个省份,新列入5所在京院校、3家专科医院、3个文化场馆以及3家国有企业;二是最终门槛价降至参加方出价水平,门槛价过渡期由4年缩短至2年,过渡期的门槛价做了大幅下调,过渡期结束后的门槛价降至参加方水平;三是增加采购项目,将工程项目全部列入出价,服务项目增加了废物处理1中类和城市规划等4小类;四是调整例外情形。"包振斌介绍说,这份出价范围已与参加方大体相当。】
这是2014年第6份出价单留给我的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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