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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王毅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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俺心中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就是一栋“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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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23 10:05:51 |只看该作者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大平台),雷同于农贸交易市场,使本来科学、有效的招投标等采购方式简单化、形式化、庸俗化、低级化。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大平台)劳民伤财,怨声载道,已成为某些人和部门的夺权中心、敛财中心、拔毛中心。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大平台)的唯一功劳是,导致更多的招投标活动流于形式。
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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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发表于 2013-6-24 10:04:03 |只看该作者
招投标法实施以来,暴露出很多问题,要治理招投标领域的乱象,必须要有新举措,必须有新办法。中纪委监察部推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在这种形势下应运而生的,个人对其寄以厚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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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发表于 2013-6-24 10:07:39 |只看该作者
老王太书生气了
现阶段招标人的权力不是太小,而是过大,根据招投标法搞,招标人的权力还会扩大,拘泥于招投标法的框框,不看清实情,招投标没有任何意义了,招投标法的问题必须修正。
再说一点,您了解招投标法的精神实质吗?开口法闭口法能解决实际问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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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发表于 2013-6-30 13:27:46 |只看该作者
我也是这样认为的,交易中心实际就是提供一个场地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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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欲而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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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发表于 2013-8-30 09:44:44 |只看该作者

本帖总结


至2013年6月30日,共有73人参与了对本帖的讨论。
汇集跟帖得出其主要争议在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职能定位,一种观点是: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政府提供的用于服务于市场主体交易的场所,应具有相应的技术条件的支持,不具指导、监督功能,即:是栋“楼”;第二种观点是: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交易双方的行为具有一定的规范管理功能,如同证券交易市场对入场交易双方的管理相类似;第三种观点是:应当将“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实施条例》第五条中“招标投标交易场所”的概念进行区别,将其作为两部分来认识;第四种观点是:中心建设应是事业编制,财政发工资,独立于行政监督部门的政府序列单位。
总结:
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27号)中指出“按照政府建立、规范管理、公共服务、公平交易的原则,坚持政事分开、政企分开,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整合和利用好各类有形建筑和建设市场资源,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工程建设有形市场,为工程交易提供场所,为交易各方提供服务,为信息发布提供平台,为政府监管提供条件。按规定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要实行统一进场、集中交易、行业监管、行政监察。” 其实《意见》中的四个“为”就是它的职能定位。《招标投标法条例释义》中还对《招标投标法条例》第五条做出解释,即:“为招投标活动提供场所和信息服务,为政府监管提供便利,并指出不能代行行政监督职责,不能扮演招标代理机构的角色,实现政事分开、政企分开,做到人员、职能分离,收费与公共服务的定位应一致”。可是为什么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建设实施中却出现了很多的越俎代庖、违规建设、乱收费,甚至于出台自己的地方规定将各种权利最大化的事情呢?这里其实还是网友们分析的“利益”使然。本不用讨论的事情,却引起一次次的纠结和质疑,本应服务于人的机构,却有了凌驾于人的权利,本应具有提供交易信息的功能,却有了控制或监督各主体的职能。当然,也有个别情况是因为参与主体自己对其定义的糊涂认识,例如,觉得交易中心有权利收保证金、标书费,有权利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有权利审查投标人并收他的进场费,有权利对招标投标过程指手画脚等。甚至于如网友调侃的:本来并不需要这栋楼,却成了某些部门的敛财楼……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已经成为有型市场发展的新趋势,各地都在进行如何建设的探索。说到底杜绝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是建设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关键.各地政府应努力为参与市场的主体提供适合交易的场所并提供相应便民服务的平台,而不是建一个凌驾于市场参与主体之上显示权利和获得利益的指挥台。
无欲而钢 邮箱:wyqk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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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发表于 2013-8-30 10:23:38 |只看该作者

回 王毅青 的帖子

王毅青:

至2013年6月30日,共有73人参与了对本帖的讨论。
汇集跟帖得出其主要争议在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职能定位,一种观点是: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政府提供的用于服务于市场主体交易的场所,应具有相应的技术条件的支持,不具指导、监督功能,即:是栋“楼”;第二种观点是: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交易双方的行为具有一定的规范管理功能,如同证券交易市场对入场交易双方的管理相类似;第三种观点是:应当将“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实施条例》第五条中“招标投标交易场所”的概念进行区别,将其作为两部分来认识;第四种观点是:中心建设应是事业编制,财政发工资,独立于行政监督部门的政府序列单位。
总结:
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27号)中指出“按照政府建立、规范管理、公共服务、公平交易的原则,坚持政事分开、政企分开,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整合和利用好各类有形建筑和建设市场资源,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工程建设有形市场,为工程交易提供场所,为交易各方提供服务,为信息发布提供平台,为政府监管提供条件。按规定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要实行统一进场、集中交易、行业监管、行政监察。” 其实《意见》中的四个“为”就是它的职能定位。《招标投标法条例释义》中还对《招标投标法条例》第五条做出解释,即:“为招投标活动提供场所和信息服务,为政府监管提供便利,并指出不能代行行政监督职责,不能扮演招标代理机构的角色,实现政事分开、政企分开,做到人员、职能分离,收费与公共服务的定位应一致”。可是为什么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建设实施中却出现了很多的越俎代庖、违规建设、乱收费,甚至于出台自己的地方规定将各种权利最大化的事情呢?这里其实还是网友们分析的“利益”使然。本不用讨论的事情,却引起一次次的纠结和质疑,本应服务于人的机构,却有了凌驾于人的权利,本应具有提供交易信息的功能,却有了控制或监督各主体的职能。当然,也有个别情况是因为参与主体自己对其定义的糊涂认识,例如,觉得交易中心有权利收保证金、标书费,有权利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有权利审查投标人并收他的进场费,有权利对招标投标过程指手画脚等。甚至于如网友调侃的:本来并不需要这栋楼,却成了某些部门的敛财楼……
.......
老朽以为,关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讨论还远远没有到“总结”的时候!
也可以说,没有“总结”的时候。

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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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发表于 2013-8-30 10:38:43 |只看该作者
[s: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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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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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17 16:04:13 |只看该作者
在王教授认为,没有适当的信息披露,使得招标的透明性流于形式,而助长了暗箱操作的空间。
立足现实,胸怀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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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士

79#
发表于 2014-3-19 08:21:01 |只看该作者

回 小城童话 的帖子

小城童话:我是交易中心的工作人员:以下是我的工作内容

1按国家要求复核资质,安范本复核招标文件2安排场地3抽取专家4开标过程的见证,对计算结果的复核。5中标通知书的见证5处理过程中的矛盾6以代理为主  尊重业主的合理要求以见证为主的工作。

我想谈的一点:交易中心类似 .. (2012-08-29 13:55) 
你的职责 ,是那一部法律赋予的啊。你找出来看一看。     招管办可以没有?那招投标法你给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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侠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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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21 15:06:02 |只看该作者
就看ZF愿不愿意让这栋楼发挥作用,怎样去建设这栋楼,没有明确的职责定位,那不就是一栋楼。但是要发挥好了,在这栋楼内可以完成所有的招投标事项,连接ZF和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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