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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johnie1980gz 的帖子
johnie1980gz:
统一委托集采机构来代理,是否就一劳永逸了呢?我看未必,招标人自己组织的话寻租空间更多更大,集采机构如果是公益一类事业单位(财政全额拨款),大多抱着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出乱子了除外)、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如果是二类(财政差额拨款)或三类(自收自支)则一样会追求利益最大化,只不过可能会束缚多一点、方式隐蔽一点、胆子小一点。所以,归根结底,这不完全是招标机构性质的问题, 你的回复前后矛盾:前段表示认可社会中介招标的乱象.后段又归根结底否定不是招标机构性质的问题.这不像你提出那些理论时的表述.
目前一些地方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大部分是由纪委主导下成立的,依托现有的集采中心而建立的.基本上,要求所有招标都进场,不充许到社会中介去招标.
这些做法,看是违法,其实,就是因为看穿了社会中介造成贪腐的根源,才这样做的.
为什么要依托现有的集采中心来成立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呢?
因为集采中心是众多招标监督管理政府机构中,唯一有组织招标经验的政府机构.
城建规化部门的工程招标,事实上,他们是不能直接给织招标的,一样要委托社会中介来招标.而且,100万以下的非招标工程项目,本来就是政府采购项目.
你提出的要用重典来治罪,要有法可依,这句话没错.关键是谁来执法?
当作为有监管职能的财政部门去处理此类招标违法事件时,他们能对自已审批的社会中介及财政部门的项目审批人员治罪吗(同体监督)?能对纪检部门的监标人追责吗?但是,如果是集采中心的人违法违规,他们绝对会赶尽杀绝,以显法律的威严.
我们回顾《政府采购法》的整个历程:
一、在《政府采购法》颁布执行前:
采购招标本来就是财政部门嘴里的肥肉(采管不分,中标收中标服务费,报名收报名费,一条龙服务)
二、《政府采购法》颁发后:
财政部门觉得到嘴的肥肉被扣出来,规则得由财政部门定。
1、采管分离,让社会中介和集采中心并存,社会招标中介由财政部门核准,收中标服务费、报名费,提供一条龙服务,包中标。(有关部门的傀儡)
2、集采中心不能收中标服务费及报名费(比如湖南省2013年10月1日起停收标书制作费)等一切费,机构必须是事业单位,不能有行政权力(怕以后管不了);
三、《政府采购法》颁布十年后:
财政部门通过一个个的规章制度,不断弱化集采中心的机构性质,不断边缘化、中介化,虽然有集采目录,但目录内的项目,并不是说一定要在集采中心采购招标,一样可以委托到社会中介招标。于是,80%的招标到了社会中介招标,进集采中心的只有20%不到。当社会提出“越买越贵”时,只做了20%业务的集采中心只能"呵呵呵呵",这是集采中心造成的吗??
四、《政府采购法》12年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成立之时:
各地重视到众多招标贪腐纷纷出现,纪检部门直接主导成立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把原来的集采中心升级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所有招标项目未经许可,不得委托社会中介招标等等.这时,作为既得利益的有关部门,提出,这是违法的.事实上是,一委一办一中心的架构,弱化了财政等相关部门的权力,他们担心,自身的傀儡中介以后会没有业务,以后的招标无法操控,特别是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还要审核公告及招标文件时,他们着急了,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可不像自已审批的社会招标中介那么听话,那些设计的包中标的条款,会被删除,那些供应商老板,再也不用找他们了,以后抽烟都要自已买了,真是受不了.
所以,出现众多专家学者,提出:
1、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违法,应先立法,言下之意,慢慢来,这肉反正还在手里。
2、政府采购应从交易中心独立出来,言下之意,是我财政部门管的,我的地盘我作主。
3、按照12年前的采购法,县级暂不成立集采中心,也不成立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言下之意,全国多少个县啊,这一大块市场还是俺财政部门管的。
4、请一些砖家学者提出一些无实际操作意义的理论,泛泛而谈,让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重回到10年前的老路,称之“依法依规”,言下之意,12年前的《政府采购法》是我财政部门订出来的制度上升为法,里面的条条款款,早就被我们设计好了,随你们怎么变,反正不能违我12年前的法。
。。。。。。
集采机构一样会追求利益最大化吗?
集采机构的工作人员,至少是事业干部,大部分是公务员或参管公务员,好不容易进入公务员队伍,小恩小惠和拿几十年工资,哪个划算?
当然有个别情况,出现违法违纪的现象,那是另当别论。法院也有审判不公的情况,那只是少数。
以上是在集采中心工作多年的个人之见,只供参考,请大家批评指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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