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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的13号令是2004年11月1日公布的,自公布后30天执行。也就是2004年12月1日起执行。
在这之前,执行的是7号令。自2000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行为,建立公开、公平的国际招标、投标竞争机制和公正的评标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批准的《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外经贸部系进口机电设备招标投标的国家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协调全国机电产品的国际招标投标工作,制定实施办法,制定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目录,并不定期进行调整公布;】
【第八条 下列机电产品需要进行国际招标:
(一) 国家规定进行国际招标采购的机电产品(见附件一);
(二) 基础设施项目或公用事业项目中进行国际招标采购的机电产品;
(三) 使用国有资金或国家融资资金进行国际招标采购的机电产品;
(四) 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以下简称国外贷款)进行国际招标采购的机电产品;
(五) 政府采购项下规定进行国际招标采购的机电产品;
(六) 其他需要进行国际招标采购的机电产品。】
【第九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不招标:
(一) 对外不需支付外汇;
(二) 供生产配套用零部件;
(三) 旧机电产品;
(四) 一次进口金额少于10万美元;
(五) 其它不适于进行国际招标采购的机电产品。】
【第十二条 除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内容外,招标文件还应包括对制造商的业绩要求和评标依据。对其中重要条款要加注“*”号,若其中一条不满足将导致废标。 评标依据除构成废标的主要商务和技术条款外,还应包括:商务和技术条款中允许偏离的最大范围、最高项数,以及在允许偏离范围和项数内进行评标价格调整的计算方法. 】
【第二十五条 评标工作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商务、技术均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时,评标价格最低者为中标者。 】(引文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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