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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论坛10周年】中国采购与招标发展史上若干“第一”【连载完 + 4点感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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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10 15:44:59 |只看该作者
忽然想起来,还有1-2节没有发完,接着发:


46 ● 政府采购“第一案”——北京现代沃尔公司诉财政部一案 2005-2012

0 概述主要经过:

200310月,国家发改委、卫生部委托两家采购代理机构分别对医疗救治体系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采购相关仪器设备。

现代沃尔公司决定参与这两次采购对象的第七包:数量为300台的血气分析仪项目招标。国家医疗救治体系项目D包:数量为286台的血气分析仪进行公开招标,招标编号为:GXTC-0404038

但是,北京沃尔公司没有中标;相反,成立仅一个月而且的投标价格高出许多的“广东开元”中标;

200412月,现代沃尔公司分别向采购人以及代理机构提出书面质疑,然而得到的回答却是答非所问、含糊其辞。现代沃尔公司认为这次招投标中存在“暗箱操作”,20041221日,现代沃尔公司向国家财政部提出投诉。

然而,财政部却没有给现代沃尔公司一个完整的回复。

2005323日,现代沃尔公司以财政部行政不作为为由,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06128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财政部未履行法定职责,判决财政部败诉。

20061222日,财政部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200767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

20121121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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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10 15:45:55 |只看该作者
详细介绍:


据原告律师谷辽海的诉说和张建玲;“中国经营报”许浩等人的文章,大体主要情况是这样的:

1、事前的起因:(括号里的都是原文)

【“中国政府采购第一案”发端于非典疫情之后举行的一场价值高达114亿元的政府招标采购。】

20039月,国务院批准了发改委、卫生部编制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体系建设规划》。200310月,国家发改委、卫生部委托两家采购代理机构———国信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国远东国际贸易总公司,分别对医疗救治体系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采购相关仪器设备。】

200410月,国家发改委和卫生部作为政府采购机关,共同委托中国远东国际贸易总公司(以下简称“远东公司”)作为招标代理机构,采购国家医疗救治体系的相关仪器设备,共计12个包,招标编号为:0722-FECT-04285现代沃尔公司得到采购的公告信息后,到指定地点花了2000元购买了招标文件,经研究,现代沃尔公司决定参与这次采购对象的第七包:数量为300台的血气分析仪项目招标。与此同时,国家卫生部也委托以盈利为目的的国信招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信公司”)对国家医疗救治体系项目D包:数量为286台的血气分析仪进行公开招标,招标编号为:GXTC-0404038。现代沃尔公司也参加了此次的招标。同时参加这两次招标的还有广东开元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元公司”)。】

在这两个项目招投标过程中,开元公司投标设备型号为IRMASL, 投标价格为八万元,而现代沃尔公司投标设备型号为OPTICCA,投标价格为五万六千八百元现代沃尔公司参加竞标的产品各项指标不仅符合招标文件,而且有些标准甚至是高于招标文件的规定,况且,现代沃尔公司是国际著名医药企业Osme-techplc产品(包括OPTICCA便携式气血分析仪)在中国的总代理,公司信誉、商务资质、技术层级在供应商当中都是佼佼者,而且报价最低,本以为十拿九稳的能够中标,然而结果却令现代沃尔公司惊诧,自己落榜不算,两个项目中标的居然都是报价最高、单价比自己高出两万多元的开元公司。根据调查,开元公司是由两个自然人股东构成的,成立日期为200415日,核准日期为20041015日。换言之,开元公司好像是为了这个投标而专门成立的,其资质完全不符合招标文件所规定的资质要求。因为根据要求,投标供应商应该提供投标之前最近三年的营业额、纳税情况、销售业绩等,可是刚成立没多久的开元公司怎么能够提供这些数据,一个报价最高、资质又不好的公司怎么能够最终中标,而资质很好、报价最低的现代沃尔公司居然“落榜”。】

两个招投标项目总计586台血气分析仪,选择开元公司、舍弃现代沃尔公司就意味着国家财政要多支出1000多万元的款项。“低价优先、物美价廉”的原则何在?而且,开元公司同样的产品在河北省投标价格仅为六万七千四百元,与此次投标中的八万元相差一万多元,虽然两次投标毫无关联,却不得不让人疑问重重,】

状告财政部,第一次北京法院的审理:

【基于此,200412月,现代沃尔公司分别向采购人以及代理机构提出书面质疑,然而得到的回答却是答非所问、含糊其辞。现代沃尔公司认为这次招投标中存在“暗箱操作”,20041221日,现代沃尔公司向国家财政部提出投诉。】

【然而,财政部却没有给现代沃尔公司一个完整的回复。根据我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材料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为此,2005323日,现代沃尔公司以财政部行政不作为为由,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法庭上,财政部认为,现代沃尔公司的投诉属于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投诉,应由发改委受理并作出处理决定。因此,财政部于2005223日请发改委、国家卫生部有关人员在财政部处召开协调会议。从会上证实,发改委也收到了北京现代沃尔公司对该项目的投诉,其内设的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以下简称“稽查办”)正在依法处理。会上经研究决定将此投诉转发改委稽查办一并处理,该办作出处理后,将结果抄送财政部。后财政部将该情况电话告知了北京现代沃尔公司。因此,财政部认为,将现代沃尔公司的投诉转交发改委处理,不仅避免了两部门重复处理,而且符合法律规定。】

但是,原告律师谷律师认为,这次争议的政府采购项目的当事人之一就是国家发改委,作为采购人,其法律地位应该与现代沃尔公司完全平等的,发改委不能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更何况,我国《招投标法》第六十五条只规定了相关的行政机关监督职能,但没有明确是国家发改委还是财政部,而作为新法的的《政府采购法》已经明确规定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活动的主管机关。再说,依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应该遵循《政府采购法》,那么,财政部就有义务对此次招标活动进行监督,及时处理现代沃尔公司的投诉并早日作出答复。】


  【2006128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财政部未履行法定职责,判决财政部败诉。20061222日,财政部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200767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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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10 15:46:59 |只看该作者
【财政部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财政部认为,现代沃尔投诉的项目,是国家医疗救治体系项目的一个组成部分,属于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对此类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照《 招标投标法》《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下称“《意见》”)和《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下称“《办法》”)的明确规定,应由国家发改委受理并作出处理决定,并非如一审判决认定的“属于财政部的监督管理权限范围”。】

   【对此,现代沃尔的代理人、北京市辽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谷辽海反驳称,财政部笼统地认为本案争议的采购对象属于重大项目,但究竟什么是重大项目呢?财政部并没有提供事实材料和法律依据进行证明。

  而现行的《政府采购法》却明确规定,各级财政部门对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政府采购活动负有法定的监管职责,其中什么是货物,什么是工程,什么是服务均有明确的界定,不存在任何争议。】

20121121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维持原判,依然是现代沃尔公司胜了。从2005年起诉到2012年终审判决下来,7年了,“政府第一采购案”“民告官”胜利,彰显了公平正义。】


【“政府采购第一案”引起了各大媒体的关注,“民告官”的胜利彰显了司法的公平正义,这是法治社会的一大进步,也能推进法治改革的进程,更让许多“民告官”的百姓看到希望,也让那些借助行政权力“作威作福”的行政人员有所收敛,这是一个好现象,但是,这只是一个现象,而不是一个结果,要达到司法真正的公平正义,还有很长的路要走,那些与行政部门打官司的百姓们,仍需要做更多的努力。】

转载者注:如果说,以上只是原告一方的意见。由于,虽然本人经过多方查询,没有看到被告一方财政部和有关方面(比如:2个招标代理;卫生部;发改委和另一个中标人——广东开元公司)的反驳意见。但是,从其他第三方的媒体记者的文章,也可以更多到的了解情况,作为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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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10 15:48:08 |只看该作者
中国经济网,发表的20070714 08:05 孙晨 龙飞 吴程涛 文章

《“政府采购第一案”谜局:4000多万元大单竟离奇落标》

文章说到:

一个核准成立不足一个月的公司,就意外获得了一个4000多万元的大单——颇为离奇的是:按照规定,参标企业须提供三年企业经营资质,而且这家公司竟然用较高的价格夺标!

这发生在两个国家部委公开举办的招标活动中。

这起被称为“政府采购第一案”的案情涉及多个国家部委,其诉讼当事人的级别和规格之高,标的额之大,在我国行政诉讼史上属于“空前”。

然而,就在该案为到底该起诉谁争执时,那家夺标公司已经大门紧锁了。

2007630日,星期六,广州市中心天誉大厦27层,大多数公司依然很忙碌,唯独紧邻厕所的一家“小公司”玻璃门紧锁。据其对面公司的工作人员介绍,这家“小公司”入驻已经三年多,但从未见其挂出过公司名称,仅有一个房间号码“2705”。

这间“没名没姓”的公司到底是做哪一行的?很少有人知道。这多少令人感到神秘。

然而正是这间“隐姓埋名”的“小公司”,在2004年核准成立不足一个月时就“意外”获得了国家两部委对586台“便携式血气分析仪”招标项目总计4688万元的大单,并且是在未能提供三年企业经营资质、每台设备投标价并非最低等一系列“特殊”情况下中标的。

这间中标的公司就是广东开元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这一情况引发了落标的“北京现代沃尔公司”对政府采购透明度的强烈质疑,最终导致“中国政府采购第一案”的爆发。】

【事情要回溯到200410月。当年国务院提出,对国家医疗救治体系项目公开招标,总额114亿元,重点是改造、建设省市县三级传染病医院和紧急救援中心。其中针对“便携式血气分析仪”的公开采购数量为586台。

由于这次政府采购的资金来源分为“中央财政资金”和“国债资金”两种,这586台便携式血气分析仪也被分成了两次招标完成。

第一次招标由国家发改委和卫生部共同委托中介机构“中国远东国际贸易总公司”采购300台。第二次招标由卫生部委托中介机构“国信招标有限责任公司”采购286台。开标时间同为20041119日。

【按照当时的市场价,一台“便携式血气分析仪”的价格为8万多元至11万多元之间,显然,对于销售这类仪器的公司来说,这笔采购大单不啻为巨大商机。】

【“20041028日,我在中国采购网上看到了这两次招标的公告,立刻去两家中介机构买了标书。”当时买来的标书售价高达2000元还有每张400元的光盘,光盘里面除了投标表格外,还带有莫名其妙的电脑病毒

但对于做血气设备生意十几年的王建军来说,高价标书的这些瑕疵不算什么,他看到的是586台仪器带来的回报。

王建军分析了一下竞争形势,当时在中国市场上的主流便携式血气分析仪主要有三个品牌,全部是美国厂家生产的,王代理的是其中一家。

“我代理的品牌,从主机到耗材的价格,都非常适合基层医疗单位用。从产品性能来说,我很有信心。但是,我们这个品牌在当时是最贵的,投标价一般都在9万多元至11万元左右一台,我最担心的是价格太高。”第一次接触这么大的单子,王建军决定找美国厂家商量能否降价。】

“我没想到,美国厂家的人一听说我们要参加586台仪器的政府招标,认为是多少年难遇的机会,竟主动提出降低售价。美国厂家还告诉我,按照国际惯例,政府采购往往要考虑节约开支,一般应该遵循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的‘价低者得’原则,同时还要求质量和服务都优良。”听到美国厂家保证全力配合,王建军喜出望外。

“当时我们秘密制定了一个投标价:5.68万元一台,这是当时市场上从没有过的最低价。绝对让对手想不到。”王建军对这一价格策略非常得意。】

20041130日,国家发改委和卫生部委托“中国远东国际贸易总公司”采购300台仪器的招标结果率先在网上公布了,但结果令王建军大吃一惊。

中标的不是现代沃尔,而是广东开元医疗设备有限公司,这家广东公司每台仪器的报价高达8万元!】

20041221日,这是“中国远东”法定回复期限的最后一天,王建军没有收到回复。然而,他却听到了一个“更坏的消息”。

“第二个招标项目,也就是卫生部委托中介机构国信公司代理的招标采购在这一天公布了,中标的竟然还是广东开元。”】

现代沃尔公司不服,向2家招标代理公司提出质疑。不久,收到一家含糊的答复,另一家则给出了答复意见:

【“国信公司的招标给出了打分标准,但是很粗糙。权重分值分别是:商务15分,价格30分,技术55分。”王建军说:“按这个标准,我们的分值不应该落后。”】

20041221日,王向财政部提起了投诉。同一天,他又把投诉书发给了向卫生部及发改委的纪检委。但后面两家单位拒绝受理投诉,理由是,他们只查办具体的被举报人,不管招标这样的具体事件。

第二天,王再次向发改委办公厅投诉。这一次,他的投诉书被转到了稽查办。

在没有任何回复的情况下,200517日,王建军再次分别向国家卫生部、发改委稽查办和财政部国库司政府采购管理处提出投诉。


2005111日,国家卫生部设备处的一位处长终于给我打来电话,说专门召开了一次项目领导会议,进行了认真、严肃的讨论,认为原先的招标结果是正确的。但又希望我能提供一份详细的、通俗易懂的说明供他们参考。”王建军第二天就向卫生部发送了补充说明。

但这以后,卫生部便没了回音。王建军从来没有想到,质疑和投诉的过程会如此艰难并令人疲惫。


中国政法大学行政法专家张树义教授指出:“此案适用的法律依据是《招标投标法》还是《政府采购法》存在争议。原告依据《政府采购法》第13条的规定,认为理应向财政部投诉。而财政部则认为,这个公开招标项目是重大建设项目,应当适用《招标投标法》,其有关投诉应由国家发改委处理。单纯从法律角度看,其实本案并不复杂,《政府采购法》对于谁是政府采购的监管主体已有明确规定。之所以纠缠至今,是因为此案触及了如何划分政府部门权力和利益的难题。”


记者在广东省工商局出具的资料中看到,广东开元医疗设备公司成立日期为200415日,核准日期为20041015日。而当时开标时间是20041119日,这就是说,核准成立不足1个月的广东开元医疗设备公司就去参加招标了。

可是,按照规定,投标公司必须向中介机构提供三年的业绩和纳税情况,核准成立不足1个月的广东开元公司当年是怎么提供的这些资质呢?

2007630日上午,记者来到了这家公司注册登记的办公所在地——广州市东风东路天誉大厦27层。记者看到,这家公司的办公室由一个大厅与一个小房间组成,大厅大约有15平方米,摆了9张办公桌椅,大多数桌面看上去都非常干净,有些桌子上没有任何办公用品。小房间房门则紧锁着。

广东开元公司对面一家公司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这家公司在这里大约有3年了,但没有树起公司招牌,所以一直挺神秘的。平时基本上就三四个人,从衣着上看应该是销售人员吧。直到前段时间他们公司找我们借碎纸机,闲聊后才知道他们是医疗器械公司。”

据广东省工商局的记录上显示,广东开元公司为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50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销售三类医用电子设备、二类医用化验设备器具以及医疗器械技术咨询。公司法人名叫杨晓黎,据该公司员工说他平时常驻广州。记者了解到,该公司在天津市设有办事处。


对于上述发生在2004年的离奇招标事件,记者随后联系广东开元公司,该公司工作人员表示,无法联系老总,难以接受采访。

截至发稿前,记者就上述招标事件向财政部、发改委发出的采访请求均未获响应。仅卫生部回复称,卫生部对此事很重视,目前尚在研究中,暂时不宜接受采访。

同样不接受采访的还有当时的中介公司国信招标有限责任公司以及中国远东国际贸易总公司。】(引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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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10 15:49:00 |只看该作者
转载者 点评

商务部的13号令是2004111日公布的,自公布后30天执行。也就是2004121日起执行。

在这之前,执行的是7号令。自200011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行为,建立公开、公平的国际招标、投标竞争机制和公正的评标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批准的《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外经贸部系进口机电设备招标投标的国家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协调全国机电产品的国际招标投标工作,制定实施办法,制定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目录,并不定期进行调整公布;】

【第八条 下列机电产品需要进行国际招标:

(一) 国家规定进行国际招标采购的机电产品(见附件一)
(二) 基础设施项目或公用事业项目中进行国际招标采购的机电产品;
(三) 使用国有资金或国家融资资金进行国际招标采购的机电产品;
(四) 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以下简称国外贷款)进行国际招标采购的机电产品;
(五) 政府采购项下规定进行国际招标采购的机电产品;
(六) 其他需要进行国际招标采购的机电产品。】

【第九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不招标:

() 对外不需支付外汇;
() 供生产配套用零部件;
() 旧机电产品;
() 一次进口金额少于10万美元;
() 其它不适于进行国际招标采购的机电产品。】

【第十二条 除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内容外,招标文件还应包括对制造商的业绩要求和评标依据。对其中重要条款要加注“*”号,若其中一条不满足将导致废标。 评标依据除构成废标的主要商务和技术条款外,还应包括:商务和技术条款中允许偏离的最大范围、最高项数,以及在允许偏离范围和项数内进行评标价格调整的计算方法.

【第二十五条 评标工作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商务、技术均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时,评标价格最低者为中标者。 】(引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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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10 15:50:03 |只看该作者
转载者分析点评意见:

1、由于投标人广东开元所报的产品是“IRMASL,”(美国或者飞利浦);北京沃尔公司所报的产品是OPTICCA(美国),而且“标的”的价格在4000多万人民币(586 x 8 = 约为4600万),因此,属于进口设备的国际招标。

2、根据《政府采购法》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同时,依据依照《 招标投标法》《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下称“《意见》”)和财政部18号令的规定,当时的外经贸部(后来的商务部),也是有关的监管部门。

18号令自2004911日起施行(转载者注:项目招标时候已经执行)。其中,明确规定:

第八十六条政府采购货物中的进口机电产品进行招标投标的,按照国家有关办法执行。】


3、按照当时外经贸部的有关规定,国际招标采用标准范本。其中,范本的第一册是统一的印刷本,有关表格清清楚楚。评标办法是“最低评标价法”而不是所谓的“综合评标法”;(俗成“百分制打分法”)

那么,怎么会有【“国信公司的招标给出了打分标准,但是很粗糙。权重分值分别是:商务15分,价格30分,技术55分。”】

怎么会有【根据他回忆,在200546日,他们跟国家发改委进行过一次沟通,谷律师发现投标文件凌乱不堪,与以往他所接触到的印制精美、厚厚的投标文件截然不同,谷律师说:“这样的投标文件,其内容随意更改非常容易,调个”包“一般也不为人知,很容易发生暗箱操作。” ??

在该项目的招标公告中,一个只是笼统的说招标,另一个明确说“国内招标”;那不是有意为之,明显的回避应该的“国际招标”吗?

在这个项目中,有一个矛盾现象:一方面,请著名的、有国际招标资质的公司来做招标代理;一方面,又回避国际招标的基本程序规定。本人以为,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某些强势招标人的意愿,而招标代理属于不得不服从的尴尬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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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10 15:53:10 |只看该作者
参考资料:

有关的招标公告和中标公告:

其中,远东公司的招标公告:分上下两部分:

远东招标公告 1.jpg


远东招标公告 2.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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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信公司的招标公告:

国信招标公告 123.jpg

国信公司 招标公告 2.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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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10 15:59:13 |只看该作者
本人不理解的是,两份同一天发出的招标公告,一个明确的指出发改委和卫生部是招标人;另一个却说,受卫生部的委托,进行招标。

难道,这两个类似的项目,竟有着什么巨大的差异吗

类似的东西,进行“打捆”招标,是很有好处的,现在,人们说的“批量采购招标”,即有此含义。那么,卫生部为什么要把它们分成两个不同的招标项目呢?

一个招标项目,定于20041119日开标(远东);另一个定于20041117日开标(国信)。

而同样的东西,如便携式血气分析仪,一个是项目300台;一个项目是286台。

本人百思不得其解。都叫做“国家医疗救治体系项目”,难道:一个项目是专供北方地区的,另一个是专供南方地区的?

中标公告

远东公司的评标结果公示:

血气分析仪招标结果 远东 公示 1.jpg


血气分析仪招标结果 远东 公示 2.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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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10 16:03:10 |只看该作者

国信公司的评标结果公示:

血气分析仪招标结果 国信 公示 1 .jpg

血气分析仪招标结果 国信 公示 2 .jpg


而除了评标委员会以外,又多出了一个“项目领导小组”的决定,这是哪里来的非法定程序,它是由那些人组成的?它又在招标评标过程中,起到怎样的领导作用??
为什么说,是领导小组(而不是评标委员会)决定:E包和L包的投标被拒绝?
两个同时招标的项目,一个编号为112分包;另一个叫做:A---L,显然是招标人便于区分。那么,一个在20041117号开标,地点是北京国宏宾馆;另一个项目,是2004年的1119日开标,地点是北京职工之家。
显然,是为了同一批招标人的有关人员便于参与。那么,是不是同一批专家呢?据说,北京沃尔公司质疑评标专家是写什么人,没有得到答复。
如果,两次招标,对同样的设备仪器,有不同的专家来评审,得出不同的结论,怎么办?
比如说,北京沃尔公司中标一个项目,而广东开元公司中标另一个项目,那样,问题就比现在少了吗?不然,肯定,人们更会质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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