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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镇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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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救:合伙企业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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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81#
发表于 2013-3-22 12:43:42 |只看该作者
呵呵 政府采购工作的具体执行操作人员,如果不能正确理解相关法律法规,如何能做好一个项目的采购呢,况且做政府采购文件的人不仅要熟悉政府采购及招投标的法律法规还得熟悉其它涉及的法律法规,以及具体项目涉及的行业。我做了八年,越来越觉得自己的知识不够用。

不过万分感谢学以致用,仅这名就给了我N多启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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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22 12:44:17 |只看该作者

回 镇采 的帖子

镇采:
没交肯定是收都不收,交了但形式金额等等没按招标文件要求的则先收投标文件,再在投标文件初审予以拒绝,这很难理解、实际工作中难操作吗?而且18号令里也没错,错的是理解文件的人!
       18号令的法条不支持你这样去理解。
     按照您的理解,在接受投标文件的时候,投标人拿了张白字,然后在上面写上“我已交纳投标保证金”,招标人就应该收下投标文件。到了评标阶段,评标委员会再对投标人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进行评审。
    我们回头看18号令。
     第36条第2款最后一句: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拒绝接受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开标前)
    红色字眼显示部分,是不是应该按照您在开标后(评标时)的去理解呢,即投标保证金的形式、数额等要求是否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呢?而不是到了评标阶段才看形式、数额等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呢?
    第56条,投标文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一)应交未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时)
        显然,18号的表述还是存在问题的嘛!
我只向真理低头,keep wal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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谦谦君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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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发表于 2013-3-22 12:44:57 |只看该作者
一般只要在供应商条件中,提一个注册资金要求,就可以避免争议。我们是这样来做的。[s:125]
qinl -- 谦谦君子 披露现实,点评案例。招标投标,消除烦恼! 业界内外,携手共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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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发表于 2013-3-22 12:46:49 |只看该作者

回 镇采 的帖子

镇采:
呵呵 政府采购工作的具体执行操作人员,如果不能正确理解相关法律法规,如何能做好一个项目的采购呢,况且做政府采购文件的人不仅要熟悉政府采购及招投标的法律法规还得熟悉其它涉及的法律法规,以及具体项目涉及的行业。我做了八年,越来越觉得自己的知识不够用。

不过万分感谢学以致用,仅这名就给了我N多启发了。
   是啊!
   正如您告诫我的
:这一行不是想当然的行业,在实际工作中需要对法和规逐条逐词甚至于逐字去理解,这么细致的理解完了还要重新理解各法条之间的联系。(您的原话)
我只向真理低头,keep wal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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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22 12:52:15 |只看该作者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
哈哈!当然不行。
实际工作就按照您的理解去做吧,那是政府采购法的错,不是执行人的错,你是善意去执行的。否则您开展工作起来,寸步难行。
       实际工作就按照您的理解去做吧,那是《政府采购法》的错,不是执行人的错,你是善意去执行的。
      知道自己是本着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去开展工作即可。但在《政府采购法》本身前后矛盾的前提下,您还是依然认为“法就是法,.....",这本身就不存在两全其美的做法,否则您开展工作起来,寸步难行!
      请您细细体会这段话!共勉!
我只向真理低头,keep wal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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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发表于 2013-3-22 12:53:29 |只看该作者

回 qinl 的帖子

qinl:一般只要在供应商条件中,提一个注册资金要求,就可以避免争议。我们是这样来做的。[s:125]  (2013-03-22 12:44) 
   问题是合伙企业不存在注册资金说法。
我只向真理低头,keep wal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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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87#
发表于 2013-3-22 12:54:06 |只看该作者
是我的原话啊,我的确常常揪字眼。

经过与您的讨论,现在我已经比较清楚的理顺了自己对政府采购法二十一及二十二条的理解。

万分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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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88#
发表于 2013-3-22 12:56:09 |只看该作者
您说“告诫”严重了,资料员原是针对“孙子”小小的回敬,现在我们都当没看到那两句行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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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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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22 12:56:16 |只看该作者

回 镇采 的帖子

镇采:是我的原话啊,我的确常常揪字眼。

经过与您的讨论,现在我已经比较清楚的理顺了自己对政府采购法二十一及二十二条的理解。

万分感谢! (2013-03-22 12:54) 
    揪字眼,没有错,在讨论这些问题的时候,  揪字眼,用词谨慎,一点都没有错!
    我可能比任何一个网友都这样呢!
   所以,一般情况下,我不会说出”资格初审“这样的名词!
我只向真理低头,keep wal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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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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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22 13:07:27 |只看该作者

回 qinl 的帖子

qinl:一般只要在供应商条件中,提一个注册资金要求,就可以避免争议。我们是这样来做的。[s:125] (2013-03-22 12:44)
政府采购,还是不要提注册资金为好。我们当地文件规定,注册资金不得做为资格条件,也不得进行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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