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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谈判是否可采取综合评估的方法确定成交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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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0-8-31 16:11:2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评判时间: 2010-9-30 18:00

裁判观点: 详见跟帖。

最佳辩手: 镇采

  竞争性谈判是否可以采取综合评估的方法确定成交供应商,还是只能采取符合要求的最低价确定成交供应商,诚请各位发表高见!

结束时间: 2010-9-30 18:00 裁判: hetan719

正方观点 (9)

可以采取综合评估的方法确定成交供应商

反方观点 (0)

只能采取符合要求的最低价确定成交供应商

辩手:3 ( 加入 )
 
辩手:0 ( 加入 )
    已有 1 人评分威望 收起 理由
    wsytl1976 + 5 发起关于实际问题的辩论!

    总评分: 威望 + 5   查看全部评分

    坚持是一种战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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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精灵王

    沙发
    发表于 2010-8-31 17:23:17 |只看该作者
    回楼上1124:并不是所有项目“来满足采购人的最低的技术和商务要求,”就可以满足采购人的需求,对某些项目如果把采购人的特殊需求忽略掉,那采购人的确还不如不买,买了便宜的产品表面上节约了资金,但达不到实际使用需求买了等于没买,反而是浪费财政资金。
    所以在实际工作中,对于项目的评价方式我更倾向于就项目来确定,而不是就采购方式(目前就公开、邀请和谈判三个方式而言)来确定。
    综合政府采购法以及财政部发布的各文件精神,适用竞争性谈判方式有一条是“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与“最低评标价法适用于标准定制商品及通用服务项目”不觉相互之间有矛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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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精灵王

    板凳
    发表于 2010-8-31 17:25:51 |只看该作者
    用采购方式确定评价方式简单粗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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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使者

    把招标做出战斗的激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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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板
    发表于 2010-8-31 23:19:29 |只看该作者

    我是正方的坚定支持者!!

    这个问题我在拙作《政府采购实务讨论(一)——竞争性谈判》中专门提到过!

    在此引用一下原文:


    我个人认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的规定,与实际情况严重脱节,可操作性非常差

    竞争性谈判这种采购方式的特殊性就决定了,取最低报价的原则是不合适的。为什么说竞争性谈判这种采购方式特殊呢?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项目都是一些什么项目,是招标后无人投标的、是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是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的、是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是事先不能计算出价格总额的。一句话,“竞争性谈判解决的是招标解决不了的项目”。

    既然只有符合这些特殊情形的项目才能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采购,那么竞争性谈判又怎么能够遵循一种简单的取最低报价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呢?虽然它前面还有一句“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但是什么样的质量和什么样的服务算是相等,我估计是没人能够说得清的,这在实际的谈判过程中极易造成扯皮现象,几乎完全没有可操作性。

    我在实际实施的过程中的做法是,确实可以取最低报价成交的,比如较简单的普通设备采购项目,还是要尽量遵循这个原则。确实不适合取最低报价成交的项目,比如那种大型的信息化系统建设项目(尤其是软件定制开发所占比重较大的),就借鉴《18号令》里面的“综合评分法”和 “性价比法”,首选还是综合评分法,可操作性强,评审结果也有说服力,当然,评分细则的设置要尽量严密,在制定时要尽量将谈判过程中可能会发生的变动考虑进去。

    男,1976年生人,现居山东济南 让我们面对现实,让我们忠于理想~~~ 做一个高尚的人,一个纯粹的人,一个有道德的人,一个脱离了低级趣味的人,一个有益于人民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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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精灵王

    5#
    发表于 2010-9-1 11:47:17 |只看该作者
    支持1976的观点。
    对于采购文件,项目评价的方式方法可以说是整个采购文件的灵魂所在。
    对于我们做采购的人员来说,通过采购过程的一系列的工作,最终目的无外乎两个:选择性价比好的产品或是选择出一个优秀的供应商。前者一般是指能购买到现货的,如小型机等货物设备类,后者一般指购买期货,如1976所说信息化系统工程。一个信息化的系统工程项目往往从设计施工到调试成功所经历的工期较长,属期货产品,所以就更应采用综合评价,这其中就要包括企业的综合实力评价。而在最低评标价的评价中是不考虑企业的综合实力差距的,而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在信息化系统工程项目中是较难实现。个人还是那个观点:应就项目的不同选择不同的评价方式。
    所谓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只能在通用性货物和服务中实现,个性化的项目很难实现,在实际工作中更难操作。
    就我目前所看到的各省市政府采购的竞争性谈判文件,一般只仅有一句“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人”,实际评审中也只仅仅核对下是否满足最基本需求,只要满足就视同为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可以说绝大多数的最低评标价已经被简化成最低报价成交了,最多象征性的加个什么自主创新评价、节能环保评价(目前自主创新的评价还是虚的,因为目录还没出来)。既是如此,最低评标价更只能适用于通用货物和服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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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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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发表于 2010-9-1 16:23:10 |只看该作者
    招标投标活动的根本目的,是通过要约和承诺机制,形成并订立一份有较强可执行力的合同,评标的目的还要保证招标人与最终确定的中标人之间将要签订的合同的可执行力,理想的境界是使合同双方对合同的理解高度一致,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尽可能少或不出现争议。招标投标活动本身固有的竞争性决定,评标办法就是告诉评标委员会如何评标的文件,是规制评标活动的具体化了的“法律”。综合评估法以投标文件能否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为前提,强调的是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将技术和经济因素综合在一起决定投标文件质量优劣,不仅强调价格因素,也强调技术因素和综合实力因素。实践中,竞争性谈判采用最低价法往往仅以投标价说话,难免出现表面上采购到价廉的商品或服务却难以保障质量造成浪费资金的现象。所以说,竞争性谈判中运用综合评估法完全必要也是可行的。
    老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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