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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散采购办法应规范十二大现实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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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2-28 09:14:2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财政部《2007年政府采购工作要点》明确提出,今年要“进一步加大规章制度的建设力度”,其要点之一就是要制订《政府采购分散采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分散采购办法》)。对此,笔者认为,《分散采购办法》的制订应注意规范以下十二个方面的常见问题。

1、分散采购信息的发布问题。《采购法》第七条明确规定,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原则。可见,分散采购是政府采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按照《采购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因此,分散采购信息也应当公开发布。可在实际工作中,我们从有关发布信息的媒体上却很少见到采购人发布的分散采购信息。这样,如果我们“忍让”分散采购信息不对外公开发布,其支出资金的节约效果等就无法得到保障。因此,在制订《分散采购办法》时,就必须要对分散采购信息的发布行为加以全面地规范。

2、分散采购方式的报批问题。分散采购作为政府采购的一个组成部分,理应严格遵守和执行《采购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政府采购方式。如果分散采购项目的采购规模超过公开招标的限额标准,那么,就应选用公开招标方式,同时,即使是在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下的分散采购项目,也应依法“选用”非公开招标方式。而在实际工作中,不少的采购人在实施分散采购时,既不考虑公开招标的限额标准,又不向有关部门备案报批,这很容易为暗箱操作留下可乘之机。为此,在制订《分散采购办法》时就必须要对分散采购方式的选用作出规定。

3、分散采购人员的技能问题。客观地讲,无论是从采购专业水平,还是从采购操作技能等方面来看,采购人实施的分散采购操作总是不够规范的,特别是在遇到应实施“公开招标”的分散采购项目时,不少的采购人更是缺少必要的组织能力和专业技能,但他们却又不愿意将分散采购项目委托给代理机构去实施,从而导致分散采购操作基本上都是“自由”式采购,无法得到理想的采购效果。为此,在制订《分散采购办法》时,必须要对采购人的操作技能作出最低的要求,凡达不到这最起码要求的,其分散采购项目也要通过委托的方式实施。

4、分散采购的评审小组问题。在实际工作中,不少采购人在实施分散采购时,自己拟定标书、自己开标、自己评标、自己决定中标商等,根本就没有考虑自己是否具备招标或评标方面的技能等,也很少聘请专家参与评标。这样一来,由采购人自己评标,其公正性就难以得到保障,也影响了供应商之间的公平竞争。因此,对分散采购活动,必须要求采购人严格按规定聘请专家参与,同时,如果采购人不具备相应的组织能力时,则要将分散采购项目委托给采购代理机构实施。对这些要求,在制订《分散采购办法》时必须要作出严格的规定。

5、分散采购的资金拨付问题。由于不少地方的分散采购资金都是由采购人自己掌握和支配的,这样,采购人对其分散采购行为就只需自己一个单位就可操作完毕,而无需其他部门的介入,从而就能“逃避”方方面面的监督与管理。这对财政等部门来说,要进一步加强采购工作的监管就有一定的难度。而如果对分散采购资金也实施财政集中支付手段,那么就能在事前“管”住采购人的分散采购行为,也能根据实际需要参与对分散采购活动的现场监督等。因此,对分散采购资金实施财政集中支付,也要在《分散采购办法》中加以明确。

6、分散采购的合同订立问题。根据《采购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可在实际工作中,不少的分散采购人,将他们的分散采购工作视同自己要购买商品一样“简单”,一手交钱一手拿货,而没有签订任何协议。而采购回去的产品一旦发生了质量问题就去维修,反正使用的是公款,谁也不去计较,更不想花费自己的时间和精力去与供应商交涉等,这就严重地浪费了财政资金,同时,即使想去打一场官司,却又因无凭无据等。因此,在制订《分散采购办法》时,一定要对分散采购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或协议关系提出严格的要求。

7、分散采购的质疑与投诉问题。在实际工作中,不少的潜在供应商,特别是一些参与分散采购活动的投标人,在发现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或损失时,只知道与采购人直接进行单方面的“交涉”,而不清楚对采购人实施的一些不正常或歧视性的分散采购行为,也可以向采购监管部门提出投诉等,同时,即使有人想到了,却也不清楚投诉的程序或渠道等,因而,也只能主动放弃对分散采购行为的投诉,这就直接滋长了分散采购人的违法乱纪行为。因此,在制订《分散采购办法》时,也要一并考虑供应商的质疑和投诉问题。

8、分散采购的回避制度问题。在实际工作中,不少的分散采购人总是有一种误解,总把分散采购当成是应由自己实施的自由采购,因而,有时就去找自己的朋友、关系户,甚至于亲戚等采购,以慷国家之慨去拉近他们私人之间的关系或友谊等。而事实上,分散采购活动同样是要遵守执行政府采购法律规定的,采购人与供应商等当事人之间也应遵守法定的“回避”关系。对此,在分散采购牵制力度比较薄弱的现实前提下,通过《分散采购办法》来规范分散采购活动中的回避关系,也确实非常必要。

9、分散采购的档案收集问题。在实际工作中,几乎很少有采购人能“拿”出他们实施分散采购操作的档案资料来,对如何实施采购操作、哪些供应商参与了分散采购活动、投标与报价情况如何等等事项,都没有一个全面完整的记载,如果出现了什么违法乱纪问题,更是无从“考证”或“核查”。因此,必须要求分散采购实施人详细地记录和收集其实施分散采购的活动情况,这不仅仅是为了保存或完善证据资料,更重要的是要“落实”当事人的责任,并借助于收集采购档案资料,进一步增加采购过程的牵制力和透明度。因此,在制订《分散采购办法》时,也应考虑到如何规范分散采购的档案问题。

10、分散采购的法律责任问题。对分散采购活动而言,虽然其采购规模不大,采购形式简单,采购当事人也少,但,他们之间的法律责任还是要严格落实的。对采购人来说,如果他们不按规定使用采购方式、有意规避公开招标等,那么就应当受到警告、罚款等处罚或处分;而对供应商来说,如果他们采取行贿、提供虚假资料等方式谋取中标资格等,尽管是发生在分散采购活动中,但他们还是同样要被处罚,情节严重的,仍可以被列入黑名单中。这些都是《采购法》明确的责任和义务。因此,在制订《分散采购办法》时,也必须要明确分散采购当事人的法律责任,以便更好地规范分散采购行为。

11、分散采购的操作程序问题。采购人在实施其分散采购操作时,几乎都是自己决定何时采购、如何采购等,这就导致财政部门对采购人实施的分散采购活动一无所知。对此,为了有效提高采购信息的统计质量、遏制擅自扩大采购规模或私自调剂采购项目等行为的发生,对采购人实施的分散采购就必须要求其在事前要向财政部门申请和备案,必要时,还必须邀请财政部门参与现场监督等,而不可先采购后报批,或就隐瞒不报等。因此,对分散采购项目的操作程序必须要在《分散采购办法》中予以强化。

12、分散采购的目标与宗旨问题。由于分散采购项目基本都是采购人自己自行操作实施的,在这种情况下,采购人有时为了自己的私利,如为了片面追求资金节约率等,就会不顾及国家或社会利益,或为了眼前利益,也不再优先采购节能或环境标志产品等,这就使得分散采购活动的实施有违或偏离了《政府采购法》的法制轨道,丧失了法定的目标和宗旨。因此,《分散采购办法》的制订,首先就必须要明确分散采购人通过其分散采购应当要达到或实现的宗旨和目标。

来源:硅谷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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