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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招标] 关于 商务部2014年 1号令的学习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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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4-3-21 13:59:32 |显示全部楼层
为什么将“评标报告”改为“评标情况报告”,沿用“评标报告”的名称会产生社么问题?
请解疑释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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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4-4-3 16:31:38 |显示全部楼层
第46条:“认定投标人数量时,两家以上投标人的投标产品为同一家制造商或集成商生产的,按一家投标人认定”该条款没有考虑到价格因素,若某一制造厂家的投标人恶意使用该条款,联合另一家报出一高一低的价格,等于他比其他投标人多了一次报价机会,而两个投标人肯定有一家有效,这不是明摆着给他们提供串标机会吗。

第46条给实际操作留下了不可测和不可控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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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4-4-4 08:57:43 |显示全部楼层
续3楼,对1号令第46条的思考:对一个制造商在法规允许的情况下,通过两个不同的代理作为两个投标人在同一次开标有两次报价机会,而且肯定还被认可一个,显然对其它投标人是不公平的,有违招投标的“三公”之一的公平原则,同时,也给评标造成困难,即,若认可高价有效,对投标人是损失,若认可低价有效,则对其他投标人不公平,也会引起投诉,真不知道如何是好。
  建议参考7部委2005年第27号令第32条的处理办法,“......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只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否则应作废标处理”。
   这样就解决了1号令第46条所带来的实际操作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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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4-4-4 14:26:55 |显示全部楼层
1号令没有限制评标货币一定是美元,那规定任何一种外币都可以作为作为评标货币,甚至统一转换成RMB也可以,这样的理解不知对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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