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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定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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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士

楼主
发表于 2014-3-31 10:48:14 |显示全部楼层
部分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政府委托的公共资源交易的人格化代表,是按国家规定的自行招标的思路来的,这里并不是“代理机构”,而各项目单位只是项目实施单位。

简单的说“各级政府是大业主,采用自行招标方式”。

请问这种方式,是不是有什么不妥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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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4-4-1 11:49:09 |显示全部楼层
还有一个问题,集采机构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到底是个什么关系,是物理整合,简单的驻场叠加,还是化学反应,不仅仅是场所同时还是执行着?

首先要搞清楚这个问题,这个是前提,不然都是空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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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4-4-1 14:50:31 |显示全部楼层
有的地方政府采购中心撤销,有关职能并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有的地方就是保留,但是驻场办公,所以每个地方都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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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4-4-1 14:58:50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按照现在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按理说“一委一办一中心”的模式,三权应该分离的,但是实际情况呢?中心一般作为一办的二级机构,地方政府应该算是“违法”。但在大环境里谈法律规定,我只能“呵呵”,庸人自扰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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