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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定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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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24 10:29:00 |显示全部楼层 |倒序浏览
  浅谈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定位问题


    中国采购与招标网2014310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还需优化顶层设计》一文提出“实际上在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活动中,公共共资源交易平台并不能替代政府采购集中采购机构和招标代理机构。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对于公共资源交易机构还需要继续优化顶层设计,梳理好公共交易中心的工作的范围,明晰好公共资源交易机构的职能和定位”。事实上,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职能定位问题是公共资源交易体制改革中最为关键的问题,没有“之一”。

      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常见模式

           各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模式不一,最为常见的是将原有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政府采购中心和产权交易场所等整合而成。

      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常见模式的弊端

   (一)机构性质问题

    原有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往往是隶属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事业单位,原有的政府采购中心往往是隶属于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的事业单位(近年来多已脱钩,但大多保留事业单位性质),而产权交易场所既有属于事业单位也有属于国有企业的。将不同性质的机构整合在一起,直接导致体制不易理顺。广东省某市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挂牌大半年,而“三定方案”却迟迟未出,与上述原因不无关系。

    (二)机构职能定位问题

    原有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是交易场所,负责招标投标活动的见证工作,与招标代理是截然不同的角色;原有的政府采购中心是集中采购机构,是采购代理的角色;原有的产权交易场所往往既是交易场所,又负责部分交易活动的操作。这就导致整合之后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往往难以明确一个统一的职能定位。

    三、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职能定位的基本问题
   
      目前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职能定位的基本问题归结起来有两个:

   (一)“监管”和“见证”不分
   
      各地的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模式各异,有的设立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监管,有的由原有的各监管部门继续监管,有的是上述两种监管相结合,有的是赋予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一定的监管职能。如果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又负责部分监管职能又负责交易平台的建设运营的话,容易把监管和见证混为一谈。

    (二)“见证”和“代理”不分

    各地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职能各异,有的只作为交易平台负责见证工作,有的实际上是代理机构或者从事项目的部分具体操作,这就产生了既是“边裁”又是“运动员”的问题。

    四、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职能定位的解决思路

   (一)机构性质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区别于代理机构和营利性组织,应具有公益性、非营利性的性质,否则设立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必要性就大打折扣。因此,建议明确: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统一为事业单位的机构性质。而且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统一严格规范收费标准,不以盈利为目的。

    (二)职能定位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区别于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不能既是“边裁”又是“运动员”。因此,建议明确: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交易场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要负责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见证工作,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能从事招标采购的代理工作或交易活动的其他具体操作。

    (三)监管问题

     当前,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如果履行部分监管职能,必须得到原监管部门的认可和授权。鉴于我国公共资源交易体制改革的顶层政策设计仍未出台,监管职能这个最敏感的问题建议先搁置。长期来看,趋势是多头管理改为单头管理或少头管理。

    (四)延伸问题

     参考国家发改委《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的思路,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后的发展可以参考以下思路:

       1、交易平台逐步放开,业主(采购人)和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如有条件也可建设运营交易平台。

       2、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转为建设运营公共资源交易的公共服务平台,作为政府和各交易平台、公共资源交易各市场主体的沟通桥梁。

       3、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各交易平台的监管,作为在政府简政放权、减少行政审批以及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的背景下,政府创新社会管理模式的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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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4-3-24 17:25:38 |显示全部楼层
本文为原创,请各位前辈专家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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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4-4-1 09:02:47 |显示全部楼层
    高度赞同8楼的大部分观点,尤其欣赏“坚持公共资源交易过程市场化,坚持公共资源交易收费公益化,坚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法治化。”的观点。
   
       另外,有三点请教:

      1、公共资源交易难产,其根源在于既得利益部门和团体不肯放权,何来的根子在市场经济体制尚不完善?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虽然有待深化,但是相对而言,另一项改革才是远远落后吧?

       2、“公共资源交易主体公司化”,请问您所指的交易主体包括哪些?我的理解是包括项目委托方(即招标人、采购人、出让方、委托方等)、竞争方(即投标人、供应商、竞买人、竞价人等)、代理机构(即招标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拍卖人等)、交易平台(即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

      可能是我理解跟您的本意不一样,因为至少公共资源的委托方是不可能公司化的。

       3、“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组织,应当避免成为事业单位,更要避免拥有监管职能”,基本赞同,但是参考国家发改委《电子招标投标办法》,我认为将来可能在公共资源交易体制实行监督、管理和操作三分离,即:行业主管部门或新的监督部门行使监督职能,属于机关单位,通过监督平台行使公共资源交易的监督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改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服务中心,属于事业单位,通过公共服务平台行使公共资源交易的管理权,主要是对各交易平台是否规范运作、是否符合三公原则进行检查、评价;交易平台企业化,正如8楼所言,交易过程市场化、交易监督法治化——当然,如果交易平台放开,不再是垄断,那收费问题公益化的问题就自然解决了。
        
      纯属探讨,欢迎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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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4-4-1 14:10:08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按照管办分离的原则,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只能作为一个交易平台而不是代理机构,即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能代替集采机构、招标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拍卖行等中介代理机构,不能做执行者、操作者。当然,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干,现实中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往往由原有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政府集采机构和产权交易机构整合,这种整合又往往只是物理整合,而不是化学整合,这是目前公共资源交易体制改革的其中一个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也许只有顶层政策设计出台之后才可能有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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