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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招标] 浅谈新《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之“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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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4 11:13:1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浅谈新《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之“新”

作者:汪才华 来源:中国经济导报


        2014年2月21日,商务部以2014年1号令发布了《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新《办法》),新《办法》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原《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商务部2004年第13号令)(以下简称原办法)同时废止。笔者拟从与原办法对照角度浅谈新办法,希望对业内人士学习新办法有所帮助;笔者并将提出一些个人意见,希望引起立法部门的重视和同行的共鸣。
   
       新《办法》是在原《办法》运行了近10年后的一次全面修改,是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九部委局2013年23号令)、《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委2013年20号令)、《关于印发招标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招标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19号)等相关法律文件相续下发的背景下制定的。新《办法》多处体现了与这些法律文件特别是与《实施条例》的衔接。新《办法》是在国务院简政放权的新形势下制定的,新《办法》名称中的“试行”一词,笔者分析,一方面体现了新《办法》制定的迫切性,另一方面也体现了立法时考虑了新《办法》在新形势下可能在不久的将来还将面临修改。
   
        就与上位法的《招标投标法》及《实施条例》衔接方面,首先,在时限上,新《办法》做出了大量修改,比如原《办法》中规定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流程中的发售期不少于20日的规定,早已不符合招标文件发售短时间内集中在招标投标交易场所进行的实际。不过,新《办法》并没有直接使用《实施条例》中“不得少于5日”的规定,而是规定“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对于原《办法》中的“大型设备或成套设备招标公告期和发售期不得少于50日”的规定,新《办法》整体予以了删除;对于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澄清的时限,改变了原《办法》“开标日15日前”刚性的规定,完全采用了《实施条例》“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柔性的规定;对于异议提出期限,将原办法规定的“开标日5日前”修改为“投标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对于异议答复期限,原办法并没有规定,新办法采用了《实施条例》规定的“3日内予以答复,作出答复前,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其次,在法律术语上,《实施条例》特别是在9部委局23号令出台后,招标投标法律体系中的“质疑”、“废标”已经成为历史字眼,分别以“异议”、“否决投标”取代,新办法对原办法中的37处“质疑”、10处“废标”全盘予以了修改;对于“投标文件撤销”,原办法并未提及,《实施条例》对其与“投标文件撤回”进行了区分,新《办法》相应予以了明确。

       第三,对于自行招标,新《办法》参照了《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允许“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专业人员,具备编制国际招标文件(中、英文)和组织评标的能力的招标人,经备案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行办理招标事宜”,打破了以前只能委托具有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的行业潜规则。

       另外,对招标机构从业人员的要求方面,新办法参照《实施条例》的规定对招标机构作出了“要求具有一定数量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的原则性规定;对于招标项目管理层级,新办法参照《实施条例》的规定,将招标项目分为“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3个层级,层级越高,管理越严格,对于“非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新办法明确鼓励采购人采用国际招标方式进行采购。

       在与其他法律文件衔接方面,对于电子招标投标,新《办法》作出了“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的,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电子招标投标的规定执行”的原则性规定;按照《电子招标投标办法》明确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由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行政监督平台三部分组成的设计思路,新办法明确了商务部负责建设和管理全国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电子公共服务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并委托专门网站建设和运营这两个平台。不过,需要注意的是,新办法并没有谈到交易平台的建设和运营问题。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出现“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及使用国外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情形时,在“重新招标”和“顺位递补”之间,新《办法》参照《实施条例》将选择权交给招标人处理(即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并没有采用9部委局2013年23号令作出的“顺位递补优先”、“重新招标次之”的选择方式(即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与招标人预期差距较大,或者对招标人明显不利的,招标人可以重新招标)。
   
       就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管理自身特色方面,新办法依然保留了一些特色或进行了一些制度创新,在招标范围上,新办法对机电产品的具体范围完全采用了海关商品编号予以界定。在招标流程上,新办法依然采用专门网进行全国范围内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一网实现招标项目建档、招标过程文件存档和备案、资格预审公告发布、招标公告发布、评审专家抽取、评标结果公示、异议投诉、中标结果公告等招标投标活动的全部流程。在招标文件发售期上,采取了5个工作日的更长的发售期限,区别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法定的5日。

       在评标办法上,依然采用“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价法”,区别于工程建设项目的“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和“综合评估法”。对于出现顺延投标截止时间的情况,明确了招标人一要提前3日作出,二要确保潜在投标人收到。对于中标环节,依然保留了评标结果公示和中标结果公告两个流程。对于中标通知书的发出,明确了招标人应当在中标结果公告后20日内。
   
       新《办法》明确了配套的3个文件《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管理办法》、《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管理办法》、《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综合评价法实施规范》由商务部另行制定,我们试目以待。特别是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质审批随着《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的下发予以取消的情况下,如何加强招标机构的管理,需要考验立法者的智慧,值得行业期许。
   
     (作者单位:江西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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