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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省级政府采购监督员工作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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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9 13:17:1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豫财办购〔2006〕19号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采购监督工作,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政府采购监督员是由省财政厅、监察厅聘请,受省财政厅、监察厅委托以独立身份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的人员。
  第三条 政府采购监督员应具备条件和聘请范围:    
  (一)遵纪守法,廉洁自律;    
  (二)坚持原则,客观公正;    
  (三)熟悉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      
  (四)具有较强的责任感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五)身体健康,适应政府采购监督工作需要;
  (六)原则上从省直各部门、各单位纪检监察机构人员、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中聘请。  
  第四条  政府采购监督员的主要职责:  
  (一)监督本部门(单位)日常政府采购工作;
  (二)受省财政厅、监察厅委托对政府采购项目的前期调研、专家抽取、招标(谈判、询价)、验收、考察、供应商履约等进行现场监督,独立、负责地提出监督意见;
  (三)对政府采购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向省财政厅、监察厅反映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政府采购监督员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各部门、各单位对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三)现场监督开标、评标过程;
   (四)中标执行及合同履行情况;
  (五)政府采购专家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六)其他应当监督的内容。
  第六条  政府采购监督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知情权;  
  (二)对政府采购供应商选取、评审专家抽取等政府采购活动的知情权;  
  (三)对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及评标活动依法监督;
  (四)对政府采购当事人招投标行为的合法性实施监督;
  (五)对中标执行及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情况实施监督;
  (六)了解所反映问题的办理情况;
  (七)按规定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第七条 政府采购监督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时参加采购过程的现场监督,并对政府采购招标、谈判、询价过程进行监督,并独立、负责地提出监督意见;  
  (二)及时、准确地向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反映采购人、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等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情况;  
      (三)向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反映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四)协助有关部门调查有关政府采购投诉及违法违规案件。
  第八条  政府采购监督员应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在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过程中,自觉遵守《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做到廉洁奉公、依法办事。
  (二)不得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项目的监督活动。对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监督项目,如受到邀请,应主动提出回避。
  (三)严格遵守政府采购工作程序和规定,做到行为规范、办事公正;
  (四)接受监督邀请不得无故缺席或委托他人参加;
  (五)不得从事有损于政府采购形象的活动;
  (六)不得向外界泄露政府采购评审情况;
  (七)其它应遵守的工作纪律。
  第九条 政府采购监督员聘请及使用程序:  
  (一)由部门(单位)按照规定的条件推荐政府采购监督员;  
  (二)经财政部门、监察机关审核登记后,对符合条件的政府采购监督员进行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培训,培训合格进入省级政府采购监督员库,颁发政府采购监督员证书;
  (三)需要现场监督时通过随机抽取确定监督人员。
  第十条 政府采购监督员聘请期限:        
  (一)政府采购监督员每一个聘期为两年,聘期满后,根据聘期内本人表现和考核情况及本人意愿可以续聘,但连续聘任不得超过两个聘期;  
   (二)政府采购监督员在聘期内因自身原因不能或不适宜履行监督职责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监察机关、财政部门同意后,解除聘请关系并通知其所在单位。
  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监督员不按本暂行规定履行监督职责的,监察机关、财政部门将取消政府采购监督员资格,并通知其所在单位。
  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监督员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省财政厅、监察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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