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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招标] 关于中国驰名商标是否可以运用在招标文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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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23 13:50:24 |显示全部楼层
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在日前举行的贯彻新《商标法》实务研讨会上表示,“驰名商标”并非荣誉称号,从5月1日起“驰名商标”禁止出现在商品包装上,也不能用于广告宣传、展览,否则将面临1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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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4-4-23 13:52:38 |显示全部楼层
新修订的《商标法》 第十四条 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在商标注册审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局根据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在商标争议处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在商标民事、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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