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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汪才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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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 汪才华:投标文件密封问题法律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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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欲而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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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表于 2014-5-24 10:03:40 |只看该作者
密封只为保护投标人的投标机密不被代理机构和招标人主动或被动的泄漏,发展成为现在的淘汰投标人的手段,实在是招标投标进入我国的悲剧之一。
无欲而钢 邮箱:wyqk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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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12#
发表于 2014-5-25 09:36:36 |只看该作者
那开标时密封互检的环节是不是可以不在进行!只是征求一下投标人的意见就可以了。没有意见即开启他的标书...
好商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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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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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发表于 2014-5-25 10:18:39 |只看该作者

从前,投标文件有相当一部分是邮寄的。邮寄的投标文件在开标前当然需要检查密封是否完好,招标人或招标机构在从邮递员手中接过文件时也要检查密封情况。此处的检查密封是为了防止文件在邮寄过程中和开标前被泄密。
从前,投标截止时间与开标时间往往不是同一个时间,当然在开标前也需要检查密封情况,以免在截止时间与开标时间的时间差中文件遭泄密。


如今,投标人在开标现场递交投标文件,不密封又怎样?!检查开标现场递交的文件密封又为了什么?
投标人自己都不担心信息泄露(投标人肯定盯着自己的文件),别人又何必瞎操心!
真是放屁是否需要脱裤子都要管!而且规定,放屁一定要脱裤子,否则,一律枪毙!
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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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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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发表于 2014-5-26 08:48:45 |只看该作者

回 sw60606 的帖子

sw60606:那开标时密封互检的环节是不是可以不在进行!只是征求一下投标人的意见就可以了。没有意见即开启他的标书... (2014-05-25 09:36)
我们的立法出现了问题,在法律法规没有改变之前,依法进行。目前来说,在实践操作中,为了避免引发不必要的麻烦,建议还是按现行的法律法规执行,认认真真走这一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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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发表于 2014-5-26 11:12:06 |只看该作者
回楼上网友 :


理论上的探讨,不等于不管不顾法律法规的规定,自己随随便便;法规还是要执行的。


问题在于如何执行 ?我理解:还是要按照李小林副秘书长在深圳《条例》学习班讲的那样(大意),重点在于“密封”,在于对投标人的投标保密;而不是其他“要求”——比如:如何盖章或者签字……


第二点,拒收密封不符合的投标文件,不是“废标”“;而是当他密封合格后,再收。


那样,还是能够符合原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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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云使者

16#
发表于 2014-5-26 17:11:41 |只看该作者
这个  应该有编写的人出来解说
咱们只能讨论
不管怎么说不是给了一个法律依据
个人理解:只要不是恶意的设置什么 密封  废标的话    还是可以理解的  这也是对投标人去自己东西的自我保护不是[s: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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