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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汪才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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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整合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方案》征求社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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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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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16 17:37:56 |只看该作者

回 weixin868 的帖子

weixin868:你的回复前后矛盾:前段表示认可社会中介招标的乱象.后段又归根结底否定不是招标机构性质的问题.这不像你提出那些理论时的表述.
目前一些地方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大部分是由纪委主导下成立的,依托现有的集采中心而建立的.基本上,要求所有招标都进场,不充许到社会中介去招标.
这些 .. (2014-06-16 14:19) 
很高兴可以和既有实践经验又有理论水平的朋友交流。
1、认可社会中介招标的乱象和后面说的不完全是招标机构的性质问题,并不必然矛盾,请注意,我说的是“不完全是招标机构性质的问题,并不是说”完全不是招标机构性质的问题“。这个问题我们没有太大分歧,建议不要拘泥。
2、关于有些人以现行法律为理由对改革报以不同的声音,我并不赞同他们的观点,但是在他们提到的法律被废止或被修订之前,我们怎么反驳都显得有些苍白无力。所以我比较赞成改革工作法制先行的说法。
3、目前各地集采中心的做法不一样,部分集采中心还是收取标书费和中标服务费,我这样说没有别的意思,只是想说明各地情况不一样。
4、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有个比较关键的问题是性质定位,如果定位是不得从事代理业务,那集采机构并进来确实值得商榷,目前也有相当一部分人认为集采中心应该作为独立法人独立于交易中心。
5、你说的同体监督确实是个重要问题,也不仅仅存在于政府采购,这一定程度上也是目前的法律体系和部门分工决定的。
6、我说的利益最大化有个前提:自收自支,或至少差额拨款。公务员或参公不属于我说的范围。
    欢迎讨论,共同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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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17 09:35:00 |只看该作者
谢谢你的及时回复.希望多沟通交流,你和我看问题的面不一样,应该都是对的。
我所说的,都是身边每天都在发生的,所有的活证据,就在湖南省政府采购网。
      据我所了解,集采中心作为一级政府的机构,没有自收自支的情况,但差额拨款的有.
差额拨款也是新近成立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时,才出现的,因为差额拨款,就可以收取中标服务费和报名费,这是事实.
集采中心是不能收取中标服务费的,这是采购法规定,如果有,肯定是违法.违法的是少数.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如果要成立,必须是代表政府来主导公平公正招标的,所以,只要不是招标项目必须要具有的特殊招标资质,都必须要在交易中心开标.如果必须要具有特殊招标资质的社会中介招标的,先要就选择招标中介的代理服务进行公开询价,也是由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公平公正公开的方式来确定中介,防止暗箱操作.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从事代理业务的法律依据,就是集采中心.
      事实上,集采中心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并没有不同,只是把集采中心的一些法定权力规范化明确化,比如,业主选社会中介招标,应该是由集采中心采购服务的一项业务,但往往被监管部门直接操作了,以采购限额不足,属业主自采为由,由业主去选中介招标.事实上,虽然是由中标供应商去交服务费,但这个服务费不会低于采购限额,因为招标代理服务没体现在预算里.采购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不能指定社会中介招标,但指定中介招标往往会成为监管机构的拿回扣的业务.
100万以下的工程非招标项目,也是由集采中心来询价招标的,超过100万的工程招标,在确定社会中介时,应该还是由集采中心来招标代理中介的.
      别的所有项目,在进社会中介招标时,属于代理服务,都应由集采中心来招标社会中介,再由社会中介来招标.
以上这些,都是采购法明确了的,过去一直被各监管部门分块在管,而且变成很肥的一块业务,这是作为财政部门的不作为,监督失职,或有意弱化集采部门的职能才导致的.
      所以,依托现有集采中心来成立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把集采中心的职能变成交易中心的职能,再进一步规范、完善、明确,应进必进,应审必审,把分散在各专业部门的招标,按法律规定,都属于采购代理服务,由应该由交易中心来招标中介,再由中介来招标。对不需要专业招标资质的项目,直接由交易中心来代理招标,这是作为负责任的政府从节约出发,主导公平公正公开,把分散在各个网站的招标公告信息,集中在一个网站---政府门户网的交易平台版块,统一公告版面,不能像现在这样,社会中介的公告来项目预算是多少都不清楚。你们觉得这违法吗?集采中心就一定要叫采购中心吗?就不能叫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吗??
      要把集采中心升级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必须要做好顶层设计,把集采中心从财政部门的监管桎梏解脱出来,把这事关所有部门的招投标,不仅仅是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水利、农林、医药等等,在确定招标方案及选择招标机构时,都应该是由集采中心来招标社会代理中介,再由社会代理中介来招标,财政部门的监管也是心有由力不足,这十多年来,都是失职的。这就要成立一个招标委,作为一个县级,至少是由政府的常务副县长(一般主管财政)来当招标委的总招集人,来主持联席会议,才能调动各职能部门,政府还要成立一个招标办,这个至少得由政府办或政务中心的一个副职来专职负责,日常事务,由招标办来协调,协调不了,再由常务副县长来招开联席会议。然后,才是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具体负责所有进场的招标事项。一委一办一中心,这个架构,是各地很成熟的模式,为什么会引来众多的反对声?就是因为动了财政部门的利益。如果还是任由财政部门去监管,去架空集采中心,这就合法了吗?因为财政部门的监管失职,由业主去联系社会中介,再让中介去暗箱操作,贪腐变得轻而易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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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17 10:09:46 |只看该作者
财政部门,一开始成立集采机构的时候,不重视,财神爷管的事多,哪在乎这个集采机构啊,现在权利要被划转了,感觉脸面无光,心里不是味了。楼上的也别激动,国家大事是你能操得了心得么。集采机构就是没有话语权,只能看着各个部位老爷们分肉吃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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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17 10:11:11 |只看该作者
楼上说的情况确实是存在的,集采机构的职能现在确实越来越被弱化,我在此呼吁国采中心的领导们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为大家争取一下集采机构应有的职能,但你说的大多是集采机构的职能,国家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来规范,来加强集采机构的职能,比如统一全国集采机构归政府直接管理,进一步但要把这些职能交到交易中心与法律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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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17 10:21:44 |只看该作者

回 新手报到 的帖子

新手报到:楼上说的情况确实是存在的,集采机构的职能现在确实越来越被弱化,我在此呼吁国采中心的领导们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为大家争取一下集采机构应有的职能,但你说的大多是集采机构的职能,国家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来规范,来加强集采机构的职能,比如统一全国集采机构归政府直接管理,进 .. (2014-06-17 10:11)
不存在与法不符,在《采购法》中,只有一个集采中心,过去各地都叫采购中心,现在把采购中心改名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再依法把所有货物、工程、服务的招标采购项目全部依法整合进来,没有哪里不合法的。
谁能说政务中心整合了所有具有行政审批的部门全部纳入进来办公,这违法吗?
只是一次整合,最终目的,是便民便商,但肯定是依法依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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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17 10:28:53 |只看该作者
呵呵,没必要争执,举个例子,比如现在成立一个新机构,把财政局或建设局或安监局或某某局的职能划给新成立的机构,然后改个名字,你说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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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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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17 10:30:46 |只看该作者

回 weixin868 的帖子

weixin868:谢谢你的及时回复.希望多沟通交流,你和我看问题的面不一样,应该都是对的。
我所说的,都是身边每天都在发生的,所有的活证据,就在湖南省政府采购网。
      据我所了解,集采中心作为一级政府的机构,没有自收自支的情况,但差额拨款的有.
差额拨款 .. (2014-06-17 09:35) 
        本人也有多年招标采购的实践经验,所以很能理解你的心情,但是理性的分析更为重要。
        我很赞成你说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该代表政府主导招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但是对于你说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从事代理业务,目前我没看到有任何一部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提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可以从事代理业务。地方的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办法则模式多样、性质各异,只能作为个案参考。发改委整合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方案的征求意见稿已明确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招标代理等中介服务,而且内部征求意见稿和征求公众意见稿都是如此表述,可见已得到大部分的共识。如果你还是不理解,我们可以就这个问题另外单独讨论。
        我很理解你说的要规范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为,其实这是有人钻了法律的空子,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政府采购法规定“采购人有权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指定采购代理机构”(通用目录的除外)。有人刻意曲解了法律的意思,认为招标人采购人有权自行选择就可以自己说了算,爱谁谁了,其实我认为法律的本意并非如此。招标人采购人有权自行选择的意思有两个: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招标人采购人直接指定代理机构,招标人采购人应该自行依法依规选择代理机构,达到公开招标限额的就应该进行公开招标,达到政府采购限额的就应该走政府采购程序,而不是招标人采购人自己开个内部会议就直接把代理机构定了。这个可能要靠地方的实施办法去规范,以及看地方的规范程度和监管力度。
        最后再啰嗦几句:
1、    应审必审是没错,但是,首先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是法定的,至少目前不可能转移给其他部门,其次没发现任何一部法律法规说监管就一定要审招标文件,再次,现在的主流观点是监管重心后移,加强结果监管和事后监管,是否可行另当别论。
2、    一委一办一中心的模式比较常见,关键是“办”,你懂的。
3、    集采机构可能是没有自收自支的,但差额拨款的肯定有,收中标服务费的也肯定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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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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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17 10:41:34 |只看该作者

回 johnie1980gz 的帖子

johnie1980gz:        本人也有多年招标采购的实践经验,所以很能理解你的心情,但是理性的分析更为重要。
        我很赞成你说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该代表政府主导招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但是对于你说的 .. (2014-06-17 10:30)
      您说得很有道理。
   一委一办一中心中的“办”,现在一般都是既有监督又有管理职能的,这样是不是就成“同体监督”了?那按照征求意见稿中的推进管理职能和监督职能相分离,“办”以后会不会没有监督职能了,就剩下管理职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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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17 10:47:18 |只看该作者

回 johnie1980gz 的帖子

johnie1980gz:        本人也有多年招标采购的实践经验,所以很能理解你的心情,但是理性的分析更为重要。
        我很赞成你说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该代表政府主导招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但是对于你说的 .. (2014-06-17 10:30) 
现在应该叫“一委一局一中心”,按照现在的征求意见,局和中心可以存在从属关系么?

另外:集采机构并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大势所趋,至于采用什么方式整合,物理还是化学,大家拭目以待。目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该是物理方式,集采机构不代理招标采购,还叫啥集采机构啊,政府采购法,都可以废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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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17 11:07:24 |只看该作者

回 johnie1980gz 的帖子

johnie1980gz:        本人也有多年招标采购的实践经验,所以很能理解你的心情,但是理性的分析更为重要。
        我很赞成你说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该代表政府主导招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但是对于你说的 .. (2014-06-17 10:30)
就是因为新的名称叫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所以在法律上不可能找到依据
但只要把集采中心并进去,集采中心的法定权力,也就成了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法定依据.
那个"办",并不直接主导招标,只是从政府的高度,协调各职能部门,包括财政部门.如果没有一个代表政府的部门来协调,来出台政府的管理招标制度文件,交易中心还是被架空的,因为国库支付中心不帮你把关,不招标,或直接去选中介招标,一样可以付款,而且不按制度付了款你也不知.
这个"办",是有一定级别的"办",是代表政府的"办",同时,是受各职能部门监督的"办",但这个办,并不能直接参与或主导招标.大部分工作,这个办只能去协调各职能部门进场的事及财政部门付款把关的事,及发生纠纷时,以政府的角度,去处理协调的事.
关于监管重心后移,这是过时的言论,现在提倡提前干预,事中干预,不要等出了事,去处理人,而应在过程中,我们多提一些防预的措施,比如政务中心的定位,就是注重事中干预.还有各个监察网络平台,都是事中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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