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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整合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方案》征求社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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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4 10:42:19 |显示全部楼层
从这个可以看出,基本上有以下几点可以确定:
1、这个平台只是一个平台,并不直接组织招标,甚至不能审核招标文件,只是提供场地,给中介公司来招标,按照规定的流程和服务范围。
2、基本上确定是"几合一"式的,就是在原有的各唱各的戏,统一到一个戏台上来。
3、相关的利益格局并没有打破,到各省后,由各省的相关部门来制定相关制度。所以各中介机构可以放心了,你奶妈为你们争取到了奶,放心吃!
4、原则上县级不设立交易平台。从这里可以看出,那帮起草的人对这个平台没有底,所以从上到下的制度并不彻底,有点试试看的味道.
5、作为政府唯一的官方招标机构采购中心.不仅没有得到足够重视,没有像一些地方直接把有一定招标经验的采购中心升级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反而被进一步明确,这平台不能代理业务,不能组织招标.彻底断了升级的这条路!
6、这样的后果是:各中介不得不交进场费,中介原有的场地,不能再使用,所以最终因为这个平台的建立,反而增加了市场服务成本,越买越贵是必然!

7、可以断定,中央起草的这伙砖家,在面对众多利益格局时,没有去做割肉的工作,而是拿出一个应付式的方案,换汤不换肉。请问:这样一个方案,除了让各地大兴土木来建造一个交易大楼外,没并没有改变任何的实质性问题。统一的流程就能防止贪污腐化吗?原有的招标难道就没有按流程来吗?有录视频有录音的招标室就能公平公正吗?
真正造成招标贪污腐化的是那双看不见的手在操盘一切。
而中央那帮起草的却视而不见!
李总理的拍桌,总终换来的是这样的结果,痛心!
以上是我个人理解,不足之处,请大家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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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4-6-4 14:31:08 |显示全部楼层
谁来说说此方案的创新有哪些?这些创新对招标的公平公正有什么作用?
有对"割肉"进行了有效防范吗?我的回答是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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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4-6-5 11:21:34 |显示全部楼层

回 师父 的帖子

师父:

甚至不能审核招标文件?本来就没权审啊。在怎么搞也要在《招投标法》和《条例》的框架下进行,县级不设平台《条例》中早有规定,设区的市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才可根据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投标场所,现在很多交易中心的做法都是在违法。
很多交易中心的做法是违法,那说明这个"法"的本身就有问题,法不责众!做法是违法,但行之有效.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能审核招标文件,哪个法规定了没权审啊?只能任由社会中介去廉洁自律吗?
采购法是有这条"市级以上"才能设集采中心,事实上,就因为这条,让财政部门"采管不分",既当裁判又当运动员,最终让每一项采购都鹰过拨毛,越买越贵,由各单位的自行采购的"小贪",变成财政部门集中采购的"群体贪腐",这一法律的不足,让多少轻而易举就贪腐的财政部门官员进了牢房.为了防止腐败的发生,各地不再限于"市级以上"设集采中心,而是让所有县级都成立集采中心,让"采"和"管"分离,这也变成多年来,市级考核县级廉政建设的必须项.
一部由财政部门的采构制度升级为法,这也让这部法天生就变成财政部门的自留地,执政者通过十多年得出的采管分离制度,这是作为负责的政府对法的有效补充,能称之为违法吗?
新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方案如果不重视招标采购这段发展历程,把原本已打上补丁的一些有效制度和做法否定,让时光倒流到十多年前的法,只能说,这是法律的倒退,也是时代的倒退!
工程招标、水利、国土等,哪一项都得经过财政支付,为何只有政府采购让财政部门有了监督管理权?而别的行业招标项目同样经过财政支付,却由行业部门来监管?只能说财政部门没有把吃到嘴里的肉给吐出来。
采购法立法时,财政部把持着原本由财政部门负责的权力不放,虽然采购法实施后,在这部法中,还是由财政部门来主导,然后只让市级以上才能成立集采中心,全国众多的县级还是不能有集采中心,结果当然是财政一家独大。
而如今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定方案时,和采购法立法时不彻底一样,即得利益者死死咬着十多年前的采购法,完全没有从大局出发,完全没有正视法律的不足,完全没有“割肉”的心理准备,是害怕财政自已审批的众多的代理招标中介造反吗?让以谋利为目的的社会招标中介去“廉结自律”,真是天大笑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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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4-6-13 11:52:52 |显示全部楼层

回 johnie1980gz 的帖子

共交资源交易平台建立的目的,是为了防止招标的腐败现象,不管采用什么方式,如果不打破原有的格局,怎么样的平台,都是劳民伤财!
招标腐败的根源在哪?在社会代理招标机构!
1、把一个招标项目的公平公正,交给一个以赢利为目的,以利益最大化的社会中介机构,本身就是一种腐败.作为政府机构的集采机构是无利益的第三方,本身是行政监察范围.
2、要一个社会中介招标代理公司及职员去廉洁自律,是天大的笑话!
3、让社会中介去代理招标,主持公平公正,为什么不让法院审判也去中介代理审判呢?
4、当招标腐败曝光时,我们会发现,那家招标中介已倒闭,相关的招标档案已丢失。集采中心不一样,档案要存放15年,出了事,作为公务员的你就是终身负责制.
5、社会代理招标公司是不参与验收的,最后验收交由业主自已组织,结果发现,采购的是一坨屎,采购项目资金已被套取发奖金.原本由无利益的第三方来负责招标验收整个过程,最终又回到业主方自主验收!
6、社会中介应该是提供对招标项目的可行性咨询服务,项目预算的合理性,招标文件的论证意见等专业性的报告,而不是直接组织招标这样的主导社会公平公正性质的事情。
7、让社会中介来直接组织招标,而各招标代理机构又是各监管部门审批的,这种腐败的方式,你懂的。事实上是各监管部门让社会中介代理机构去充当贪腐的操盘手,而且是法定的操盘手。
这些问题只有我看到吗?还是只有我们这个地方的个别现象呢?
其实,大家都懂的。如果最终方案没有对社会招标代理中介进行限制,怎么改,怎么合,都是劳民伤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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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16 14:19:46 |显示全部楼层

回 johnie1980gz 的帖子

johnie1980gz:
统一委托集采机构来代理,是否就一劳永逸了呢?我看未必,招标人自己组织的话寻租空间更多更大,集采机构如果是公益一类事业单位(财政全额拨款),大多抱着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出乱子了除外)、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如果是二类(财政差额拨款)或三类(自收自支)则一样会追求利益最大化,只不过可能会束缚多一点、方式隐蔽一点、胆子小一点。所以,归根结底,这不完全是招标机构性质的问题,
你的回复前后矛盾:前段表示认可社会中介招标的乱象.后段又归根结底否定不是招标机构性质的问题.这不像你提出那些理论时的表述.
目前一些地方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大部分是由纪委主导下成立的,依托现有的集采中心而建立的.基本上,要求所有招标都进场,不充许到社会中介去招标.
这些做法,看是违法,其实,就是因为看穿了社会中介造成贪腐的根源,才这样做的.
为什么要依托现有的集采中心来成立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呢?
因为集采中心是众多招标监督管理政府机构中,唯一有组织招标经验的政府机构.
城建规化部门的工程招标,事实上,他们是不能直接给织招标的,一样要委托社会中介来招标.而且,100万以下的非招标工程项目,本来就是政府采购项目.
你提出的要用重典来治罪,要有法可依,这句话没错.关键是谁来执法?
当作为有监管职能的财政部门去处理此类招标违法事件时,他们能对自已审批的社会中介及财政部门的项目审批人员治罪吗(同体监督)?能对纪检部门的监标人追责吗?但是,如果是集采中心的人违法违规,他们绝对会赶尽杀绝,以显法律的威严.
我们回顾《政府采购法》的整个历程:
一、在《政府采购法》颁布执行前:
采购招标本来就是财政部门嘴里的肥肉(采管不分,中标收中标服务费,报名收报名费,一条龙服务)
二、《政府采购法》颁发后:
财政部门觉得到嘴的肥肉被扣出来,规则得由财政部门定。
1、采管分离,让社会中介和集采中心并存,社会招标中介由财政部门核准,收中标服务费、报名费,提供一条龙服务,包中标。(有关部门的傀儡)
2、集采中心不能收中标服务费及报名费(比如湖南省2013年10月1日起停收标书制作费)等一切费,机构必须是事业单位,不能有行政权力(怕以后管不了);
三、《政府采购法》颁布十年后:
财政部门通过一个个的规章制度,不断弱化集采中心的机构性质,不断边缘化、中介化,虽然有集采目录,但目录内的项目,并不是说一定要在集采中心采购招标,一样可以委托到社会中介招标。于是,80%的招标到了社会中介招标,进集采中心的只有20%不到。当社会提出“越买越贵”时,只做了20%业务的集采中心只能"呵呵呵呵",这是集采中心造成的吗??
四、《政府采购法》12年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成立之时:
各地重视到众多招标贪腐纷纷出现,纪检部门直接主导成立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把原来的集采中心升级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所有招标项目未经许可,不得委托社会中介招标等等.这时,作为既得利益的有关部门,提出,这是违法的.事实上是,一委一办一中心的架构,弱化了财政等相关部门的权力,他们担心,自身的傀儡中介以后会没有业务,以后的招标无法操控,特别是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还要审核公告及招标文件时,他们着急了,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可不像自已审批的社会招标中介那么听话,那些设计的包中标的条款,会被删除,那些供应商老板,再也不用找他们了,以后抽烟都要自已买了,真是受不了.
所以,出现众多专家学者,提出:
1、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违法,应先立法,言下之意,慢慢来,这肉反正还在手里。
2、政府采购应从交易中心独立出来,言下之意,是我财政部门管的,我的地盘我作主。
3、按照12年前的采购法,县级暂不成立集采中心,也不成立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言下之意,全国多少个县啊,这一大块市场还是俺财政部门管的。
4、请一些砖家学者提出一些无实际操作意义的理论,泛泛而谈,让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重回到10年前的老路,称之“依法依规”,言下之意,12年前的《政府采购法》是我财政部门订出来的制度上升为法,里面的条条款款,早就被我们设计好了,随你们怎么变,反正不能违我12年前的法。
。。。。。。
集采机构一样会追求利益最大化吗?
集采机构的工作人员,至少是事业干部,大部分是公务员或参管公务员,好不容易进入公务员队伍,小恩小惠和拿几十年工资,哪个划算?
当然有个别情况,出现违法违纪的现象,那是另当别论。法院也有审判不公的情况,那只是少数。
以上是在集采中心工作多年的个人之见,只供参考,请大家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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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16 16:28:29 |显示全部楼层

回 clggzy 的帖子

clggzy:
楼上说得非常有道理,透过现象抓住了本质,但现实中交易中心也确实出现了很多问题!
现实中,因为法律依据的天生不足,而且又是从下到上的一种改革,所以会出现各种不一样的形式.不过都是合理的.因为在面对各地不同的局面,要能统一到一个平台,肯定涉及到利益的格局,所以,为了进场,平衡利益,会出现中标服务费分成的情况,这只是折中的方案,原本这些收费,在社会中介招标一样要交,不是统一到了交易平台中才有的情况.还有的平台是只做到发个文件,然后还是各做各的事,没有实质上的交易平台.不过从招标委的高度,出台了一些指导性的规定,这样对招标也是有好处的.总之,不管交易平台采取的是哪种形式,都是在试验性的做,对招标的贪腐有一定的防腐作用.其实大家都在等政策.就怕这个政策的出台,让所有目前成立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及正在准备成立的交易平台,不知所以,按征求意见稿来说,与现有的所有成立的交易平台实际模式比,相差太远,有种倒回十多年的味道.如果这个交易平台的方案,就是为了保护既得利益的格局,出台这样的方案,与中央的要求,只能是背道而驰的.要知道,作为主要负责起草的责任部门发改委,本身也是审批社会招标中介的机构,他能做到割肉吗?还是联合各职能部门,各管各的地盘,出台一个泛泛而谈的空旷的理论来应付了事?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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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17 09:35:00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你的及时回复.希望多沟通交流,你和我看问题的面不一样,应该都是对的。
我所说的,都是身边每天都在发生的,所有的活证据,就在湖南省政府采购网。
      据我所了解,集采中心作为一级政府的机构,没有自收自支的情况,但差额拨款的有.
差额拨款也是新近成立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时,才出现的,因为差额拨款,就可以收取中标服务费和报名费,这是事实.
集采中心是不能收取中标服务费的,这是采购法规定,如果有,肯定是违法.违法的是少数.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如果要成立,必须是代表政府来主导公平公正招标的,所以,只要不是招标项目必须要具有的特殊招标资质,都必须要在交易中心开标.如果必须要具有特殊招标资质的社会中介招标的,先要就选择招标中介的代理服务进行公开询价,也是由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公平公正公开的方式来确定中介,防止暗箱操作.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从事代理业务的法律依据,就是集采中心.
      事实上,集采中心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并没有不同,只是把集采中心的一些法定权力规范化明确化,比如,业主选社会中介招标,应该是由集采中心采购服务的一项业务,但往往被监管部门直接操作了,以采购限额不足,属业主自采为由,由业主去选中介招标.事实上,虽然是由中标供应商去交服务费,但这个服务费不会低于采购限额,因为招标代理服务没体现在预算里.采购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不能指定社会中介招标,但指定中介招标往往会成为监管机构的拿回扣的业务.
100万以下的工程非招标项目,也是由集采中心来询价招标的,超过100万的工程招标,在确定社会中介时,应该还是由集采中心来招标代理中介的.
      别的所有项目,在进社会中介招标时,属于代理服务,都应由集采中心来招标社会中介,再由社会中介来招标.
以上这些,都是采购法明确了的,过去一直被各监管部门分块在管,而且变成很肥的一块业务,这是作为财政部门的不作为,监督失职,或有意弱化集采部门的职能才导致的.
      所以,依托现有集采中心来成立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把集采中心的职能变成交易中心的职能,再进一步规范、完善、明确,应进必进,应审必审,把分散在各专业部门的招标,按法律规定,都属于采购代理服务,由应该由交易中心来招标中介,再由中介来招标。对不需要专业招标资质的项目,直接由交易中心来代理招标,这是作为负责任的政府从节约出发,主导公平公正公开,把分散在各个网站的招标公告信息,集中在一个网站---政府门户网的交易平台版块,统一公告版面,不能像现在这样,社会中介的公告来项目预算是多少都不清楚。你们觉得这违法吗?集采中心就一定要叫采购中心吗?就不能叫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吗??
      要把集采中心升级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必须要做好顶层设计,把集采中心从财政部门的监管桎梏解脱出来,把这事关所有部门的招投标,不仅仅是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水利、农林、医药等等,在确定招标方案及选择招标机构时,都应该是由集采中心来招标社会代理中介,再由社会代理中介来招标,财政部门的监管也是心有由力不足,这十多年来,都是失职的。这就要成立一个招标委,作为一个县级,至少是由政府的常务副县长(一般主管财政)来当招标委的总招集人,来主持联席会议,才能调动各职能部门,政府还要成立一个招标办,这个至少得由政府办或政务中心的一个副职来专职负责,日常事务,由招标办来协调,协调不了,再由常务副县长来招开联席会议。然后,才是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具体负责所有进场的招标事项。一委一办一中心,这个架构,是各地很成熟的模式,为什么会引来众多的反对声?就是因为动了财政部门的利益。如果还是任由财政部门去监管,去架空集采中心,这就合法了吗?因为财政部门的监管失职,由业主去联系社会中介,再让中介去暗箱操作,贪腐变得轻而易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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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17 10:21:44 |显示全部楼层

回 新手报到 的帖子

新手报到:楼上说的情况确实是存在的,集采机构的职能现在确实越来越被弱化,我在此呼吁国采中心的领导们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为大家争取一下集采机构应有的职能,但你说的大多是集采机构的职能,国家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来规范,来加强集采机构的职能,比如统一全国集采机构归政府直接管理,进 .. (2014-06-17 10:11)
不存在与法不符,在《采购法》中,只有一个集采中心,过去各地都叫采购中心,现在把采购中心改名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再依法把所有货物、工程、服务的招标采购项目全部依法整合进来,没有哪里不合法的。
谁能说政务中心整合了所有具有行政审批的部门全部纳入进来办公,这违法吗?
只是一次整合,最终目的,是便民便商,但肯定是依法依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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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17 11:07:24 |显示全部楼层

回 johnie1980gz 的帖子

johnie1980gz:        本人也有多年招标采购的实践经验,所以很能理解你的心情,但是理性的分析更为重要。
        我很赞成你说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该代表政府主导招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但是对于你说的 .. (2014-06-17 10:30)
就是因为新的名称叫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所以在法律上不可能找到依据
但只要把集采中心并进去,集采中心的法定权力,也就成了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法定依据.
那个"办",并不直接主导招标,只是从政府的高度,协调各职能部门,包括财政部门.如果没有一个代表政府的部门来协调,来出台政府的管理招标制度文件,交易中心还是被架空的,因为国库支付中心不帮你把关,不招标,或直接去选中介招标,一样可以付款,而且不按制度付了款你也不知.
这个"办",是有一定级别的"办",是代表政府的"办",同时,是受各职能部门监督的"办",但这个办,并不能直接参与或主导招标.大部分工作,这个办只能去协调各职能部门进场的事及财政部门付款把关的事,及发生纠纷时,以政府的角度,去处理协调的事.
关于监管重心后移,这是过时的言论,现在提倡提前干预,事中干预,不要等出了事,去处理人,而应在过程中,我们多提一些防预的措施,比如政务中心的定位,就是注重事中干预.还有各个监察网络平台,都是事中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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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17 11:51:59 |显示全部楼层

回 zw22 的帖子

zw22:回weixin868 :

        我觉得你这样说违法了。集采中心可以叫采购中心,但不能叫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集采中心应该独立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他们是两回事。不能混淆

....... (2014-06-17 11:23)
说说哪部法律规定了集采中心就一定要叫采购中心的?
集采中心就应该叫公共资源交易心,这才专业。违反了哪部法??
让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能代理业务,无非是各大社会中介从自身利益发出的悲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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