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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汪才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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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整合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方案》征求社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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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6 11:54:45 |显示全部楼层
政府采购报 发表有关征求的意见 :


微粉关注·聚焦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

应明确集采机构独立地位

按照征求意见稿,所谓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由有形的场地平台和无形的规则平台构成,有形平台应该是一个官办机构或社会资金办的机构,无形平台由各法定部门一起建设。那么,现有的政府采购中心归属于哪里?建议征求意见稿对集采机构的独立性、职能及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关系问题予以明确。

波波/四川泸州/公务人员

征求意见稿体现物理整合思路

征求意见稿明确,“有关部门要按照法定职责分工加强监管”,对此赞同。无论何种改革,都必须在法律框架下进行。征求意见稿还透露出分权监管的信号,并明确提出“整合信息、专家和场所等资源”,体现出物理整合的思路。

不过,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的真正要义是“软件”的整合,即流程优化和提高服务、效率,最终实现遏制腐败的目的。由于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的存在和约束,各类交易行为均应依法执行,而要进行调整,需要立法层面的探索。因此,立法先行是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最重要的根基。

吕汉阳/国家信息中心助理研究员/政府采购理论专家

财政部门仍需依法创新监管

集采机构关心的征求意见稿中未明确其独立性问题,既然不说明要改变政府采购法中其定性,即可理解为一切照旧,只是进场交易。之前部分地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一委一办一中心”的组织架构,和征求意见稿是有冲突的。

征求意见稿重视交易电子化,倡导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和集中共享机制,要求加强社会监督。在监管机制方面,明确各部门严格按法定权限加强监管。因此,财政部门依然要依法创新监管,任重道远。而不论是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还是执行部门,更多的是要做好服务,规范服务。

言言/北京/媒体人

责任编辑:lilei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第3861

http://www.cgpnews.cn/articles/21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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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4-6-10 16:34:27 |显示全部楼层
另,参考 :


聚焦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专家意见


《中国政府采购报》
栏目: 政采要闻 时间:2014-06-09 21:40:13


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105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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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4-6-13 17:32:16 |显示全部楼层
参考帖子 “


微粉关注·聚焦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  6月13日


交易平台不是创收机构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政府建立的规范交易见证平台,不是管理平台,交易平台机构没有监管权。然而,目前部分交易中心对中介代理机构的采购文件进行审核,并规定代理机构要在交易中心网站公布信息、收取费用,另外还收取代理机构进场交易费及供应商进场交易费。更离谱的是招标文件工本费由交易中心收取并分成,交易中心成了创收机构。交易中心应与政府办事大厅是同一种性质,只是集中交易的场所,无权收取各项费用,也无权审核采购文件。 知行合一/江西南昌/公务人员


共享专家资源或将难以落地

个人认为,征求意见稿的核心内容是第二部分基本原则中提到的“整合信息、专家和场所等资源”。所谓的统一即这三个要素的统一。是否可行,效果如何,可通过实践检验。至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法律依据、程序、监管机构没有实质性变动。不过,实践中,专家库较难统一,评标专家资源共享或将难以实现。土地出让和国有企业产权的交易行为,是否需要评审专家?而工程招投标与政府采购货物、服务这两种公共采购所需专家群体也并不一样。

朱中一/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副教授

责任编辑:lilei

保存时间:2014/6/13
原标题:微粉关注·聚焦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  中国政府采购新闻网
http://115.28.173.233/articles/21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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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4-6-17 11:27:23 |显示全部楼层
转发一篇文章 :


专家资源应实行纵向整合

中国政府采购新闻网 时间:2014-06-16 20:17:44 发布:管理员

【摘要】聚焦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方案意见汇集②

专家资源应实行纵向整合

■ 本报记者 程红琳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整合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方案(征求意见稿)》提出,各省级政府应按照全国统一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整合本省专家资源,组建本地区综合评标专家库。这一规定,引发了政府采购业内专家对组建综合评标专家库的质疑。

在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副教授朱中一看来,建立综合评标专家库能否真正释放改革红利,还未可知。“不同行业和领域专家库设立的法律依据不同,专家库的专业分类不同,而且土地出让和国资转让并没有专家评审的程序,不需要专家库。基于此,我认为建立综合评标专家库的绩效值得怀疑。”

专家库横向“打包”大可不必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要进一步简政放权,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近年来,一些地方以“简政放权、统一有序”为由,认为地方政府及各部门分别设立评标专家库存在行政成本过高、专家资源分散等问题,主张打破部门界限,对本地区评标专家库进行全面整合,实现资源共享。

“这种主张听起来合乎逻辑推断,实则缺乏考究,有些‘想当然’的意味。”一位业内专家指出,当前我国招投标活动的专家库建设确实存在专家资源匮乏、专家不专等问题,但所谓的专家资源“打包”,不仅自身能否成为“治病良方”尚有待*考究,而且“打包”的前提条件和必要性都存在疑问。

在探讨组建综合评标专家库之前,不妨先了解一下“专家”的含义。所谓专家,指在学术、工艺、技艺等方面有专门技能或专业全面知识的人,及特别精通某一学科或某项工艺或技艺的有较高造诣的专业人士。通常分为理论型专家、实务型专家和两者兼具型专家。

南京审计学院副院长裴育认为,《征求意见稿》中所指的专家应该囊括各领域、各方面的专家,其中包括土地出让、国有企业产权交易专家。“尽管在实务操作中这两个领域一般不需要专家进行相关评审。”裴育补充道。

总体看来,评标专家库的大规模建设和应用主要集中在工程建筑和政府采购两大领域,其他行业也有专家库,但专家库规模、应用领域、影响力较小。对工程建筑和政府采购专家库进行专业分类后,记者发现,工程招标的专家主要集中于工程施工、工程中常用建筑材料、设计和监理服务等专业,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范围更广、对象更庞杂,既有人们耳熟能详的计算机、打印机、软件开发、仪器设备等专业,也有人们较少接触的气象、卫星、测绘、环境卫生等专业。两者仅在家具、综合布线和弱电系统、装饰材料等专业上存在重合。

“工程招投标和政府采购货物、服务这两种公共采购所需的专家群体是不一样的。”朱中一斩钉截铁地指出。

“专家库专家的专业重合度很低,推翻以往的专家库建立体系,重新组建综合专家库的意义何在?”国际关系学院公共市场与政府采购研究所副所长羌建新向记者反问道。

职能部门如何各司其职

“除专家专业重合度低、整合的绩效性差外,由于各专家库监管职责尚未合并,专家入库、抽取仍无法合并,只会增加机构合作的麻烦。”朱中一指出。

他的担忧正在现实中上演。

记者在某试点综合评标专家库省份的实施方案中看到,虽然该省试点部门依旧负责监管本部门专家抽取终端的专家抽取及开标、评标过程,但各级发改部门负责抽取终端进行的专家抽取活动。此外,该省各市由发改委设置网络抽取终端,经市发改委授权后可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设置网络抽取终端。

事实上,自20032月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审议通过《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后,国务院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各级地方政府相继出台了关于评标专家库管理的配套办法,并组建了各自的专家库系统,在不同行业、领域和地域指导招标评标专家的选聘、建库、评标、管理工作。如,建设部、交通部、水利部等部委都有各自的专家库及管理办法;商务部在其设立的中国国际招标网上建立了国家、地方两级专家库。2003年政府采购法实施后,财政部、监察部颁发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规定评审专家应当通过政府采购专家库进行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和资源整合要求,统一建立政府采购专家库。

不难看出,由于各部门和地方政府建库单位及管理要求的不同,各评标专家库建立、使用、维护过程均有所不同,具体体现在专家推荐、资格审查、录入、抽取、通知等方面。这些差异,都给专家库的“大一统”提出了现实难题。当然,专家库建立后,需要定期维护与管理,以逐年扩大和优化专家库资源,还应加强对专家的绩效评价和监督。而这些原本由各职能单位完成的工作,今后又将由谁主导?

“我反复对《征求意见稿》进行研读,并没有读到任何机构整合的意思。既然只是一个交易平台,不涉及机构整合,更不涉及各部门法定职能的让渡,那么《征求意见稿》的附件《部门重点任务分工表》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全国综合评标专家库互联共享,就让人颇为费解。”羌建新表示。

纵向整合让专家职能归位

在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主任陈燕平看来,专家资源的整合应该是为了更好的资源共享,节约运营、人力、行政成本,而不应淡化各职能单位的主体地位。

“由于技术特性不同,全国统一专家库应该是从中央到地方纵向的分类建设,而不是横向的打包。”羌建新指出,纵向整合专家库,能够让专家的职能回归,并有效解决部分地区专家不足的问题。

“目前,评标专家库迫切需要解决的是专家不专、专家资源分散等问题,我们显然不能为打破部门界限而组建综合评标专家库。至于组建综合评标专家库就能解决专家不足、打破招标投标行业垄断和地域封锁,更像是制度设计者‘坐在家里想出来的’。对于一些地区而言,某些领域专家本就不多,即使是整合,也无法从根本上解决上述问题。”一位不愿具名的业内专家指出,组建全国、全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后,必将大量产生异地抽取专家评标的现象,而专家车旅费和住宿费的增加,将直接导致评标成本的提高。“不仅如此,专家费应按什么标准支付?不同区域单位劳动时间的收入水平不同,如何权衡由此产生的隐性问题?那些设想颇佳但缺乏整体设计的改革方案,除了需要强有力的推动外,设计者还应该回过头来看看其真正的意义和效果。”

责任编辑:lilei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第3891

保存时间:2014/6/17
原标题:专家资源应实行纵向整合 中国政府采购新闻网
http://www.cgpnews.cn/articles/21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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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18 17:10:40 |显示全部楼层
对于楼上网友的争议,去年3月份,我有过疑问 :

全国各地风云兴起的“公共采购中心”,尚无法律规范,而人们仍该遵守
《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
俺发现,有一个中心的办法很高明:他们的“政府采购部”,也叫做 “xx市政府采购中心”;他们的“工程交易部”,同时还是“工程招标公司”——既符合“公共采购资源中心”的要求,也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但是,这是不是“一单位两制”呢 ?】


——


俺是这样理解和运用这些词语的 【系列;戏说】一文



http://bbs.chinabidding.com/read.php?tid=103399

请大家帮助分析一下 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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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0 11:02:38 |显示全部楼层
转发一篇 参考文章 :


交易平台建设须保持集采机构独立性

栏目: 政采要闻 时间:2014-06-19 20:48:15 发布:管理员

【摘要】聚焦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方案意见汇集


交易平台建设须保持集采机构独立性

■ 本报记者 周琳娜 邢晓丹

在国家顶层设计方案中,竟然没有对集中采购机构的法定特性进行回应。反复研读国家发展改革委日前发布的《关于整合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方案(征求意见稿)》后,干了十几年采购工作的某市政府采购中心负责人老张感到既意外又失望,不提,是对集中采购机构这十几年作用的否定,还是刻意回避问题?但凡涉及政府采购,集中采购机构的问题就回避不了。在老张这样的老采购眼中,这份《征求意见稿》存在先天不足

自2010年年底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改革在全国推行以来,广东佛山等地出现撤销集中采购机构的情况。这也是为什么《征求意见稿》中有关交易平台究竟是有形还是无形、政府采购是否要进场交易、集中采购机构何去何从等问题备受业界关注的重要原因。事关1.6万从业者、2345家机构的去留问题,更重要的是,事关一个政府依法设立的单位法定职能发挥的问题。网友尼罗可留言说。

全国人大机关采购中心主任程庆柏认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只是一个平台,可以作为市场交易的场所,但场所不能取代一个法定机构的独立性。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主任孙昭伦表示,政府采购不能简单地被并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在整个交易平台建设中,集中采购机构要保证相对的独立性、财政预算执行的配套性、工作的连续性和队伍的稳定性。

依法改革

集采机构独立性不容剥夺

集中采购机构究竟是一个什么样的机构?其定位和作用是什么?政府采购法第十六条对集中采购机构的体制作出规定,即集中采购机构是非营利事业法人,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第十八条对采购项目的组织实施形式作出规定,即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在由财政部原部长项怀诚任顾问、原副部长肖捷主编的《政府采购法辅导读本》中,对上述条款有过明确阐述:我国政府采购实行的是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相结合的采购模式。从国际经验看,集中采购通常由集中采购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在我国,尤其是在政府采购制度刚刚起步和发展的情况下,设置集中采购机构非常必要。由集中采购机构承担集中采购任务,可以促进采购的专业化,更好地发挥集中采购的优越性。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是集中采购机构强制委托采购范围,通过合零为整,发挥集中采购的优势。

显然,集中采购机构的定位和作用已通过立法方式进行了明确。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这不仅是法律的强制委托,更是服务于我国政府采购保证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的立法目标。深圳市财政委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汪泳说。

既然法律已明确了集中采购机构的定位和作用,对于《征求意见稿》未涉及集中采购机构问题应如何看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刘俊海表示,在没有修法的情况下,集中采购机构的独立法人地位不能被取消。国家信息中心助理研究员吕汉阳表示,在强调依法治国的今天,改革必须在法律框架下进行,法律未修改,集中采购机构的独立性就不能被剥夺。

然而,记者通过采访了解到,目前,我国部分地区在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中取消了集中采购机构的独立主体地位,有些地方甚至改变了集中采购机构的非营利事业法人性质,因此造成职责不清、操作监管混乱的情形。吕汉阳认为,这种做法与现行法律是相违背的。

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在今年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今年两会期间回答中外记者提问时明确指出,对于政府部门来说,法无授权不可为。遵循此原则,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李国庆表示,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构建过程中,政府部门必须依法行政,创新改革应当在法律基本框架内先试点,再论证,后立法,然后施行,绝不能拍脑袋想当然,更不能站在部门利益的角度,不顾法律和国家利益行事。落实采购政策

集采机构作用不容忽视

政府采购是一个市场,是一个涉及公共资源的市场,但政府采购行为不仅仅是市场行为,更是一项发挥国家宏观调控作用的制度。汪泳说,这在政府采购法第一条立法宗旨中已有明确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针对这一条,《政府采购法辅导读本》写道:政府采购有着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责任和义务,其行为要符合人民大众的意愿,应当在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方面作出贡献。这是政府采购的一个重要特征,它不同于一般商业采购活动,是政府行为,要体现国家利益和政策要求;同时,国家和政府可以通过政府采购制度的实施,发挥宏观调控作用。

自政府采购法实施以来,政府采购在鼓励节能环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等国家治理层面取得了突出成绩。而在此过程中,集中采购机构承担了采购政策落实、宣传的重任。

接受记者采访的多名政府采购从业者表示,集中采购机构承担的职能和发挥的作用不可与社会代理机构并论,政府采购更不可与一般公共资源交易并论。陕西省商洛市政府采购中心副主任李平指出,集中采购机构在项目实施中提供的是全程服务,从需求确定到验收,发挥的不仅仅是代理作用。而与进场交易的其他项目比较,集中采购机构是采购的具体操作机构,其他进场交易机构一般只提供平台作用,由各部门、单位在平台上实现交易。

而这些正是山东省济南市政府采购中心主任李深河认为政府采购与一般公共资源交易存在本质区别的原因。简单地合并,会导致很多改革后遗症。李深河说。

事实上,在性质、任务和作用等层面,集中采购机构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存在着诸多根本差异,这已成为共识。程庆柏认为,首先,场所是不能取代一个法定机构的独立性的。其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更侧重于流程和操作,如果将集中采购机构划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取消其独立性,那么,集中采购机构原有的政策性功能也将丧失。

据汪泳介绍,除我国外,几乎所有国家的集中采购机构都是行政机关,属于公务员身份。因为政府采购必须服从服务于国家宏观政策目标。如果集中采购机构被取消或简单地并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只为交易活动提供场所、设施和服务,不仅不符合市场经济国家的基本规律,也不利于集中采购机构基本职能的发挥,直接影响政府采购对国家宏观调控的作用。

保持改革连续性

集采职能不容悬置

2013年,全国政府采购规模超过1.6万亿元,占财政支出的比重约为11.7%,占GDP的比重为2.9%左右。与改革之初相比,政府采购无论是规模还是范围,亦或在法制建设、交易的规范性、采购结果等各方面都取得了长足进步。而集中采购机构和队伍也实现了快速发展。截至2012年年底,全国县级以上共设立集中采购机构2345家,从业人员约1.6万人。多年来,全国政府集中采购金额占采购总规模的比重均在60%以上,政府集中采购的主渠道作用得到了很好发挥。此外,集中采购机构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强化采购效率和服务意识,优化业务管理流程,主导地位进一步突出。

从政府采购管理层面来讲,政府采购法设计的管采分离、机构分设、政事分开、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和财政、审计、监察各司监管职能的框架已经建立,就保持改革连续性而言,推倒重来的意义有多大?经过多年的探索和实践,我国政府采购已基本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制度体系,其改革也已步入良性发展轨道。而集中采购机构在交易基础设施、业务操作规程和行业交易规范、人才、能力建设等方面都已走在了其他平台的前列。某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负责人表示。

另外,近年来我国电子化政府采购发展迅速,融采购操作、在线交易、实时监管于一体的电子化政府采购平台已现雏形。目前,许多集中采购机构开发的政府采购电子化交易平台也已上线运行。李国庆说。汪泳认为,在管采分离原则下,集中采购机构的优势显而易见,这也是政府采购区别于医药采购、工程招标等的突出优势。

从经济学角度来看,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建设,其目的应该是实现规范统一的交易市场,以节约行政资源。然而,在政府采购领域,无视前十年改革的成绩,将一切推倒重来,不是与平台建设的目的相背离了吗?某业内人士质疑道。

孙昭伦表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建设分为整合和建立两个方面,是一个有破有立的过程,在整合中建立,在建立中整合。整合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重点应是根据交易对象的特点分类细化各行业的交易规则并推进信息公开,在法律缺乏相应规定的情况下,不应涉及管理体制和各部门的职能整合。而在此过程中,政府采购不能简单并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调查问卷分析

《中国政府采购报》针对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情况进行的问卷调查显示——

依法保留集采机构独立性是共识

■ 本报记者 邢晓丹 周琳娜

针对如何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及在此过程中如何考虑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发展问题,《中国政府采购报》日前开展了一次问卷调查。此次调查共发出问卷50份,回收有效问卷40份,问卷覆盖省、市、县三级政府采购机构,涵盖建设现状、组织架构、整合形式、监管职能变化和集中采购机构的职权变化等问题。有效问卷涉及了1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12个市和13个县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情况,从有效问卷分析中看,依法保留集采机构独立性是共识。

交易平台建设尚未形成统一模式

在回收的40份有效问卷中,有23个地区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已经建设完毕,有16个地区正在筹备建立中,有1个地区明确表示目前暂不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在23个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已建立完毕的地区中,由当地政府作为交易平台主管部门的有18个,当地发改委作为主管部门的有5个。其中,实行一委一办一中心模式的有10个,一办一中心或者一委一中心模式的有8个,一委一办模式的有2个。可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的主管部门和组织运行尚未形成统一的管理模式和运行架构。

此外,问卷显示,在上述23个地区,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的监管职能未发生变化,其中有18个地区为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行使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能,有5个地区实行多部门共同履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能。

100%受访的改革地区认为机构独立才能实现法定职能

在23个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已建立完毕的地区中,有12个地区仍保留集中采购机构的独立法人资格,占问卷样本的52%。其中有9个地区的原集中采购机构成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下属单位,保留独立法人资格;有3个地区的集中采购机构只是进场交易,隶属关系和独立法人资格等均未发生变化。

仍保留集中采购机构独立法人资格的12个地区的问卷认为,此种模式能实现集中采购机构的法定职能;而其他11个未保留集中采购机构法人资格地区的问卷则统一认为,集中采购机构的法定职能只有在其拥有独立性的前提下才能实现。

95%受访者认为应保留集采机构独立性

在40份有效问卷中,有38位受访者认为,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过程中应该保留集中采购机构的独立性,占问卷样本的95%。

问卷样本反馈,依法行政是保留集中采购机构法人地位、保持其相对独立性的最主要理由,法无禁止即可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以法律法规为前提等观点成为共识。另外,部分问卷也反馈,从政府采购业务和流程规范、充分发挥政策功能、提升政府采购影响力、全面推进政府采购工作等方面来看,集中采购机构都应该保持相对独立、保留独立法人地位。

此外,2份认为集采机构可以放弃独立性的问卷给出的理由主要是,如果集中采购机构成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一个部门、不保留独立法人地位,那么未来将给集中采购机构工作人员更大的上升空间和更多的发展机会。

责任编辑:lilei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第390期1版 。

保存时间:2014/6/20
原标题:交易平台建设须保持集采机构独立性 中国政府采购新闻网
http://115.28.173.233/articles/21330

另,网友已经转发此文:

http://bbs.chinabidding.com/read.php?tid=105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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