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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到底可不可以具有集采机构的职能、其内设科室从事具体政府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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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16 09:35:40 |显示全部楼层
1、如果交易中心确定为服务平台,这种设置应是可行的,但前提是交易中心和监督管理部门是分离的;
2、现在很多地市的“一委一办(局)一中心”的模式,如果中心是所谓综合监督机构的二级单位,政府采购如此设置肯定是违法的,不可行的。这不明摆着又回到原来“管采不分”的时代去了吗???


《政府采购法》第六十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不得设置集中采购机构,不得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
           采购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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