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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合法性和合理性分析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现行模式(转发 肖北庚等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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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5 09:10:27 |显示全部楼层
3、4楼说得或许有些道理,但按以上说法“部门立法色彩浓重,一部法后面就站着一个部门!打着依法行政的旗号,坚持部门利益不可动,何其可笑”,你把中国立法界的绝大部分工作抹杀了!!然后四楼的观点“也许从现行的所谓“部门法”(中国的法律,只要与部门有关的,无不带上了各部门的利益诉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模式是有问题,但是在招标投标乱象丛生的现实面前,为什么所谓立法的这个“采购法”,那个“法”都无能为力,逼得各方只有另想折,所以现在还扯着十几年前立的法不放,不如先去把财政的“预算法”搞搞清爽,地方政府不是不能举债的吗?现在有多少万亿来着?你们怎么不发发这方面的“专家意见”,让我们再学学法吧!!!”地方政府举债你认为是财政部门能左右的了的?再有我们不能看到其它违法现象,就自己也去做违法的事情吧,呵呵,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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