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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能从事招标代理活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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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6 12:30:52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依托原集采中心建立的,是有代理权的.而且是所有项目都得进场.
依据采购法,是可以的,所有进社会中介招标的,属于政府购买服务,都要先在集采中心进行公开询价选定社会中介,也就是说,不管是哪种招标,都要先过政府采购这一关,才能走下去.政府的别的任何部门,不能直接组织采购招标.
也就是说,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本身不代理,但是交易中心的集采中心是合法代理的,而且是强制的.依据是采购法!集采中心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两个机构,一套班子.目前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还没有法律依据,但集采中心有法律依据.
社会中介一样有业务的,不过不能由业主直接选中介,要通过政府采购服务来询价或招标.各监管机构只是依据各职能部门的法规,对招标进行监督和管理,出台相应的措施,比如医疗设备,进口设备,都由各部门去规范招标的要求,但不能直接参与招标的组织.
我的理解,也是各地的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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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4-6-27 17:01:23 |显示全部楼层

回 pxgm 的帖子

pxgm:交易中心就好比是一个大的平台,给各方招投标交易行为提供场所,让工程建设,政府采购和产权交易等行为进场交易,至于让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去从事具体的集采业务或是小额产权产易行为我认为都是不合法的,因为法律并未授权交易中心有这个职能,况且交易中心工作人员也不适合从事具体 .. (2014-06-27 13:12)
交易中心里的集采中心来做,就合理合法了。认真看我前面的贴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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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4-6-30 08:32:54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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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xgm:我们这交易中心里面没有集采中心,集采业务是财政在做,如果直接把集采业务这块业务拿给交易中心来做合法吗 (2014-06-27 18:47)
集采业务在财政是最大的违法,具体看采购法.采管没分离,同体监督,腐败的温床.
集采业务,也就是政府采购业务,本来就是要并入交易中心.合理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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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4-6-30 11:35:18 |显示全部楼层

回 pxgm 的帖子

pxgm:交易中心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法无授权不可为,不能因为集采在财政不合理,就交给交易中心,交给交易中心就合理了?依据呢? (2014-06-30 11:18)
交易中心是一个平台,可以有集采中心,也可以有工程招标,这并不影响集采中心的法律地位,还是独立存在的.但要在交易中心办公.
财政设集采中心是违法,看采购法第60条.是明文禁止的.
政府是可以出台管理文件来规范的,只要不违法.
交给交易中心不合理你的依据呢?你说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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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30 11:46:16 |显示全部楼层

回 clggzy 的帖子

clggzy:集采在财政确实有同体监督之嫌,但采购业务是从财政部门发展起来的,目前集采在财政可以说是情有可缘,以后可以把集采从财政部门脱离出来,但脱离出来的集采并入交易中心是违法的,国家层面并未取消集采中心,集采中心不可能成为交易中心的内设科室,灭失其独立法人地位。 (2014-06-30 11:32)
看采购法第60条,财政部门是不能设集采中心的,这是肯定违法.
采购业务是从财政部门发展起来的?不能说发展,是从小贪变大贪,从个体贪变集体贪的一个过程.
采购法的立法,就是要规范财政的集体贪腐,让采和管分离,不能让裁判员直接去当运动员,所以才会有独立的第三方:集采中心的出现.
采购法上的集中采购机构,并不是一个机构名称,也可以叫采购中心,可以叫政府采购中心,也可以叫政府集中采购中心,现在也可以叫交易中心,都可以,并不违反采购法中的"集中采购机构"的规定,也并没有失去独立法人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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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30 14:37:53 |显示全部楼层

回 clggzy 的帖子

clggzy:按你的说法,并不仅仅是改变一个名字的事,把它的定位,职能转到交易中心了,这还不叫取消独立地位的话?我只能对你说呵呵呵了!如果现在把当前成立的交易中心撤了或者把现在的财政局或建设局撤了,把它们的职能转到新成立的一个单位,你说这仅仅是改变一个名字的事儿吗???? .. (2014-06-30 14:24)
交易中心的独立地位,也就是集采中心的独立地位,还是那班人在运做,做的还是采购法规定的范围内的事。只是把原本属于采购的代理服务,都回归到采购法来了,不再由监督部门去直接指定中介来开标。如果找一些不懂程序不懂法的人来瞎指挥,那就真乱套了。确实有些地方以交易中心的名义在变相收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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