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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交易中心模式合规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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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2 09:36:44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就是这样的,地方政府会有办法的,走自行招标的套路。发改委把法律也改了吧。有链接么?楼主,看看四川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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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4-7-2 09:44:24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的模式还是比较合理的,政务中心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合并(对公共资源交易没有监管职能),政府采购中心已二级机构的形式存在(保证了独立法人资格)。四川的模式是符合国家规定的。这里我没看到“办”或“局”的身影,非常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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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4-7-2 15:43:05 |显示全部楼层

回 新手报到 的帖子

新手报到:合理吗、个人认为又造成了新的管办不分,交易中心名义上不是管理、监督机构,但实际上又行使了部分管理监督职权,集采中心归入它二级单位,形成管办不分!理想模式应该是集采中心与财政部门、监督部门,管理部门(局或办)都 不存在关系。 (2014-07-02 11:19) 
你仔细看看“川省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的工作职责吧,对公共资源交易没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只是现场的管理。这个中心不是“办”也不是“局”,没监督管理职责,何来管办不分一说。并且政府采购中心保留了独立法人资格。我个人认为很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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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4-7-2 16:21:27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政府真的想干招标代理,出去法定的集采机构外,可以以自行招标为模式,这样行么?并且二级机构采购中心从事的应该是政府采购类的,国家法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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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4-7-2 16:49:40 |显示全部楼层
政府作为大业主啊,兄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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