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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交易中心模式合规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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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2 08:44:17 |显示全部楼层 |倒序浏览
四川交易中心模式合规性问题

四川交易中心是把原采购中心合并了,近期又有所调整,把原采购中心变成了其管理的下属单位,估计是看到发改委《方案》(征求意见稿)的相关规定的结果。


按其做法:单位本身不允许从事代理业务,那我就把它变成我的下属单位,让它从事代理业务,如果这样也行的话,那是不是可以推断出:财政部门不可以从事代理(集采)业务,那把集采中心变成下属单位让它去从事代理业务就可以了。


请大神们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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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4-7-2 11:19:23 |显示全部楼层
合理吗、个人认为又造成了新的管办不分,交易中心名义上不是管理、监督机构,但实际上又行使了部分管理监督职权,集采中心归入它二级单位,形成管办不分!理想模式应该是集采中心与财政部门、监督部门,管理部门(局或办)都 不存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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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4-7-2 16:03:15 |显示全部楼层
掩耳盗铃!按照《方案》(征求意见稿),交易中心只能提供平台,所以它就把集采中心从内部科室变成它的下属单位再去从事代理,换汤不换药吧,违法行为披上一层外衣而已,以为穿上个马甲别人就不认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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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4-7-2 16:42:44 |显示全部楼层
目前机关事业单位可能还没有自行招标的,国企采用自行招标的很多,当然前提是满足相关规定,采购中心从事的是集采目录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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