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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一来源采购协商结果是否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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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楼主
发表于 2014-8-26 16:51:35 |显示全部楼层
三楼楼主,混淆了公示和公告的概念。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18号令
第三十八条 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情形,且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货物、服务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按照本办法第四条报财政部门批准之前,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示,并将公示情况一并报财政部门。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当包括:
  (一)采购人、采购项目名称和内容;
  (二)拟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的说明;
  (三)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
  (四)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地址;
  (五)专业人员对相关供应商因专利、专有技术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的具体论证意见,以及专业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称;
  (六)公示的期限;
  (七)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的联系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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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沙发
发表于 2014-8-28 14:31:36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问的是:实行单一来源采购
协商后
,是否还要对成交供应商进行公示(此处应该叫公告)?


正确的条款应该是:

第四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一)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报价超过采购预算的。


        也就是说,单一来源采购,只有终止采购活动的情况需要发布“终止公告”,如果是正常开标、评标、定标的话无需公告评标结果及相关招投标内容。


公示和公告区别开。

楼主问的是:实行单一来源采购
协商后
,是否还要对成交供应商进行公示(此处应该叫公告)?

要公告。依据如下:(看红字)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管理办法》财政部74号令

  第十八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将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成交结果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
  (三)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成交金额;
  (四)主要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
  (五)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名单及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采用书面推荐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还应当公告采购人和评审专家的推荐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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