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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dianzim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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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公共资源、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业务)的基本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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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4-9-26 10:05:50 |显示全部楼层
老朽至今还没弄明白,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到底有什么真正的积极意义!
能够防止腐败?
招标不再走过场?
有利于评标?提高评标质量?
方便招标人、方便投标人、方便代理机构、方便评标委员会?
方便监管部门监督?这倒是可能,但是,这种监督也只是表面上的监督,并无多少内涵的监督。

在老朽看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只是中国招标的昂贵包装,犹如8月15豪华包装的中秋月饼,其实,还不如,至少,豪华包装的月饼还能吸引眼球。
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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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4-9-26 10:29:37 |显示全部楼层
12楼和13楼的帖子内容很重要!
老朽已多次贴出《企业国有资产法》,建议楼主再贴一次。
老朽在《论定标权的归属》一文中,关于国资项目的定标权有一段如下:

3.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根据资产规模和运营需要,设立国有资产运营主体(即,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等),并委派管理者履行出资人职责
如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到下列层层授权和被授权的关系:
国家(国资项目出资人)
国务院和各级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
国务院和各级人民政府授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代表本级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设立国有资产运营主体
并委派管理者履行出资人职责


人们可以看到,通过层层授权和被授权,最终代表国家具体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是: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到国有资产运营主体的管理者。


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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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26 15:19:05 |显示全部楼层
设立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思想基础:
一、认为招投标交易行为如农贸市场的交易一样,于是仿效农贸市场,把招投标当事人都赶到一个地方——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二、认为把招投标当事人都赶到一个地方——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便于监督管理(就像在农贸市场便于管理买卖双方),招投标当事人就不会腐败了。
三、实际情况呢?地球人都清楚。
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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