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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martineden

[综合] 忍无可忍,深圳市住建局搞“评定分离”明目张胆地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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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29 18:58:12 |显示全部楼层

回 martineden 的帖子

martineden:1、找不出来这个“最”的时候,摇或者抽一个“最”出来,这也是没有办法的事情。但是,根本就没有想办法去找这个“最”,直接就摇号或抽签,那就是违法!

....... (2014-10-25 16:33)
学以致用,那就是说你对我其它方面的描述意见不大咯。至于这个三权分立,我主要是想说招标制度的设计有点类似于这个权力制衡的设计,而每个方向上的内涵当然是不一样的。应该算是我没说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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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29 19:11:04 |显示全部楼层

回 liuhaisang 的帖子

liuhaisang:    欺负女同志,不是你或其他人的权利,更不是合法权益,所以一旦欺负了,法律就会采取强制措施,也即法律剥夺了欺负者的原有权益而对其进行校正。所以,“法律不得剥夺任何人的合法权益”不是病句。

....... (2014-10-27 11:18)
“ 欺负女同志”,我其实想说的是人人与生俱来的生殖繁衍的权利,这是一种天生的也是合法的权利,但是男人相对于女人在体力上是强者,所以不能强迫女人来实施这种合法权利,也就是剥夺强者某些合法权利。如果没有强迫情节,就可以大胆的实施这种合法的生殖繁衍的权利。

   “是大多数人对少数人的镇压和权利的剥夺”,这样是以数量的角度来界定法律的功能、作用,也不妥,因为“文革”中的批斗都是多数人对少数人的批斗,难道批斗就可以上升为法律?

法律是“这”,不能说“这”就是法律。就好比人是动物,不能说动物是人。

总之,我们这里重点关注的是深圳这么搞,到底合法不合法?我不想太严谨地表达,我想轻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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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1 15:41:14 |显示全部楼层

回 Laochan 的帖子

Laochan:该文曾发表在《招标采购管理》、《招标与投标》和《中国招标》周刊等杂志,并收录在《评标方法概论》的附录中                          论定标权的归属

一、何为定标权
《招标投 .. (2014-10-14 07:50)
一篇文章,先后在3个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老先生可能认为是这种观点引起了共鸣,但也有人会认为这是老先生一稿多投,不太尊重出版社的版权呢。
以后不要再提此事了哦,老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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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4 09:00:16 |显示全部楼层
走到今天,专家评标制度已经成为招投标制度中最不规范也最难规范的环节。


事实上,现在的评标办法还有几个用得到专家的专业技术水平。


我是非常赞同深圳市的改革措施的,也为深圳的改革勇气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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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4 16:55:28 |显示全部楼层

回 钱江潮 的帖子

钱江潮:一篇文章,先后在3个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老先生可能认为是这种观点引起了共鸣,但也有人会认为这是老先生一稿多投,不太尊重出版社的版权呢。
以后不要再提此事了哦,老先生。


....... (2014-11-01 15:41)
谢谢您的提醒!
老朽不清楚,如今杂志刊物的版权是靠什么体现的?是靠稿费吗?
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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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11 09:36:17 |显示全部楼层
  一些代理机构非常推崇深圳的做法,并为之大唱赞歌,我个人一直非常诧异。


  所谓的“评定分离”,这项制度造成的后果是显而易见的:不仅架空了评标委员会,也让代理机构的工作变得几乎毫无技术含量可言。


  试想:如果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评标委员会可以推荐N个候选人,采购人可以在N个候选人中自行选择,那:是不是意味着招标文件的技术含量可以大大降低,招标文件可以编得很随意,招标代理人员的业务要求将再一次大大降低?
  以致于根本不需要专业人士来从事这项工作??
  为之大唱赞歌的人士,难道真想把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的技术含量直接降到跑跑腿、泡泡茶的角色吗?
  随着反腐的不断深入,反腐治本体制机制的建立和完善,依附于招标人充当“白手套”或者“跑堂”角色的代理机构,真的还有存在的必要和可能?


  结局会不会像当年的外贸公司一样?
  
  请大家多为招标代理整个行业的长远发展想想,不要经常出些奇谈怪论一博眼球,这是一种不负责任的做法。
人在江湖飘,哪能不挨刀?!新浪专业招标博客,内容详实,版面唯美:http://blog.sina.com.cn/u/108853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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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0 08:36:15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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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0 10:58:19 |显示全部楼层
    定标的权利一直都是在招标人手里,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只是一般都是直接按评标委员会确定的第一中标候选人即为中标人,深圳的规定感觉像是在二次评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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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17 14:55:30 |显示全部楼层
liuhaisang 发表于 2014-10-27 11:31
我之所以放上授课时的PPT,就是因为不少人不懂法律还在评判法律。我讲课时,问过很多次,法律中的条、款 ...

刘博士修的是法学专业吗?拜读过刘博士的书,感觉书中很多答疑大多就是贴贴法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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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发表于 2017-7-17 16:28:37 |显示全部楼层
这就是中国法治的尴尬,这样的情况各行各业太多了,法抵不过一纸红头文件,谁能管?谁又想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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