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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gzzti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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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关于采购招标顶层设计问题的思考与建议 +学习徐文的进一步思考 【原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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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10 17:49:43 |只看该作者
现在是有点乱套了,决策层了解情况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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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11 11:28:03 |只看该作者
关于采购招标顶层设计问题的思考与建议
——一个从事近30年的招标人的心里话 4


第七 、关于“监管”是不是需要分离 ?

现在,各种采购招标的研讨文章,往往都要说到 “监管”这个词。

我觉得,是不是用错了?“监管”,也应该分离。

研究一下《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措辞,可以看出:

对于比如发改委,住建部,财政部等等,往往称之为 “主管部门”,其下属各级部门也是这样的称呼。

主管部门的责任,主要是:“管”:

1、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系统具体的政令。
(地方的主管部门,还有根据地方的法规条例,制定具体的政令,等等)

2、制定有关的招标投标的范本;

3、组织各种活动,宣讲政令,培训人员,使得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政令得到广大群众的理解和落实;

4、对出现的好人好事进行表彰;

5、处理采购招标中的质疑投诉等等,对违法违规的人和事,进行行政处罚。

6、按月、季度和年完成有关统计报表和分析工作,上报。

这里,主要是“管”;而对于下属部的人和事,也有“行政监督”的作用。


对于那些涉及到司法诉讼程序个案件和涉及到围标串标,贪污腐败鞥等的案件,处理上,一般称作“监察”。

而笼统地把各个主管部门的职责归结为“监管”,不仅没有说清楚两者的区别,而且,把主要责任是“管”的淡化了。

以现代的观点看,政府部门主要是为老百姓服务的或者说“为纳税人服务的”;政府部门的主要任务是“管”,也就是“提供公共服务”;所以,统称叫“公务员”。区别于过去说的“官员”——即:“老百姓的父母官”;或者,“青天大老爷”。

小的时候,我们爱玩一种打仗的游戏,记得对于各种人群的类别,主要通过喊话来体现:

共产党:“同志们,为了新中国,跟我冲 !”

国民党:“弟兄们,给我冲 !”“畏缩退却者,军法从事!”

土匪:“弟兄们,冲上去,每人十块大洋,外加2两大烟土!”


年幼的儿童不懂深奥的大道理;但是,这几句话,是不是概括的某些精华 ?

共产党员有理想,以身作则,带领群众冲锋陷阵;

国民党是命令下属冲锋陷阵;

土匪则是以金钱为诱饵,让人为其卖命。

……

在署名毛毛的回忆录《我的父亲 邓小平 “文革岁月》一书中,作者在封底写道:

我是中国人民的儿子
我深情地爱着我的祖国和人民。
      —— 邓小平
截图:


邓小平 言.jpg

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的这段话,无需解释;它是最好的说明 !

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都说自己是“中国人民的儿子”;一个小小的“七品芝麻官”“县太爷”却要说自己是“老百姓的父母官”;天下还有这样不知羞耻的吗 ?!

在种种加强监督的文章中,人们议论了各种方式。如:是不是应该由发改委负责“监管”?还是另外成立一个新的“统一的监管部门”负责 ?

但是,有一个问题却很少被人提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4年修订版)第三条: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就是说,最最重要的监督,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的监督。

联系实际,我们都知道,《招标投标法》是1999年,由人大常委会通过的,2000年实施;《政府采购法》也是由人大常委会通过的,2002年实施。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是由国务院通过的。有关人大常委会的“法制办”参与并做了大量工作。

但是,如何贯彻执行上述【宪法】第三条的规定 ?却很少有人提及。

我的粗浅理解:无论是各个主管部门也好,还是有关监察部门也好,都是政府部门……

而要实现这一点,还得做许许多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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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11 11:42:14 |只看该作者

Re:关于采购招标顶层设计问题的思考与建议  1 【原创 ;连载】

最近读过一本书, 是手机上阅读的,看起来有点费劲,还没有看完,楼主可以参考一下:《变革中国:市场经济的中国之路》是新制度经济学鼻祖、产权理论的创始人、102岁的诺贝尔经济学家得主科斯讲述的一个有着中国特色的独特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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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11 13:40:45 |只看该作者
变革中国:市场经济的中国之路




在线阅读 京东


http://read.jd.com/15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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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11 16:20:32 |只看该作者

Re:关于采购招标顶层设计问题的思考与建议  1 【原创 ;连载】

非常赞成楼主的观点!  招投标的"管"和"监"一定要理清。


父亲对儿子主要是是“管”,内部管理;父亲之外的第三方主要是“监”,重点监督。父亲只能有一个,父亲多了就乱套了,不相互推委,听之任之,就是五花大绑,管死管呆。“管”是父亲的职责,“子不教,父之过”,管理不到要受处罚。


“监”是相关利益方和公众的权利,既对儿子的监督,又对父亲监督。现在大型国企招投标的监管往往主管部门对下级单位监管,是父亲对儿子的监管。这种监管方式久而久之会流于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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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13 16:46:06 |只看该作者
关于采购招标顶层设计问题的思考与建议
——一个从事近30年的招标人的心里话 5


第八、思考但不成熟的几个重要的零星问题

8.1 打破旧的传统观点,建立现代新观念的问题。

8.1.1

不少问题,按照过去的传统思维,是没有问题的,很合理的;但是,以“改革开放”和“科学发展观”的思维来看,就有问题了。比如,公共资源中心的问题,按照政府应该“管”的角度看,似乎是有道理的;但是,按照科学和世界上主流的观点看,就不然了:这涉及“政府的有形的手,与市场经济无形的手问题”。政府不应该什么都管;能够让市场决定的事情;能让有关人员发挥做用的事情,就可以让他们去做。

初期,我们有句话:“审批,是计划经济;招标,是市场经济。”.不一定是否正确,但是,说了两者的区别。

8.1.2 要认真学习领会国际上有关采购招标的最新知识。缩短与世界先进国家的差距。

8.1.3

“一分为二”的辩证的看待问题。

比如,世界银行讲了不少“招标”的好处;但是,“招标”比较费时间,招标和评标同样费时间,真正做到科学的评标,是件不容易的事情。所以,对比较简单的项目,对于金额比较小的项目,“招标”方式比一定适合。

再比如,《实施条例》中规定,【第五十五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由于涉及“国有资金”,不能由招标人随意来,必须尊重评标委员会的意见,那在原则上是对的;但是,还有其他“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情形。

比如,业内专家陆通说的例子:五名评标委员,4名专家都赞同某一家中标;但是,招标人的评标委员故意给其打了低分。最后,一算总分,专家赞同的中标候选人仅以微弱的劣势被排除在外。

再如,对于大家广泛应用的“综合评标法”而言,科学合理的设置分数值是至关重要的,也是很难的。如果,评标的结果,甲投标人比乙投标人低了1-2分,但是,其价格却差了几百万!

这种情况,也不应该毫不犹豫的肯定评标结果。?!



8.1.4 打破传统观念,采用新的市场经济的观念.

比如,对“一委一办一中心”式的“公共资源中心”,有不少人赞同;我觉得,这和当前突出法制(或法治)相矛盾;而且,是不是背后的想法含有”当官不为民做主,不如回家卖红薯”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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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13 16:47:01 |只看该作者

8.2项目资金可不可与“来源对应列出”。

我在90年代初,接触过2个利用世界银行贷款的大项目,每个含有20-30个子项。

我感到,世界银行做法中,最值得我们思考的有两项:

一个是,世界银行贷款用于购买主要的“设备”;或者“工程”。其他的,需要国内资金购买或者完成的,叫做“配套人民币”。这部分,在财政部与世界银行签订协议时,由中方负责落实。

这样,项目具体使用的资金,只有两种:世界银行贷款和配套人民币。具体到每一个子项目,使用世界银行贷款多少,使用配套人民币多少,在那个分项目多少,清清楚楚。

我们这里,往往是在项目总投资的基础上,去“凑数”:比如:一个3000万人民币的项目,财政拨款1000万;发改委支持项目改造需要的1000万(也许,来源于国债);银行贷款800万;单位自筹200万。钱都以拨款到账为准。用起来也没有细分。是不是真正像花自己的钱那样认真,就全凭自觉啦

各个主管部门想检查、追究,也不容易;难怪,我们经常遇到“九龙治水”的问题??

第二点,世界银行采取“统一支付”的办法。就是贷款协议签订后,钱并不打入“招标人的账户”,而是打入世界银行的专门账户;随着项目的进展,凭据有关单据,向世界银行申请支付。手续麻烦了一点;但却有效地防止了任何不按照招标结果去执行的问题。

记得天津市建委的同志告诉我,世界银行项目有一条东北角的马路改造;“木匠市长”以为它不合理,就决定改向。世界银行知道了,立即取消了这部分的贷款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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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13 16:48:10 |只看该作者
8.3 培养人才是推行采购与招标的重要动力

8.2.1 在重要的政府采购网站上,经常可以看到有关专家发表意见。这些专家,大多数是政府部门的司局长或者处长或者处级,科级负责人。

那么,到底政府主管部门应该不应该有“采购与招标”的专业人士 ?

我知道,在文革前的中央部委机关里,专业技术人员是有职称的;在80年代90年代,专业技术人员也是有职称的。那时的职称,主要是技术水平的一种评价和标志。

现在,各个企事业单位的科长;部门经理,以至老总,也可以有职称。唯独政府部门的“公务员”没有职称,只有职务。我不知道:这是为什么 ?

现在,每年一度的公务员招聘考试(俗称“国考”)十分火爆。每年有7-8百万的青年人去报考。难道年轻人都是为了“进步“,当个什么长,才去报考的吗 ?

查看有关“公务员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2005年4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其中

第三章 职务与级别

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

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国务院根据本法,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各职位类别的适用范围由国家另行规定。

看来,是有“技术类”的;可是,现在,2014年了,距“公务员法”颁布已经9年了,有关的实施细则还未见到?

我的理解,政府部门应该有熟悉采购与招标的技术人员及相应的法律人员。他们不一定称作“科长,处长,局长……”,而是作为“技术专家”。“采购专家”……

而当制定实施细则后,各级政府部门就可以不通过唯一渠道(国考),随时随地招聘所需的技术人员(当然,需要经过审查批准),年龄也可放宽到(比如)45岁,这样,我们不像,米国政府那样拥有30万采购官员;但是,我们可以充实有实践经验的人员,我们的管理工作会做的更好。……

8.3 全面建立采购招标人员的职业资格制度

    两法专家刘慧,发表过文章《论专业化的公共采购职业人》,提出:

我国近年来也明确提出了研究建立政府采购从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对采购单位、集中采购机构、社会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等从业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和执业考核,推动政府采购从业人员职业化的进程。毫无疑问,中国将来必定要建立合理、科学的政府采购专业职业人才的培养和管理机制,国际上,必将形成一个固定的职业领域,即公共采购管理人、经营人或操作人队伍。】  

我觉得,她讲得非常好。但是,这个设想,似乎还没有摆到有关领导部门的议事日程,不知要多久才能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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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13 16:51:20 |只看该作者
   8.4 建立正规的培养采购招标人才的高等学校。

提起“两法专家”刘慧,我不由的想起一件事:刘慧【1957年9月出生,1988年毕业于对外经贸大学对外贸易系国际贸易研究生硕士。】。80年代末或者90年代初,曾经派往英国,进修学习有关政府采购。1992年9月,当时的青年理论工作者写出了《国际招标与投标》一书,当时的外经贸部部长郑拓彬题序。刘慧作为《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起草人之一,发挥了重要作用。

无疑,她是中国出国留学进修第一个专门学习政府采购的人。这种起步,对于她成为专家,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我反复思考的问题是:在人们普遍不认识“政府采购”的时候,她是怎样想到去英国学习政府采购的呢 ?

是她的天分和机敏,还是有不知名的其他高人在给她指点、引路 ?

   另一个例子。

   2013年11月,网友star119(业内人士)发表文章,称首批“北京建筑大学公共事业管理(招标采购方向)本科生即将毕业
终于有了工程建设领域招标专业的本科生


    2014年7月 15 日,报道说,“近日,中国招标投标协会为我校首届公共事业管理专业毕业学生颁发《中国招标投标协会学业确认证书》”。

    中国招标投标协会的毛林繁副秘书长参加了讲课和发证。

首批 北京建筑大学 公共采购毕业生.jpg

    只要不断地继续努力,在未来的几十年中,这些“阳光男孩”“阳光女孩”会成为“专家”和“精英” !!成为未来中国采购与招标的栋梁人才 !

    在我们欢庆这个中国第一步的时候,我也想到:30-40人的首批公共采购大学生,是不是太少了 ?

   现在,每年高考招生人数大约是600万——900。但是,没有一所高等院校是培养采购招标(公共采购)人才的。有的只是个别院校举办的培训班,或者借助其他名义培养人才的专门班,临时培训班。“公共采购 ”似乎缺席高考招生目录。……

这点,不能说,不是个遗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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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13 16:53:46 |只看该作者
8.6 建立对重大采购招标项目的“第三方评估”制度。

我还记得,在2004年南京司法局成立了一个“南京市睿之海信息研究有限公司”,专门进行“招投标可信度研究”;后来,还到过招标投标协会。……再后来,就不知不觉地销声匿迹了。

我感觉,这种,由第三方评估的办法,是一种不错的办法,它比较公正,科学,有一定的权威性。

应该把它请回来,并发扬光大。

8.5 国家的财政性支出,应该不应该有某些采购与招标有关的安排 ?

问题也不少。首先,是资金从何来 ?再次,是人才问题。……

比如,我们常常看到政府采购和法定的招标投标,节约了多少亿资金……那些节约的资金用在何处,却很少看到。有的网友曾经提问:我国有众多的高速公路;但是,有没有一条完全由财政性资金修建的高速公路 ? 难道,高速公路都得由贷款修建吗 ?再说,采购与招标,政府采购购买“服务”等等,都得由社会中介组织收费,或者由“集中采购机构”来完成吗?

有没有不收费的?记得世界银行采购专家钱目根给我们讲课的时候,也没有提过要收费的呀 ? 钱目根曾经讲(大意),给大家讲述世界银行的采购指南,让大家自觉的照办,那也是服务……。我们现在,没有这样免费的培训呢 ?

是不是政府部门发个政令,工作就可以自然而然地开展起来,政府部门不需要继续“投入”了呢 ?

而要思考每年的继续投入的话,财政部门自己投入多少,给发改委等部门投入多少?都是很值得研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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