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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关于采购招标顶层设计问题的思考与建议 +学习徐文的进一步思考 【原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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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13 16:46:06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采购招标顶层设计问题的思考与建议
——一个从事近30年的招标人的心里话 5


第八、思考但不成熟的几个重要的零星问题

8.1 打破旧的传统观点,建立现代新观念的问题。

8.1.1

不少问题,按照过去的传统思维,是没有问题的,很合理的;但是,以“改革开放”和“科学发展观”的思维来看,就有问题了。比如,公共资源中心的问题,按照政府应该“管”的角度看,似乎是有道理的;但是,按照科学和世界上主流的观点看,就不然了:这涉及“政府的有形的手,与市场经济无形的手问题”。政府不应该什么都管;能够让市场决定的事情;能让有关人员发挥做用的事情,就可以让他们去做。

初期,我们有句话:“审批,是计划经济;招标,是市场经济。”.不一定是否正确,但是,说了两者的区别。

8.1.2 要认真学习领会国际上有关采购招标的最新知识。缩短与世界先进国家的差距。

8.1.3

“一分为二”的辩证的看待问题。

比如,世界银行讲了不少“招标”的好处;但是,“招标”比较费时间,招标和评标同样费时间,真正做到科学的评标,是件不容易的事情。所以,对比较简单的项目,对于金额比较小的项目,“招标”方式比一定适合。

再比如,《实施条例》中规定,【第五十五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由于涉及“国有资金”,不能由招标人随意来,必须尊重评标委员会的意见,那在原则上是对的;但是,还有其他“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情形。

比如,业内专家陆通说的例子:五名评标委员,4名专家都赞同某一家中标;但是,招标人的评标委员故意给其打了低分。最后,一算总分,专家赞同的中标候选人仅以微弱的劣势被排除在外。

再如,对于大家广泛应用的“综合评标法”而言,科学合理的设置分数值是至关重要的,也是很难的。如果,评标的结果,甲投标人比乙投标人低了1-2分,但是,其价格却差了几百万!

这种情况,也不应该毫不犹豫的肯定评标结果。?!



8.1.4 打破传统观念,采用新的市场经济的观念.

比如,对“一委一办一中心”式的“公共资源中心”,有不少人赞同;我觉得,这和当前突出法制(或法治)相矛盾;而且,是不是背后的想法含有”当官不为民做主,不如回家卖红薯”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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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13 16:47:01 |显示全部楼层

8.2项目资金可不可与“来源对应列出”。

我在90年代初,接触过2个利用世界银行贷款的大项目,每个含有20-30个子项。

我感到,世界银行做法中,最值得我们思考的有两项:

一个是,世界银行贷款用于购买主要的“设备”;或者“工程”。其他的,需要国内资金购买或者完成的,叫做“配套人民币”。这部分,在财政部与世界银行签订协议时,由中方负责落实。

这样,项目具体使用的资金,只有两种:世界银行贷款和配套人民币。具体到每一个子项目,使用世界银行贷款多少,使用配套人民币多少,在那个分项目多少,清清楚楚。

我们这里,往往是在项目总投资的基础上,去“凑数”:比如:一个3000万人民币的项目,财政拨款1000万;发改委支持项目改造需要的1000万(也许,来源于国债);银行贷款800万;单位自筹200万。钱都以拨款到账为准。用起来也没有细分。是不是真正像花自己的钱那样认真,就全凭自觉啦

各个主管部门想检查、追究,也不容易;难怪,我们经常遇到“九龙治水”的问题??

第二点,世界银行采取“统一支付”的办法。就是贷款协议签订后,钱并不打入“招标人的账户”,而是打入世界银行的专门账户;随着项目的进展,凭据有关单据,向世界银行申请支付。手续麻烦了一点;但却有效地防止了任何不按照招标结果去执行的问题。

记得天津市建委的同志告诉我,世界银行项目有一条东北角的马路改造;“木匠市长”以为它不合理,就决定改向。世界银行知道了,立即取消了这部分的贷款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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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13 16:48:10 |显示全部楼层
8.3 培养人才是推行采购与招标的重要动力

8.2.1 在重要的政府采购网站上,经常可以看到有关专家发表意见。这些专家,大多数是政府部门的司局长或者处长或者处级,科级负责人。

那么,到底政府主管部门应该不应该有“采购与招标”的专业人士 ?

我知道,在文革前的中央部委机关里,专业技术人员是有职称的;在80年代90年代,专业技术人员也是有职称的。那时的职称,主要是技术水平的一种评价和标志。

现在,各个企事业单位的科长;部门经理,以至老总,也可以有职称。唯独政府部门的“公务员”没有职称,只有职务。我不知道:这是为什么 ?

现在,每年一度的公务员招聘考试(俗称“国考”)十分火爆。每年有7-8百万的青年人去报考。难道年轻人都是为了“进步“,当个什么长,才去报考的吗 ?

查看有关“公务员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2005年4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其中

第三章 职务与级别

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

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国务院根据本法,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各职位类别的适用范围由国家另行规定。

看来,是有“技术类”的;可是,现在,2014年了,距“公务员法”颁布已经9年了,有关的实施细则还未见到?

我的理解,政府部门应该有熟悉采购与招标的技术人员及相应的法律人员。他们不一定称作“科长,处长,局长……”,而是作为“技术专家”。“采购专家”……

而当制定实施细则后,各级政府部门就可以不通过唯一渠道(国考),随时随地招聘所需的技术人员(当然,需要经过审查批准),年龄也可放宽到(比如)45岁,这样,我们不像,米国政府那样拥有30万采购官员;但是,我们可以充实有实践经验的人员,我们的管理工作会做的更好。……

8.3 全面建立采购招标人员的职业资格制度

    两法专家刘慧,发表过文章《论专业化的公共采购职业人》,提出:

我国近年来也明确提出了研究建立政府采购从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对采购单位、集中采购机构、社会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等从业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和执业考核,推动政府采购从业人员职业化的进程。毫无疑问,中国将来必定要建立合理、科学的政府采购专业职业人才的培养和管理机制,国际上,必将形成一个固定的职业领域,即公共采购管理人、经营人或操作人队伍。】  

我觉得,她讲得非常好。但是,这个设想,似乎还没有摆到有关领导部门的议事日程,不知要多久才能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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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13 16:51:20 |显示全部楼层
   8.4 建立正规的培养采购招标人才的高等学校。

提起“两法专家”刘慧,我不由的想起一件事:刘慧【1957年9月出生,1988年毕业于对外经贸大学对外贸易系国际贸易研究生硕士。】。80年代末或者90年代初,曾经派往英国,进修学习有关政府采购。1992年9月,当时的青年理论工作者写出了《国际招标与投标》一书,当时的外经贸部部长郑拓彬题序。刘慧作为《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起草人之一,发挥了重要作用。

无疑,她是中国出国留学进修第一个专门学习政府采购的人。这种起步,对于她成为专家,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我反复思考的问题是:在人们普遍不认识“政府采购”的时候,她是怎样想到去英国学习政府采购的呢 ?

是她的天分和机敏,还是有不知名的其他高人在给她指点、引路 ?

   另一个例子。

   2013年11月,网友star119(业内人士)发表文章,称首批“北京建筑大学公共事业管理(招标采购方向)本科生即将毕业
终于有了工程建设领域招标专业的本科生


    2014年7月 15 日,报道说,“近日,中国招标投标协会为我校首届公共事业管理专业毕业学生颁发《中国招标投标协会学业确认证书》”。

    中国招标投标协会的毛林繁副秘书长参加了讲课和发证。

首批 北京建筑大学 公共采购毕业生.jpg

    只要不断地继续努力,在未来的几十年中,这些“阳光男孩”“阳光女孩”会成为“专家”和“精英” !!成为未来中国采购与招标的栋梁人才 !

    在我们欢庆这个中国第一步的时候,我也想到:30-40人的首批公共采购大学生,是不是太少了 ?

   现在,每年高考招生人数大约是600万——900。但是,没有一所高等院校是培养采购招标(公共采购)人才的。有的只是个别院校举办的培训班,或者借助其他名义培养人才的专门班,临时培训班。“公共采购 ”似乎缺席高考招生目录。……

这点,不能说,不是个遗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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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13 16:53:46 |显示全部楼层
8.6 建立对重大采购招标项目的“第三方评估”制度。

我还记得,在2004年南京司法局成立了一个“南京市睿之海信息研究有限公司”,专门进行“招投标可信度研究”;后来,还到过招标投标协会。……再后来,就不知不觉地销声匿迹了。

我感觉,这种,由第三方评估的办法,是一种不错的办法,它比较公正,科学,有一定的权威性。

应该把它请回来,并发扬光大。

8.5 国家的财政性支出,应该不应该有某些采购与招标有关的安排 ?

问题也不少。首先,是资金从何来 ?再次,是人才问题。……

比如,我们常常看到政府采购和法定的招标投标,节约了多少亿资金……那些节约的资金用在何处,却很少看到。有的网友曾经提问:我国有众多的高速公路;但是,有没有一条完全由财政性资金修建的高速公路 ? 难道,高速公路都得由贷款修建吗 ?再说,采购与招标,政府采购购买“服务”等等,都得由社会中介组织收费,或者由“集中采购机构”来完成吗?

有没有不收费的?记得世界银行采购专家钱目根给我们讲课的时候,也没有提过要收费的呀 ? 钱目根曾经讲(大意),给大家讲述世界银行的采购指南,让大家自觉的照办,那也是服务……。我们现在,没有这样免费的培训呢 ?

是不是政府部门发个政令,工作就可以自然而然地开展起来,政府部门不需要继续“投入”了呢 ?

而要思考每年的继续投入的话,财政部门自己投入多少,给发改委等部门投入多少?都是很值得研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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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14 11:37:53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采购招标顶层设计问题的思考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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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思考但不成熟的几个重要的零星问题

     8.8 必须认真研究“投标保证金”问题

     业内专家 南开大学何红峰教授曾经说,【何红峰 腾讯 博客 :


   关于政府采购中保证金的修改意见 2010年06月06日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称“实施条例”)对政府采购中的保证金作出了较为具体明确的规定,这对政府采购项目的实施具有重要意义。但对保证金问题,我有以下两点修改意见:

第一,建议所有“保证金”一词一律改为“担保”,即“投标保证金”改为“投标担保”、“履约保证金”改为“履约担保”。我国最初使用“保证金”一词始于对《世界银行采购指南》的翻译,我国当时尚无《担保法》,对采购中的担保理解也非常肤浅,甚至于认为保函是一种保证外的特别担保。我国翻译为“保证金”的一词,在《世界银行采购指南》中用的是“Security”。“Security”现在看来翻译为“担保”较为合适。以“实施条例”第43条的规定为例,“投标保证金可以采用支票、汇票、本票或担保保函等形式交纳。”这里实际讲到了不同的担保方式,包括质押和保证,其实也不排除其他担保方式。我国《担保法》中没有“保证金”这种担保方式,对其含义进行界定也较为困难,实际是较为宽泛的担保方式。在我国出台《担保法》后,用“保证金”一词来替代各种担保方式不妥,而应当统一规定为“担保”。

第二,关于“履约保证金”。“实施条例”对履约保证金作出了禁止性的规定,其第56条规定,“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收取履约保证金,不得将中标、成交供应商交纳的投标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作出这样的规定,本意可能是为了避免采购人损害供应商的利益,也可能认为作为强势的采购人有其他办法约束供应商。

我的看法是,如果正常提交履约担保,并不能认为是对供应商利益的损害,而是供应商履行合同必要的成本。认为强势的采购人有其他办法约束供应商,这在许多采购实践中已经被否定,比较典型的例子是重庆发生的“垮床”事件。当然,禁止将投标保证金(投标担保)直接转为履约保证金(履约担保)是合理的,因为两者的数额应当是不一样的。如“实施条例”,规定投标保证金金额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的百分之一,且最高不得超过人民币十万元。

如果问题出在投标阶段,这样数额的担保,其担保目的可以达到;但到了合同履行阶段,这样数额的担保无法保证合同的履行,如果出现问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往往远大于这一数额。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也是国际上普遍的做法,如《世界银行采购指南》就有提交履约担保的要求。另外,要考虑与《招标投标法》的衔接。《招标投标法》没有对投标担保作出规定,但却对履约担保作出了规定。该法第46条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总之,“实施条例”不宜对履约担保作出禁止性的规定。】

似乎,提出这个问题的专家,只有何红峰一人;但是,我觉得他的意见是正确的。

现在,国内普遍实现了对“投标保证金”的要求,但是,都是建立在“保证金”的基础上,而其他担保方式,则很少利用。

”投标保证金“的设立,有两个方面的考虑:、

(1)是制约投标人,对如果发生指定的违约行为,进行经济赔偿;

(2)是有利于投标人投标,可以选择招标人同意的而投标人方便的形式。

而现在不少地方的“投标保证金”采取银行转账方式缴纳,必须“到账”才算数。不满足这些条件,而被“废标”的,不在小数。这样,虽然方便了招标人;但是,对投标人而言,却没有提供方便,而且,对于反复多次参加投标者来说,占用不少资金,这种情况,对于目前资金紧张的情况,会产生不小的影响。

没有确切的统计数字。我曾估算了一下:全国每年“投标保证金”大约是 6000亿元。——这对于提升GDP和银行的业绩,是个可观的数字;但是,大部分都是往来账目;被“罚款”的,应该“寥寥无几”。

而银行的“投标保函”方式,,即保障招标人的权益,又方便投标人;据理解,开出“保函”时,银行所扣押的投标人“保证金”数额,可能远远小于”投标保证金”的数额。……

这样利国利民的事情,应该积极去试点和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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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17 11:35:53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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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应该更细致的研究 法定招标范围.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

第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各省不能再制订)

第八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目前,人们似乎没有见到这个修订后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

而除了一般说的“国有资金”以外,其他情况需要不需要招标?

在招标开展的初期,我们的老处长亲自操作的一个项目,我曾经写过文章:印象最深的几个“招标人”的领导人》。(2007年4月):

其中,介绍到:

1995年,合资企业拟增加设备,扩大产能。日方要求继续进口日本的摩托车发动机。此时日元升值,中方提出,双方共同承担汇率损失,而日方坚决不答应。【他表示,“在企业经营上,中日双方是伙伴关系;在发动机进口问题上,中日双方是买卖关系,我不能损害国家的利益跟你日本作交易!”就是这么有骨气!


该摩托车公司(当时中、日双方各占50%的股份,)要上马一条摩托车发动机生产线。日本公司提出,提供全套专机生产线,价格为6亿元人民币。日本公司强调,这是成熟的技术,保证能够生产合格的产品。他认为,专机生产线只适用于一种型号发动机,不利于工厂根据市场需求调节产品,也不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技术改造,就要引进由加工中心组成的柔性制造技术。正在此时,我们公司的老处长,向他介绍了国内开展招标的情况。


他坚持按照国际惯例公开招标,并且声明:“如果这事搞不好,我就引咎辞职。”冒这么大的风险干这事,在某些聪明人看来简直是“冒傻气”——“合资企业吗,钱又不从你自己的腰包里掏,日本人要包办,让他办就是了。搞好了,功劳有你一份;搞砸了,可以全推到日本人身上,何乐而不为呢?


但是他还是那句话“我不能拿国家利益和日本人作交易!”


这样的事情多了,连日本的公司总部都知道了,一位高层人士评价说:“天津的X先生很厉害”。】(注:原文的姓用X来替代)【后注:说的是张鹏举的例子


双方争论不休,最后决定,通过公开招标,双方专家组成评委会评标决定。


我们天津机电设备招标公司承接了该项目的招标工作。当时的总工和老处长亲自参与了全过程。整个项目分成四个包号,最后分别由各自最有优势的厂家中标。中标总价约为2·5亿多元人民币。节约了投资又买到好的设备,中、日双方都对这个招标结果很满意。


天津日报1996年2月15日,发表了记者李梦尧的文章《买方的权杖——关于招标的综述》;也可见 :买方的权杖——关于招标的综述--《中国招标》1997年10期其中提到这个项目的事情。记者写道:“某家企业欲引进有关生产线,外方的报价是6亿元人民币。后来这个项目(转载者注:应为“打算”)实行招标,外方便一下子将报价降到4.6亿元。招标吸引来亚、欧、美洲的多家厂商,最后招标结果,价格仅相当于2.6 亿元人民币,是最初那家外商报价的43%。如果不是通过招标,以这样的价格成交是不可想象的。”


我体会到:这种对于合资企业的招标工作,有其特点。


首先,多数是中方提出,因为他们感到合资企业内部处理问题不公平,中方的投资者(实际上是代表中方的国有资产)吃亏了;而外方投资者,掌握了某种技术诀窍,中方无法应对。所以,我们给他们介绍了国际上通用的招标投标办法时,他们感到:这是一种通过竞争来解决问题,达到“公开、公平、公正”效果的方法,比较容易接受。


而另一方面,我们是接受合资企业的委托的,必须对合资企业整体负责,包括尊重并接受外方的合理意见。不能够用狭隘的“爱国主义”(实际那是狭隘的民族主义)来看待这样的问题;我们必须依法办事,真正公开、公平、公正、客观的规规矩矩办事,那样才能得到合资企业外方的理解和支持、配合,从而最终取得双方都满意的比较好的效果。(引文完)。


这种合资企业的招标投标,不应该吗 ?(从资金比例来看,双方各占50%)

而另外一个中日合资企业进行采购的时候,我们多次询问有关领导,没有得到答复。最后,企业的中方和我们招标公司决定坚持招标投标;日本人不得不同意。招标结果,仅汽车模具一项,就节约200多万美元。


由于目前的合资企业不同与改革开放的初期,不再享受“超国民待遇”;而是“中国的注册企业的一种”,应该遵守中国的法律,享受国民待遇。而如果这样的话,很多具体情况有变化:如,评标专家随机抽取的问题。要不要外国的专家 ?(当时,我们的做法是:中日双方个各聘请10名专家,中方的专家由招标人和招标公司协商,人工聘请)。那都需要认真研究。……


尤其,四中全会以后,进一步加速改革开放。越来越多的“综合体”会出现,不单纯是“国有经济”;我们应该提前做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准备。

另外一个问题。上市公司,不管是央企还是私人企业,利用股市募集的资金进行技术改造项目的时候,需要不需要招标投标 ?那是使用“私人资金,还是使用其他种类的“公共资金” ?也需要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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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19 11:03:27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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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0  应该研究“一国两制”和“一个单位,多种牌子”之类的问题

在中国开展招标投标的初期,有不少单位是“一个单位,两块牌子”。比如,我们天津机电设备招标公司,还挂有“天津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办公室”的牌子,是“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我们以为,那样减少了扯皮现象,是改革开放的一种举措。

当时的人们,比较单纯。不懂得利用权力来谋取私利。所以,像现在这样的贪官,基本上没有。但是,我们也不是“一尘不染”——很多时候,人们认为:吃吃喝喝,只要不放在自己口袋里,就不会犯错误。

我就那样,参加各种审批会议,要大吃大喝一顿。虽不是山珍海味,但是,大鱼大肉的免不了的。……结果怎样?我自认为自己身体好,没有问题。曾经公司领导在全体会上表扬,说我连续5年的“医药费报销为零”,是全公司唯一的一个人。!但是,多年的大鱼大肉,导致高血压,高血脂…………终于我得了“脑血栓” !! ……如果,时间能够倒流,我是怎么也不会为了吃喝而命都不要啦啊 !!……

另一个例子。我的朋友陈某,高干子弟,“工农兵大学生”;是总后采购局的副局长,大校军衔。我们曾帮助他们开展早期的军队“政府采购”试点。他是由基层一步一步“进步”的。由于个别部队吃喝更为严重,他经常喝的酕醄大醉。最后,他得了淋巴癌;手术后,依然吃喝不改。再次住院,一天要花进口药1万多。我和年轻公司公司老总去看他。他躺在病床上,用微弱的声音说:“我现在是大校,职务有了;住房150平米,也有了;问亲戚借用了二手的汽车;女儿去了瑞士留学。……我什么都有了;可是命却快要没有了。……”。一周后,我们到天津北仓公墓为他送行。不约而同,我们都想到,他的那句话:那句最后时刻的生命感悟 !

当然,现在的“一个机构,两块牌子”不同于过去。比如,合肥招标中心,就曾有市政府的文件,明确规定:“合肥市招标中心的政府采购部保留合肥市集中采购机构的牌子”。那是为了适应政府采购法的需要。

在各种受贿贪污的案例中,2012年发表的 《监督缺失酿大案—贵州省交通厅原厅长卢万里腐败案剖析》一文,指出了“一把手监督缺失的问题。

文章说道:【据贵州省纪委常委李龙云分析,政企不分是滋生卢万里腐败大案的主要温床。卢既是厅长,又是“高开司”总经理、法人代表,集“裁判员”和“运动员”于一身,“高开司”变成了他的个人领地。他可以随意越级提拔任用自己的心腹,使上下级之间形成了一种人身依附关系、钱权交易关系。他们相互利用,奉卢万里为“大哥”,拉帮结伙,结党营私,形成既得利益集团和腐败网络。

【贵州省重点公路建设的工作主要是由“高开司”来组织实施的,1998年到2002年间,国家共投到贵州公路建设项目上的资金为280多亿元。卢万里的违纪违法、以权谋私,就主要发生在“高开司”的工程招投标和材料采购等方面。


据知情人介绍,当时在招投标上的各种规章制度是有的,但让谁中标,“枪毙”谁,几乎由卢一手操纵,所有程序不过是走过场。如在贵(阳)新(寨)公路项目上,卢万里担任评标委员会主任,评标委员会人员和专家组人员名单由他亲自决定;在专家组评标过程中,他要到评标现场去了解情况;他能以种种理由随意增减投标单位,圈进他的意中对象入围竞标。投标审查结果都要报厅党组复查,最后由厅党组实际上是卢万里说了算,致使评标委员会无法发挥实际作用。海南三亚发展银行职工邓日明,根本不懂公路建设,在卢万里的“关照”下,同样获得贵毕高速公路的标段。邓则回报卢万里广州市区一套价值83万元的高级住宅和丰田轿车一辆。

很明显,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同程序,实际上都由同一人员承担。

所以,人们得出结论 :【制度层层失防,监督缺乏机制!!

而这样的问题,是不是已经解决了

2009年11月,格力空调诉广州市财政局的案例。我发现,人们诉说的各种事实中,唯独没有被强调的事实是:广州番禺医院工程的真正负责人是“番禺区人民政府的”番禺医院筹建指挥部。

截图:
番禺医院筹建领导小组.jpg


这样的情况,如何体现招标投标评标的“公正公平” ?

而身为筹建指挥部领导小组的番禺财政局,又如何处理对格力空调的质疑投诉 ?

此次投诉以调节结束;而番禺财政局的谜团,仍有待分析解决。……

我的理解,由于历史原因,必要的“一个机构,两块牌子”还是必要的。如“中纪委”和反贪局。那有利于统一协调,减少不必要的扯皮。

但是,为数不是少数的各种“领导小组”却令人生疑:他们有没有可能是领导用来干涉招标投标的一种手法呢 ?又有谁来监督这种高层次的领导小组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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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1 应当进一步研究各类人员的责任和行政处罚问题。

8.11.1 关于招标人和投标人的“授权委托书”的思考

无论是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的授权授权委托书,还是投标人的制造厂对代理商的委托书,还是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对授权代表的委托书,等等。都有这个问题。

8.11.1 a

首先,追究一下概念 :“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应该涉及到两个人: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和被授权人,说的只是他们之间的法律关系;如果,像香港那样,最多只增加一个“见证人”。

这样的授权书,与“招标代理”有什么关系呢 ?似乎没有。

可见,我们需要的是:被授权人代表法定代表人参加招标投标乃至签订合同。这就需要有关证明:证明此人能够代表法定代表人去做那些事情。所以,确切的叫法,应该是“法定代表人授权给授权人的有关证明”。这样,招标代理要求要原件,才合理合法。

8.11.1 b

授权书可不可以随时撤销 ?

如果,单单就双方的授权书而言,法定代表人是不是可以随时撤销其授权 ?

就参加招标投标而言,那就涉及到“公信”问题。我以为,不能随随便便撤销也不能随随便便地转授权。起吗,在整个招标过程中,直到中标后,签订合同,都应该授权有效。

联想到合肥的例子,康力电梯公司,说“夏东海行贿评标委员,他们并不知晓;故撤销对其代理权”。随之,合肥招标中心也撤销了对其处罚的公告。

这样,实际进行的招标整个程序被破坏了,人们看不到完整的真实的招标情况了。……

还有一个例子,是关于招标人的。

在上个世纪90年代初,我的同事们遇到这样一件事情:一家很有名的纺织企业,当招标程序完成以后,他们去工厂办理发中标通知书的“确认盖章”手续。但是,等后了3个小时,厂长迟迟不见面。后来,才听说,厂长不满意授权代表,内部决定把他撤了;此时此刻,正在会客室和外商重新谈判呢。……我的同事们,气的不得了,但是也无法。……再几个月后,听说那位“优秀的企业家”,被接到“姥姥家去了”(相声用语,指的是:纪委接去谈话,双规等)。

如果,招标人或者投标人,缺少“授权书”,招标投标肯定不合格;但是,如果,招标完成后,法定代表人撤销授权书,怎么办 ?好像,没有明确的说法。

综上所述,我觉得,应该修改其措辞,补充不允许随便撤销的说明。

8.11.1 c 其法定代表人要不要“负责”

记得在我上小学的时候(大概是上个世纪50年代),有一个“精通历史”的同学告诉我们大家:“诸葛亮”同志很有自我批评精神。他在任用马谡同志犯错误后,不光是“挥泪斩马谡”,而且,自我降职降薪:由军师,将为“临时督办”,工资也降了 60元 (??)。

如果,我们招标投标中,具体的操作人员,乃至授权代表犯了错误,都有法律法规处罚。但是,授权人……那个法定代表人呢 ?好像,没有提及,是不是任何情况也不会追究 ?

8.11, 2

《招标投标法》规定:

第五十八条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各种违法事项均是如此。

难道,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罚款大部分竟是由“国有资金”承担了吗 ?

违法的个人,只承担 0.5% —— 1% 的罚款吗 ?

能不能再加上一些呢 ?

第六十二条 任何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的,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责令改正;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对于法定的各种处罚,应该有实施细则;不然,各种处罚措施,很少实际应用。对于各种玩忽职守的现象,对于在触犯刑律的被判刑的前的问题,似乎就落空了。___就像我们在实践中看到的那样。

有谁见过:由于违反政令被行政处罚的例子吗 ?

8.11.2

一旦,人们确定了依照宪法对国家行政部门进行依法监督责任,会出现许许多多新的问题。指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4年修订版)第三条: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就是说,最最重要的监督,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的监督。


而这个问题做施行,并不简单——涉及到“从批准立法到监督法律的施行”诸多问题。要试过试点,积极稳妥的去做。

8.11.3

要研究新形势下,反腐败的措施问题。

(1)要研究要不要实行“污点证人”制度。现在,反腐败不断深入。形势大好。但是,也好看到,在那些“窝案”中,不都是“铁板一块”,有分化利用的可能。而能不能利用,取决于我们的政策。国际上,很多国家有“污点证人”之说。就是对其团伙的成员,用于揭发的,给予减。免刑法处罚。这样做,与“惩治腐败,必须一追到底”的想法与想法,有些矛盾;但是,根本上上符合人们利益的。


   (2)要研究如何应对“起诉违宪的文件或者政令”的问题。

从政府采购第一案起,对国家机关具体案例的起诉案例已经有所突破;虽然,没有结论。但是,对于抽象的文件,对于“违宪”的问题,尚待突破。我们相信,总有一天,人们会拿起法律的武器,捍卫行使自己公民权利的义务。……

有关部门,应该及早做好准备。

8.11.4 更为细致地研究 招标人;招标代理;投标人;评标专家等等的性质.

招标人,作为国有资金的使用人,其企业性质,就绝不仅仅是 企业;它含有“使用公款的意义在内。

发改委对其“可行性报告”的批复,也可以看成是对其使用“国有资金”项目的批准,看成是对其“全面使用相关人、财、物的批准,认可。

所以,钱忠宝先生才不遗余力地呼呼“依照招标投标法,归回招标人的定标权”。(不再详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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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1 10:19:59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采购招标顶层设计问题的思考与建议
——一个从事近30年的招标人的心里话 10


我从事招标投标近30年,第二个印象最深的是:招标投标涉及方方面面;要搞好招标,需要各方面通力合作,而破坏招标可能只要有一个人,在关键环节,就可以了……

前面说的,世界银行的招标。我印象里,一共只试验过两次:一次是上海的项目;另一个是天津的“工业发展项目”,总金额为1亿美元。天津的项目,大部分很成功。但是,接下来的变化,让人目不暇接:项目验收不久,贷款尚未还清,“改革”便接二连三的发生。首先,是“公司”的撤销。原先,企业的直接主管是“公司”,如“棉纺公司”,首先被撤销。纺织局直接领导。接着,纺织局又改组成“纺织总公司”。而各个厂的无梭织机,被集中起来,成立一个新的企业。……这样,原先的棉纺厂可能破产倒闭;而新的企业,则生气勃勃地发展。……

我不知道:如何评介这个新企业,以及老企业;这种情况下,如何计算其效益 ……。

再有,张鹏举的例子。天津本田摩托车因种种原因,被“新大洲”收购;而后者,因为市场情况,而销声匿迹……一个招标成功的案例,变成历史记载的案例。……

再一个例子。我们为中日合资的工厂招标采购了汽车模具,仅此一项,就就节约大约200万美元。几个月后,我有事去该厂。厂里正在庆祝项目投产。我见到一个青年人:

我回忆到:(原内部资料,小结)

【招标投标是按照经济规律进行竞争的,但是相关的事情有些不按照经济规律去做。典型的例子是天津汽车公司夏利改造项目。厂里的技改项目班子是由各科室、车间抽调精兵强将组成的。如前所述,仅模具招标一项,就节约200万美元。技改办的工作人员辛勤工作,付出了极大的努力。可是这时,厂里“改革”,头头年薪10万,中层年薪3万;技改办的技术骨干却有的连岗位都没人“聘任”,奖金按三线计算。发标时候,公司经济情况不佳,有两个月每人工资只发500元。技改办的技术人员凭着责任感,咬着牙完满的完成了招标,签订了合同。后来,我看到他们拿着刻着名字的“夏利2000投产纪念”杯子喝水。问过怎么回事。答曰:投产纪念,给我们只有这个杯子和300元奖金。望着这些年轻的小伙子,这些共同奋斗几个月的战友,我感到说不出酸甜苦辣,只能无奈无语。后来,我听说,许多年轻的骨干都走了,再后来,报上登出了天津夏利公司和长春一汽强强联合的喜讯,厂里的许多头头换成了长春一汽的人了。……】

    我们所讲的采购与招标,是市场经济下的公共采购的一部分。在这里,无疑的是要各级政府部门,如发改委和财政部等,起到带领广大群众的重要作用;同时,又要他们起到“自我革命”的作用。还用接受群众的监督。这是很不容易的事情,我的理解:这是真正在 “市场经济”下,政府部门应该做的事情。

对于采购与招标,我预测:除了合并、整合以外,最大的问题,是要严格的依法办事,必须对造成“九龙之水”纠正。而其现象的的主要原因之一“各个部门”各自为政,以及地方各个部门的各自为政,颁发不少文件或者政令。

    那些违法的政令,造成危害极大,却迟迟不能纠;因为,司法界有个明令禁止条款:“政令争议不受理”。

   现在,诉讼法修正案,已经明确支持“民告官”的案例。随着进一步改革开放,我们相信,不久的未来,中国的法律,一定会更加合理、科学。会有更多的案例,支持对“政令”进行“违法和违宪”问题追究,作出更加明确的反映。

   中国的采购与招标事业,会更加朝气蓬勃的前进 !!

   全文完。

   请 大家批评指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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