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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bidboy: 1 对于企业性质目前招标中以投标人的声明为准。 2 按比例给予扣除,比如投标报价中30%的为小微企业的产品则,扣除只只考虑这30%报价。 3 同上处理。 4 联合体扣除另有规定不是联合体情况不宜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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哟切客闹: 目前财政部规定如此,这是部门规章规定的标准,不吹毛求疵的话,按财政部、工信部规定提供说明函即可,如果您觉得有必要可以在采购文件中约定,要求投标人出具主管部门证明。但建议事先调查清楚,各个地方的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不同,评审时评委是否能否准确认定,比如四个投标人,前三个出具的证明分别是当地经信委、中小企业管理局、工商部门,最后一个是工信部,采购文件中如何准确表述,让评委如何认定。这涉及到各个地方的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花样繁多,不经相同。其次建议调查清楚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是否会出具或者是否愿意有关证明,因为人家出证明既要承担可能的风险、责任,并且认定中小企业是需要按照工信部、财政部文件的标准(如人数、营业额等)进行,这必然会增加该主管部门的工作量,需要调查核实,人家是否愿意出具证明并承担风险呢,因为严格意义上没有任何法律文件要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出证明,人家可以义正言辞的说当前精简放权,下方行政许可审批权力,没有法律依据的不能干!很直白的拒绝而又理由充分。闭门造车有时候反而容易出现毛病。
哟切客闹: 以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扣除后的最低价成交不违反相关规定,这属于评审事项,只要事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对所有投标单位标准一致即可。同时政府采购虽然要求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但也不代表一味鼓励低价中标或成交,竞争性谈判、询价的成交标准首先是质量和服务满足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最低价格成交,同时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除清理库存、生鲜产品、季节性降价以及偿还债务之外,不得以低于成本价格参与竞争,所以物有所值是核心精神,而不是只看到表面上的最低价,应当以按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方法程序进行评审之后的最低价(如计算错误修正、价格优惠评审等),在满足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确定为成交价格。并且政府采购政策属于实质性要求,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价格后,如为最低价并成为成交供应商,符合有关规定。政府采购并不只是简单的交易活动,更多的是体现国家宏观调控,促进国家社会发展、稳定经济、保护民族企业、中小企业,且在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文件中已有明确规定。如果不解,建议去看看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释义。不仅仅是价格优惠评审,还包括预留份额这种方式,即每年不少于30%的预算专门面向中小微型企业,预留项目不接受大型企业参与,以国家政策调控工具来导向扶持中小企业,这也是政府采购与一般招标投标交易很大的不同之处,只要评审标准对所有供应商一视同仁,没有差别性待遇,既能体现公正原则。 政府采购法第九条 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政府采购政策,通过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目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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